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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巴特·卡图雷贝: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动态和前沿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     

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


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动态和前沿问题

乌干达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巴特·卡图雷贝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

尊敬的各位法官,

各位演讲嘉宾、各位来宾:

很高兴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上发言。感谢您们的邀请!我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


定义国际商事法庭

国际商事法庭现在是国际争议解决在私法和商法领域的一个特点。之所以被称为“国际”,是因为它们具有某些与本国法院不同的国际特征。其共同的特点包括:1.审判席的组成——即外国法官的存在;2.适用与一般的国内法院所不同的一套规则;3.有时,英语非官方语言的国家中会使用英语1

国际商事法院裁决私人纠纷,因此填补了国际(经济)法院/法庭以及普通国内法院都无法发挥作用的空白2。它们是为处理和吸引国际商事纠纷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

如今世界上已知的国际法院分为三类。一类是附属于特别经济区(SEZ)的。在这种类型下,管理特别经济区的机构会设立一个商事法院来审理在该经济区产生的商事纠纷3。特别经济区的例子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卡塔尔金融中心 (QFC)、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 和哈萨克斯坦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AIFC),它们已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来审理在该地区产生的民商事纠纷4

第二类是在常规法院结构内部建立“独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它们拥有独立的管辖权,用于裁决那些不属于国内法院案件受理标准的案件5。这些法院是专门用于处理“国际商事”纠纷而设,因此能够比特别经济区的法院发挥更广泛的作用。新加坡于2015年率先推出此类国际商事法院模式,继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6成立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CICC)于2018年成立7

根据 Georgios Dimitropolous 在“‘现代自然法’中的国际商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一文中的说法,国际商事法院的最后一类包括国际商事法院的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hambers)。这是政治和宪法约束的结果8。它们建立在相关国家现有的法院结构之上,并仅由本国法官参与9


影响国际商事法庭发展的因素

▶ 世界各国政府的战略是将其国内法律秩序国际化,并促进国际贸易、投资、金融和争端解决10。经济的增长通常被认为取决于司法系统的表现11

▶ 一些司法管辖区有意愿在全球竞争中将自己确立为全球和/或区域争议解决中心以吸引案件12。因此,通过国际商事法院建设,各国似乎正在向未来的外国投资者做出可信的承诺,即他们的潜在争议将被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得到裁决13

▶ 国际贸易的扩大以及国内法院在处理由此引起的争议方面存在不足。国内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不足被W. Lawrence Craig放大了。他强调,由于各种原因,国内法院不适合受理(entertain)国际争议,因为外国人或投资者可能对它们没有信心14

▶ 能建立真正的“国际”(或超国家)商事法庭的国际条约的缺失也是导致个别国家创建国际商事法院来填补这一空白的原因。因为没有这样的法院,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各国际商事法院以促进国际贸易,保障国内外投资者在商事方面的公正权利。

 

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

Georgios Dimitropolous 认为,国际商事法院的出现标志着国际争端裁决全球化进程的新趋势15。这些法院推动了一种不同类型的司法全球化。它们是自下而上的司法全球化进一步成熟的时代体现,在此期间,规则不再完全由国际机构制定供国内使用16。因此,可以从以下概述的特定国际商事法院所采取的形式和结构中看到:

a. 组成

大多数国际商事法院使用普通法法系的法官或具有普通法知识的法官17。一些像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这样仅由外国普通法系法官组成审判席,一些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由本国和外国法官组成18

另一类国际商事法院的审判席则仅由本国法官组成。例如,中国国际商事法庭19。然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ICEC)”以替代国际法官。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外国法律专家组成20,以提供咨询建议、协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进行域外法律查明并主持调解工作21

b. 管辖权

大多数国际商事法院,尤其是区域性法院,不再局限于裁决那些来自其地理或司法边界内的经济领域案件,而是成为了只要各方均协议同意提交由其管辖便能够受理当事人间所产生的全部类型的民商事争议的法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要求各方当事人认可其管辖权22

另一类就是像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这样的国际商事法院,只审理与中国有连接点的争议23。Lance Ang表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因此在技术上受制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程序规则,在涉及外国被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情况下与争议有连接点24

c. 程序

大多数国际商事法庭正在使用并引入英语作为诉讼语言,另一些如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选择使用本国语言。例如,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程序规则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起草的,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限地允许以英文提交证据而无需中文翻译25

d. 法律适用

普通法(英国)在一些国际商事法院中占据了中心位置,它目前正在将自己确立为基于一种个别国家主权行为的全球贸易、投资和金融法律秩序,且目前为大多数国际商事法院所适用。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等其他国际商事法院,适用的是本国的民事诉讼法。

e. 诉讼代理人 

由于大多数国际商事法院的国际性质,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能由与国际商事法院所在国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律师担任。

然而,其他国际商事法庭仍然限制为由其本国律师代理。例如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当事人只能由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外国律师在中国法院没有出庭权。在未来,这可能成为一项挑战。

f. 上诉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商事法院的裁决不能被提起上诉。然而,这是诸多国际商事法院试图解决的挑战。例如,有些已经发展为另行提供一个论坛(forum)来进一步解决争议。就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为例,其有一个两级法院系统,初审法院首此对一事项作出裁决,终审法院做出终局性命令或判决,除非该事项中存在迪拜本国法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26

同样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也有上诉途径。根据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实践指南(the SICC Practice Directions)139 (2),尽管任何上诉均须遵守双方之间关于放弃、限制或更改上诉权的全部书面协议,但一审的裁决通常是可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27

而另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则不能被提起上诉,但可能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进入“再审”程序28

g. 设立目的

一些国家已将国际商事法院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并已接受了发展一个强大的国际商事(commercial and business)法庭可为国民经济带来巨大利益的理念29

h. 合作关系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同的商事法院之间建立伙伴及合作关系以扩大他们的领域。例如,2008年DIFC与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30合作 。类似的还有在2018 年国际商会 (ICC) 国际仲裁法院与ADGM合作组建的ADGM-ICC,这是ADGM中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31


影响国际商事法院发展的现有问题

▶ 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对成功阻碍了国际商事法院的发展和扩张32

▶ 从国内司法的角度来看,最突出的批评点是对两级司法系统的恐惧33

▶ 此外,国际商事法院的激增及其众多好处激发了各国为从创建国际商事法庭中益获而簇拥而上,由此产生了竞争。根据Kramer和Sorabji的说法,无论区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寻求成为“优质争议解决中心”的司法管辖区都在增加。而当这些地区的筹码都集中在GDP的最终提升上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34

▶ 为国际商事纠纷伸张正义正在成为全球服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项纯粹的公益事业。

▶ 由于国际舞台上的参与者众多,因此存在法律制度、规范和实践的冲突。

▶ 我最后的想法是关于国际商事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我们很清楚,在国际仲裁方面,我们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通过该公约,国际仲裁员或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得到执行。但是,我不清楚在国际商事法院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可以使用什么机制来执行国际商事法院的判决。目前,我们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但迄今为止似乎只有六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总结

国际商事法庭无疑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全球化进程和国际贸易为它们的发展奠定了肥沃的土壤。各国建立了国际商事法院,通过设计适合保障和服务其司法需求的国际商事法院来获得与之相关的诸多经济利益和诉诸司法利益。尽管如此,它们的增长受到一些来自各个国家主权问题的阻碍,以及对其两级司法系统及其对国内法院的影响等的担心。


【参考文献】

Ang, Lanc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Interplay Between Realism and Institutionalism: A Look at China and Singapore.” Accessed July 28, 2022. https://harvardilj.org/2020/03/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urts-and-the-interplay-between-realism-and-institutionalism-a-look-at-china-and-singapore/. 

Dimitropoulos, Georgi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Adjudicatory Unilateralism i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4, no. 2 (June 18, 2021): 361–79. https://doi.org/10.1093/jiel/jgab017. 

Koster, Harold, and Mark Beer Obe. “The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DIFC) Courts: A Specialised Commercial Court in the Middle East.”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8. https://doi.org/10.2139/ssrn.3237126. 

Kramer, Xandra, and John Sorabj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urts in Europe and Beyond: A Global Competition for Justice?” Erasmus Law Review 12, no. 1 (October 2019): 1–9. https://doi.org/10.5553/ELR.000137. 

Tiba, Firew Kebede. “The Emergence of Hybri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Cross Border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Asia.”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6. https://doi.org/10.2139/ssrn.2940918. 

Tukulov, Bakhyt. “On the Court and Arbitration at the 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on What They Can Offer to Kazakhstani Businesses,” August 14, 2018. http://www.gratanet.com/up_files/AIFC%20Article%20Eng%2014%20Aug%202 018.pdf.


【脚注】

1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Dimitropoulos. Pp. 362.

2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Pp. 374.

3 Dimitropoulos. Pp. 362.

4 Tukulov, “On the Court and Arbitration at the 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on What They Can Offer to Kazakhstani Businesses.”

5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Pp. 367.

6 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Interplay Between Realism and Institutionalism.”

7 Ang.

8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Pp. 368. 

9 Dimitropoulos. Pp. 368.

10 Dimitropoulos. Pp. 368.

11 Kramer and Sorabj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urts in Europe and Beyond.” Pp. 4.

12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Pp. 371.

13 Dimitropoulos. Pp. 371.

14 Tiba, “The Emergence of Hybri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Cross Border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Asia.” Pp. 35.

15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Pp. 372-373.

16 Dimitropoulos. Pp. 373-374

17 Dimitropoulos. Pp. 371.

18 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Interplay Between Realism and Institutionalism.”

19 Ang.

20 Ang.

21 Ang.

22 Ibid.

23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9/193/195/index.html.

24 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Interplay Between Realism and Institutionalism.” 

25 Ang.

26 Koster and Obe, “The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DIFC) Courts.”

27 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Interplay Between Realism and Institutionalism.”

28 Ibid.

29 Kramer and Sorabj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urts in Europe and Beyond.” Pp. 3.

30 Dimitropoulo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Modern Law of Nature.’” Pp. 369.

31 Ibid.

32 Tiba, “The Emergence of Hybri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Cross Border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Asia.” Pp. 37.

33 Kramer and Sorabj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urts in Europe and Beyond.” Pp. 7.

34 Kramer and Sorabji. Pp. 4.


相关链接:Justice Bart Magunda Katureebe: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and Frontier Issu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