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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王雪林:完善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弘扬中国法治力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     

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三:“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


完善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弘扬中国法治力量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理事长 王雪林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工作同步发展的重要成果。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作用,对于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仲裁和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律制度。仲裁和调解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诉讼+仲裁+调解,构成了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三足鼎立”的大格局。“谋大事者,首重格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到仲裁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首选途径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和客观实际,解决诉讼、仲裁、调解“三元”发展不平衡问题,将仲裁、调解与诉讼同重视、同谋划、同部署、同推动,真正发挥调解和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真正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需求。

二是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有关制度。为更好地统筹发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作用,建议研究制定有关“一站式”大平台的工作规则或指引,明晰人民法院与各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和运作流程,指导仲裁机构、调解机构配合国际商事法庭在“一站式”大平台有序开展工作,并将有关工作制度的内容对外发布,增添中外当事人对“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和信任。

二、加大对仲裁、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国际商事纠纷中同频共振

近年来,仲裁和调解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化解国际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发展不均衡、作用发挥不足等短板问题,其潜力远未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在更高层面加以推动。在人民法院引导支持下,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和调解制度的完善,将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支持《仲裁法》的修订,将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理念和做法吸收到《仲裁法》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对仲裁持积极态度,近年来,连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和文件,从最高司法机关层面,树立了对仲裁持积极支持态度的理念,对仲裁协议尽可能做有效解释,对仲裁裁决尽可能承认和执行,契合了《纽约公约》的精神,为中国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仲裁法》目前正在修订中,在法律制度上有很大的进步,更加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包括引入“仲裁地”概念,吸收临时仲裁制度和允许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等。《仲裁法》的修订,目前还遇到一些困难,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将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理念、做法和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有关成果融入新修订的《仲裁法》中,转化为立法,赋予其更强的法律效力,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推动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工作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诉讼与仲裁的有机衔接体现在仲裁协议审查、支持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四个方面。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作出后,有的还需要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才能使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在实践中,有的仲裁裁决可执行性不足,有的存在以驳回执行申请变相不予执行的问题。将执行环节纳入“一站式”大平台,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更多地了解仲裁,支持仲裁,指导仲裁机构完善裁决的可执行性,真正实现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和整体性解决。

三是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优势,破除商事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商事调解是“一站式”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商事调解除了无立法支持之外,在调解机构设立、调解程序、调解收费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商事调解是独立的法律程序,有别于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机构在接受国际商事法庭转委托调解案件时,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调解员报酬和正常的工作支出。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如需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亦需收取诉讼费或仲裁费,两次收费影响了调解的灵活性、高效性、低成本等优势特征的发挥,不利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

海南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6月1日在海南省率先设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我院的自身优势,精细设计调解与仲裁无缝衔接机制。建立国际化调解员名册,出台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调解收费办法,调解费用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通过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进入仲裁程序,形成调解书或裁决书,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仲裁费用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减半收取。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仲裁或以其他替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费用在扣除调解员报酬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回当事人。即便如此,仍不可避免存在两次收费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困扰。

如何减少收费次数,降低调解收费金额,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建议国际商事法庭发挥专业智库优势,提出指导意见,破除商事调解发展中的难题,有效发挥商事调解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四是支持推动商事调解立法,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因《新加坡公约》在我国落地适用,需完善公约的规定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如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与我国现有司法确认机制的协调适用、协议执行的配套制度如何构建等。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但不能体现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并行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商事调解发展还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际商事法庭在推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具有主导地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支持商事调解立法,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弥补商事调解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不足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交流协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海南国际仲裁院是海南省委省政府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改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导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组建了国际一流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来自国内外法律界、仲裁界权威专家,三分之一来自境外,国际性、权威性突出。其中张月姣、黄进、约翰·阿齐尔·埃劳、刘敬东、黄锡义五位理事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既能对外树立独立、开放、公正、专业的仲裁形象,又与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契合度高、互补性强。

海南国际仲裁院经过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不断改革创新,实现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治理机制、调解机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队伍结构“六个国际化”。海南仲裁高度的国际化,一方面提升了海南仲裁品牌影响力和覆盖面,另一方面促进了专业化建设。在高度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双重加持下,海南仲裁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借鉴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庭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设立的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的法庭。从法官的组成,创设专家委员会制度等各方面均体现了高度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公信力。海南国际仲裁院与国际商事法庭在追求国际化、专业化、公信力方面目标一致,相向而行。

海南国际仲裁院有来自全球40个国家和地区的259名境外仲裁员,部分仲裁员也是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与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专业化、国际化同样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能够实现资源共享。海南国际仲裁院探索开展指定境外仲裁员办理国内案件,使境外仲裁员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和仲裁制度,促进中外仲裁制度交流融合。去年9月,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和海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在专程调研海南国际仲裁院时,对该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国际商事法庭与“一站式”大平台中各仲裁机构之间在专家资源、业务研究、协作联动等各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此为切入点,合理运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仲裁机构理事会成员和仲裁员的双重或多重身份和国际影响力,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对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法理支撑。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亦可建立双向推荐机制,国际商事法庭可推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仲裁机构决策机构成员、仲裁员或调解员。仲裁机构可推荐决策机构成员、有较大影响力的仲裁员或调解员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形成互认互荐,双向、多向交流机制,深度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一站式”大平台中各机构还可在人才培养、业务培训、课题研究、智库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进行统筹谋划、开展交流合作,形成更多的成果。海南国际仲裁院愿意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安排,共同发挥各类专家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引领作用,完善双向、多向交流机制,积极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智库服务。

乘众人之智,则无不任也;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海南国际仲裁院将与各家机构一道,积极配合国际商事法庭开展工作,促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日臻完善,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关链接:Wang Xuelin: Improve the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Demonstrate the Strength of Rule of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