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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肖璟翊:从域外法查明视角看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平台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     

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三:“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


从域外法查明视角看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平台建设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 肖璟翊


尊敬的各位领导,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我是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的执行理事长肖璟翊,非常荣幸受邀参加今天的盛会,在此也衷心祝贺获得续聘的各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

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包括蓝海中心在内的五家机构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共建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聘请了数十位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依托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正式上线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自2021年7月,这个平台被并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当中,成为其中一个相当活跃的服务模块。下面,我就以域外法查明的相关实践,来阐述自己对于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的理解和思考。

一、为什么需要“一站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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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中国法院经常面临域外法查明的难题,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域外法查明需求与传统的查明方式之间存在不协调:一方面,域外法查明需求呈上升趋势。这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从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抑或从查明涉及的案件类型来看,都得到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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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传统的查明方式需要革新。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惯例,查明途径包括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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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18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充1,增加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及“其他合理途径”。

我们不妨看看,在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上线之前,一般当事人遇到域外法查明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

上述域外法查明的解决路径显然是不理想的:一则,当事人的寻找成本比较高,需要花时费力去联系合适的专家;二则,裁判者的审查成本比较高,出具意见的人是否系“专家”、是否熟悉所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否对于争议的域外法律有足够的知识能力等,都需要裁判者仔细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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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正是针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有力措施,也使得“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这两种新增加的查明方式有了依托的载体。

二、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发挥了什么功能?

根据自上线以来,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很好地发挥了以下功能:

(一)聚集功能。从上述开曼法律查明的举例来看,当事人在寻找域外法查明的渠道方面往往存在困难,过程颇为周折。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吸纳了包括蓝海中心在内的、国内最为活跃的五家查明机构以及数十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力量,极大地缩减了法院以及当事人的寻找成本。

(二)服务功能。鉴于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规定,“域外法查明”这项细分的专门法律服务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上,五家法律查明机构建立了线上联系方式,国际商事法庭还设有协调指导办公室,处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联系对接事宜。

(三)“桥梁”功能。通过官方网站作为媒介,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为域外法查明的供需双方搭建了“桥梁”。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不仅面向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开放,也面向跨境商贸投资或跨境争议需要查明域外法律的企业,需要了解域外法律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仲裁机构或其他单位开放。

(四)示范功能。随着中国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各地重视。为此,许多地方也借鉴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的模式,而域外法查明服务成为了其中的“标配”。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的示范性表现为:一是注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纠纷机制中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同时也尊重各机构本身的运行规则和服务特色;二是注重衔接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性和实践经验;三是通过线上平台推动“一站式”建设,加强线上服务对接和法律数据库、案例库建设。

(五)宣传功能。透过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这个“窗口”,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法院的裁判思维、审判能力,体现了中国法院尊重国际通用规则的精神以及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三、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未来如何进一步发展?

展望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的未来发展,我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一,加强规则制定,进一步优化“一站式”平台的衔接机制。在域外法查明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相信规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也使得域外法查明服务获得更好的制度保障。

第二,加强信息化水平,让平台更为智能。“互联网化”是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的一大特色,今后可以逐步推进平台升级,畅通各环节的线上连接,不断丰富法律数据库和案件库。

第三,加强推广应用,扩大平台的外溢效应。如上所述,“一站式”平台是向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开放的。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扩大平台的外溢效应,建议像域外法查明平台这样具有通用性质的功能模块,可以根据需求,与各级法院、商务部门、国资部门、各地律协、各自贸区管理部门、侨联等建立端口对接,从而增强平台的服务覆盖面。

感谢各位的耐心聆听!


【脚注】

1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八)其他合理途径。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相关链接:Xiao Jingyi: The Development of CICC's One-Stop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Plat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