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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18-06-28     

Q: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以及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


A:根据我们最近要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当然,当事人协议选择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第二类,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第三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第四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是这四类。

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尺度。第一个尺度,它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第二个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所谓涉外因素,举例说,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域外,还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另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具有这样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属于我们所界定的国际商事案件。在这里想特别向各位记者说明的一点,我们排除了另外两类情况,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Q: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家委员如何选拔,这个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到底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以下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专业性。它的成员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一些学者、专家,在相关的领域、在相关的国际法和本国法,特别涉及投资贸易这些法律方面都有相当深的造诣。

第二,普遍代表性。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来自不同国家、来自不同地区,所以有广泛代表性。另外他的工作有很强的规则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见》要求在制定相应规则,包括选拔条件、工作程序。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它的工作职责包括了提供相关专家意见,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有关国际法内容或者相关法域法律内容,提供外国法查明的意见。另一个重要职责,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所以它的职责还是比较多的。


Q:法庭会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还是按照当事人选择,一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吗?可能美国公司参与到“一带一路”的投资,它想选择美国法律来解决,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专家委员会会包括其他国家的人吗,除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如何保证这个专家委员会的中立性,如何让他们相信不会偏袒于中国的利益?


A: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有广泛代表性,从现在初步遴选的备选名单上来看,包括了很多国家,并不排除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比如美国这样的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规定的很明确,当事人依法选择的法律就是处理相关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不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说到适用外国法的问题,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要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我们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我们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以达到正确适用外国法的效果。


Q: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是怎么运作的?


A:这个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把调解、仲裁、诉讼这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平台里面来。这样给当事人在多元的纠纷解决的方式中有更多的选择性,他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到国际商事法庭,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协议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然也可以选择调解。当他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诉讼的时候,就是一裁终局,节省时间、节省成本,快速、便捷。当他选择调解的时候,那么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者我们委托相应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比如说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让国际商事法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他的意愿由国际商事法庭制作判决书,这样制作出来的判决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到,调解就和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了有效衔接。当他选择仲裁时,为了方便,他可以要求国际商事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当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他认为作出的裁决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裁。当然,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对这个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事法庭执行。这就是形成了“一站式”衔接的机制。

我们为了有效地进行衔接,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我们采取了具体工作运行方法。比如,国际商事法庭办公场所所在地,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以在这儿设办事处,共同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我们还建立了一个信息化的工作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比如说交换相应的证据,甚至通过网络化的方式开庭甚至送达、电子送达等等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更大方便,节约诉讼时间,缩短诉讼周期,以达到便利化、快捷化和低成本的效果。


Q: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两个重要的决定,一是要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同时也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最高法这次作出这项决定的背景是什么?此外,选择这两个城市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这两个城市的国际商事法庭将如何进一步的运作?


A: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邻港澳,在开放方面处于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区以及它辐射的粤港澳大湾区相应的涉外案件比较多,深圳也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经济支撑点,正因为有这样的考虑,所以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西安是古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从数据统计来看,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这方面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因为这样的经济活动增多,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在增多,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根据刚刚通过的司法解释,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将通过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的方式来运作。


Q:不少外媒对中国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的意图有一些怀疑,说这是在挑战现有的国际调解机构,有取而代之之意。对此有什么样的看法?另外,这个争端解决机构如何能保证不偏不倚,对所有参与国公平公正?


A:我们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全球贸易量越来越大,国际商事活动越来越多,国际商事的纠纷和争议当然会相应的水涨船高,也会有所增加。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来说,我想他所期望的是能够尽快让他们的纠纷得到解决,我们设立这样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为当事人快速的、便捷的解决纠纷搭建一个平台,形成这样一个机制。事实上,现在很多国家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比如说新加坡、哈萨克斯坦、阿联酋等国家都建立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机构,我们设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之一,它和目前存在的国际调解机构是并行不悖的,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之一,随着国际商事争端量增大,需要更多的机构来解决争端,也是满足这种需求。

另外一个角度,即便是我们现在设立了这样一个机制,对现有的争端解决方面的各种机构,我们还是要持尊重、支持的态度。比如说这些机构作出的相应裁决或者相应法律文书,我们还是要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


Q:过去五年来,“一带一路”参与建设的企业发生的跨境贸易投资纠纷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假如说在东南亚国家发生商事纠纷,有没有考虑到引入包括新加坡在内的第三方参与商事争端的调解?


A:针对这个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对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调解是不是要有第三方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有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一个方面,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里,可以选择不同的专家、学者来主持调解。另外,国际仲裁机构的许多仲裁员,据我所知,都是来自于中国或者不同国家,他也可以选择仲裁员,等等,这方面的措施足以保障第三方国家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人员参与到国际商事调解的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