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莊泓翔: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和前沿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
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和前沿问题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 莊泓翔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及同仁,
尊敬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尊敬的各位发言人及与会来宾:
今天很荣幸受邀在此分享我的观点。我将谈及四个大多数国际商事法庭所共有的问题:外国法的适用、判决的执行、国际商事法院与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间的动态关系,以及国际商事法庭间合作的益处。
一、外国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外国法的适用就是对外国法的内容的确定。在这个问题上,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传统上便具有区别。在普通法体系中,外国法通常被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据作为一项事实来进行论证;而在大陆法系中,外国法通常被视为法律问题,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和适用。
两个法系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但国际商事法庭的一大优势在于它不受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传统的僵硬约束。国际商事法庭在确定外国法律的程序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是有一定空间和价值的。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坐落于普通法系内,但亦允许诉讼当事人申请以律师意见而非外国法律专家的证词来确定外国法律的适用。
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通常而言,我们并不倾向于将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仲裁进行比较,因为根据《纽约公约》,国际仲裁具有更为成熟的承认和执行体系。
然而,我发现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法院判决的难度往往是被夸大了。该领域的关键发展是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许多人认为该公约之于法院判决有可能将具有《纽约公约》之于仲裁裁决的意义。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还没有达到《纽约公约》的认可和巩固程度,但一些关键的司法管辖区已经做出了表示,例如:欧盟已批准该公约,中国和美国成为了该公约的签署国。这些关键司法管辖区的存在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加入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除海牙公约外,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也是促进判决可执行性的重要途径。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与多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此类协议。
当我们回到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的比较中时,应该记住,《纽约公约》自其1958年通过以来已经拥有了显著的领先优势。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影响范围极有可能会扩大。与此同时,每个国际商事法院都应积极发展自己的双边协议网络。
三、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渠道共存
我今天要谈的第三点涉及到国际商事法院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间的动态关系。
撇开执行问题不谈,关于国际仲裁的缺陷和低效率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认识到。从广义上讲,国际商事法庭的兴起可能是以牺牲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为代价的。
然而,国际商事法院与替代性争议解决之间的关系并不必如此对抗或二元化。例如,SICC是新加坡作为区域性争议解决中心愿景的一部分,SICC的案件管理会议会积极考虑适用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如果国际商事法庭与其周边争议解决生态系统的其他部分能够协同运作,而不是竞争关系,则其吸引力和有效性可能会更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这种整合的重要性更加明显:随着潜在争议当事方的预算缩减,他们对诉讼的兴趣也在减少。与其发起并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庭斗争,当事方更倾向于使用综合的争议解决生态系统,为他们提供一套灵活的解纷选择。
为此,国际商事法院需要作出例如建立争议转移渠道或为潜在诉讼当事人有效衔接其他可用的争议解决方案等诸如此类的考虑。一个使法院发展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总体战略是必不可少的。
四、竞争与合作
随着国际商事法庭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熟,我认为并希望合作精神最终会占据上风。
这种合作有多方面的潜在好处。最明显的合作领域在我已经提到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外,互惠也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常见试金石之一。司法对话可以成为法院更好了解互相承认和执行是否可用的有效途径。例如,2018年新加坡最高法院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一份指导备忘录,规定了承认和执行与金钱判决的有关程序。
一般来说,合作为最佳实践的互相交流提供了一条康庄大道。随着国际商事法院最新的发展,各国际商事法庭都应该预见可能出现的困难,这既包括新法院的初期困难,也涵盖所有此类法院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此外,尽管存在竞争,但各国际商事法庭均负有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公平和效率的义务。共享程序和最佳实践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实现上述目标。
与其他国际商事法庭保持密切关系也有助于更加深入了解这些法院所作的判决及其发展情况,使我们能够从更多的判决中汲取经验,并有助于完善自身的司法建设。这种合作关系越广泛,国际商法的发展也就越充分。
最后,正如我已指出,世界各地的当事人在利用国际商事法庭而非国际仲裁方面仍有些犹豫。对与其他国际商事法庭竞争的担忧应该向加强将国际商事法院作为争议解决首选模式的可行性和吸引力的共同建设目标让位。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水涨船高,任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成功都将有助于所有此类法庭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