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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周汉民: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的实践、创新和未来展望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     

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


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的实践、创新和未来展望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周汉民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女士们、先生们:

衷心感谢本次论坛的主办方请我就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的实践、创新和未来展望谈一点个人的观点。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

伴随着世界经济重心“由西向东”迁徙式发展,连通欧亚板块和五大洲四大洋的跨境经济交易活动愈发频繁,相伴相行的是相关国际商事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设立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韩国国际商事仲裁院(KCA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等亚洲地区领先仲裁机构近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均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在此背景下,对于在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中占主导的诉讼制度而言,亚洲地区有关法域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过程中逐渐认识到:

一方面,无论根据哪一套冲突法规则,任何一宗国际商事案件的管辖必然且唯一地归属于某一法域的某一层级法院,意味着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需要适用乃至适应受案法院成熟(甚至僵化)的法庭规则。

另一方面,国际商事案件本身的国际化特性,意味着单一地区的法庭规则难以像极富弹性的商事仲裁规则一般,满足国际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庭规则的个性化需求,而对于规则的实际需求在当事人拟定管辖方案之初即会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亚洲地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近十年来呈现着这样一种发展格局:一方面,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代表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在亚洲地区获得了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客观上促使亚洲地区有关法域的司法审判机关设立专门履行国际商事案件审判职能的国际商事法庭。

从亚洲地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实践来看,在2015年至2019年间,亚洲地区主要法域相继设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庭(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Courts,简称“DIFC Courts”)、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庭(Abu Dhabi Global Market Courts,简称“ADGM Courts”)、卡塔尔金融中心民商事法庭(Civil and Commercial Court of the Qatar Financial Centre, 简称“QFC Courts”)、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SICC”)、中国国际商事法庭(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CICC”)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了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并已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

 二、国际商事法庭实践的进步性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世界经济整体发展样态和模式变革为底层动力,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和运作必须满足国际商事案件审裁的客观需求。据统计,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至今已经对涉及意大利、泰国、英属维京群岛、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当事人的国际商事案件作出了判决或裁定。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问题、国际民用航空器维保协议纠纷的主管机关识别问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跨国独家经销协议的履行问题等具有国际性和专业性特征的商事法律问题。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依托自身的专业优势,特别是一支具有国际化、专业化审判业务能力的审判员队伍,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法庭规则和实践做法,确保了相关国际商事纠纷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代表着中国国际商事审判实务的前沿理念和先进做法。

有鉴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审判组织内部所处的地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先进理念将会获得下级法院的认可和尊重,这将有助于统一和提升中国法院审理类似国际商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亦有助于提高跨境商事主体对中国司法裁判规则的感知能力和把握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实践和发展,对于优化中国国内的法治营商环境,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性

纵观已经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规则,可以总结出两大规律:

第一,部分国际商事法庭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受普通法系的实践影响较深,例如:阿布扎比于2015年制定《关于适用英国法的法律》,允许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庭适用英国商事法律中的实体规范;迪拜通过立法的方式全面引入了普通法系的诉讼规则,废止了伊斯兰教教法和大陆法系传统做法;阿布扎比、迪拜和新加坡均允许外国法官任职于本地的国际商事法庭等。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创新很大一部分是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实践,例如: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案件所适用的语言、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丰富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理的程序工具,乃至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多样的审判人员资源。这些创新内容成为了国际商事法庭存在的必要基础,也是现如今各个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竞争的必争之地,业界将其形象地称为“forum selling”。

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则为例,该规则允许其外国专家委员担任国际商事案件的调解员,以专业调解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事实上,在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自贸区仲裁规则》为代表的中国商事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已经将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制度嵌入商事仲裁程序之中,注重发挥商事调解的功能,通过“调解+仲裁”的模式提高商事仲裁案件裁决的质量和效率。显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则对调解制度价值的理解和认同与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亚洲地区领先仲裁机构的理念相一致。

因此,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则未来可以进一步借鉴国内头部仲裁机构在规则创新方面的有益实践,提高国际商事法庭规则的“弹性”,以及规则与国际商事案件裁判需求之间的适配性。

四、国际商事法庭的未来性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未来的发展,必须追随中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我们必须牢记,国际商事法庭这一理念之所以会在亚洲地区生根发芽,其底层动力乃是世界经济重心“由西向东”这一变化中的格局。对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而言,其未来发展离不开活跃的国际商事交易往来,离不开商事主体对国际化、专业化审判能力的迫切需求,也离不开政府对涉外法治发展的政策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深圳和西安分别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我们知道,深圳和西安分别代表着中国南方地区和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高水平。上海,特别是浦东新区,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名片”。2021年,党中央批准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面对百年变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必须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必须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其中自然也包括了打造与上海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城市地位和上海国际争议解决需求相适应的国际商事审裁制度供给。

在此,我诚恳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并规划在上海设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国际商事法庭,以更宽泛的国际视野处理国际争端,以更有效的国际审判经验反哺国际经贸秩序构建,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能级,构建以“中国规则”为重要动力的国际商事法律规则体系,助力和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相关链接:Zhou Hanm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China: Practice, Innovation, and Fu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