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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坎贝尔·霍尔特:哈萨克斯坦的现代商业环境——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服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     

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


哈萨克斯坦的现代商业环境: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服务1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兼首席执行官、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 

坎贝尔·霍尔特


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已成为快速新兴和现代化国家的共同战略重点。这些中心的存在有助于创造和重新分配世界金融收入,吸引资本,获取税收,促进经济创新发展,并增加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通过消除国内和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障碍,发展他们之间的联系,这些中心已被证明可以吸引外国投资。在哈萨克斯坦创建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以下简称“AIFC”)是帮助哈萨克斯坦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成为更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的重要一步。

自2018年以来,AIFC正式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的努尔苏丹运营。AIFC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系基于英国法律原则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应用英语并引入投资居住原则。AIFC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IAC”)是两个截然不同且重要的独立机构,在AIFC提供国际标准的商业争议解决方案。必须在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已经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才能看到这一倡议的全部意义。这不是普通法系,而是大陆法系,与欧洲大陆大多数中心的制度密切相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机构已经成为改革的主体。2000年首任总统令通过,将行政部门与现有的司法部门分开,并将哈萨克斯坦法院的运作从司法部移交给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下属的法院管理委员会(已在努尔苏丹的世界级建筑最高法院中设立)。这意味着哈萨克斯坦将有两种司法制度——传统制度和由AIFC法院及IAC支撑的全新制度。AIFC法院和IAC为AIFC提供至关重要的支持,并确保AIFC成为法治的“护旗手”。而这面旗帜,则是对AIFC商事活动的巨大支持。

自2018年1月1日起,AIFC法院和IAC在创纪录的时间内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并全面运行。AIFC法院和IAC是在AIFC管理委员会批准2018年《AIFC法院条例》和2018年《AIFC仲裁条例》后设立的。

在此之前,哈萨克斯坦议会颁布了2015年《AIFC章程》,规定成立AIFC。具体来说,2015年《AIFC章程》第13条规定了设立AIFC法院,并规定AIFC法院应“独立开展活动,不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的一部分”;2017年《AIFC法院条例》第11条规定,AIFC法院的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能时具有“完全独立”和“独立和公正行事”的权利;《AIFC章程》第14条规定设立 IAC,2017年《AIFC 仲裁条例》和2018年《IAC仲裁与调解规则》又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了要求。

2017年3月,哈萨克斯坦修订宪法,使哈萨克斯坦努尔苏丹建立AIFC金融中心有了法律制度支撑。

AIFC法院的首任首席大法官是Lord Woolf,他于2020年1月31日退休。2020年2月1日,前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Lord Mance被任命为AIFC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自2018 年1月1日起,Barbara Dohmann QC女士被任命为IAC主席,我本人则担任AIFC法院和IAC的注册官兼首席执行官。

现在,AIFC的核心是一个旨在应用普通法和国际最佳实践以吸引投资的法律体系,可以实现有效的商业实践并为投资者权利提供强有力的保护。AIFC法院和IAC是AIFC保护投资者权利的终极保障,它们提供法治正义。

法治是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英国最杰出的法官之一,已故的Lord Bingham在一本同名的书中对它进行了定义。他指出,法治定义于其语境,因此从其被考虑的语境中确定其含义非常重要。法治有很多要求。特别是它要求每个人都有权进入法院或争议解决论坛以确定其权利,并与受法院或争议解决论坛管辖的任何其他人一样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争议中的各方都应获得根据当地法律做出的裁决。这包括由负责处理案件并以合理速度作出裁决的独立且廉洁的法官、仲裁员或其他类型的争议解决专业人员所作出的公平考量。生活在一个坚守法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相信,纠纷将得到公正解决,正义不仅会得到伸张,而且会被看见。

设立AIFC法院和IAC的原因,与法治所要求的考量有关。AIFC要求建立一个特别法庭和仲裁中心,因为如参与AIFC的投资者(其中许多预计来自哈萨克斯坦以外)对AIFC安全的投资环境感到满意,这将大大增加AIFC作为商业中心的成功前景。国际投资者希望承认并实施法治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投资。投资者所在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任何商业决策都会增加风险。投资者知道商业纠纷时有发生,他们很可能需要法院或仲裁中心的协助来解决这些争议。当这种情况发生,他们希望得到法治提供的保护。如果存在符合法治要求的法院及仲裁中心,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与AIFC类似的法院和仲裁中心已经在其他国家建立起来,这些国家已经建立起新的商业中心以吸引投资,包括新加坡、香港、卡塔尔、迪拜和阿布扎比。其他国家从英国继承了包括商法在内的普通法体系,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和新西兰。与AIFC一样,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系统基本上是基于旨在按照法治运作的普通法系统。在决定AIFC应采用的模式时,对上述司法管辖区的商事争议解决模式给予了考虑。

AIFC法院和IAC仍处于初期运作阶段,但已经提前取得了显著成果,而且比任何其他国际金融中心都更快。截至2022年8月,AIFC法院已作出了39项判决和命令,其他案件仍在审理中。所有已结案件都已在哈萨克斯坦得到执行,满意度达到100%。IAC成功仲裁或调解案件1094件。IAC的案件主要是调解案件,这反映了哈萨克斯坦争议中的商事主体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友好解决争议,而无需进行更为正式的仲裁或诉讼。案件当事人来自哈萨克斯坦、英国、俄罗斯、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阿塞拜疆、土耳其和印度;案件适用准据法主要为AIFC法律、哈萨克斯坦法律和俄罗斯的法律;争议的性质涵盖商业实践的所有领域,包括金融、销售、财产、土地及一般合同问题;来自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30 个司法管辖区,28个国家)的371名律师在AIFC法院注册了出庭陈述权;AIFC法院和IAC被纳入哈萨克斯坦及其他地区的6000多份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

AIFC和IAC为将哈萨克斯坦打造成一个成功的商业中心发挥着核心作用,该中心拥有投资者期望此类机构拥有的所有设施和国际标准。AIFC法院和IAC的成立将显著增加AIFC、哈萨克斯坦和更广泛的中亚地区的投资和吸引力,这些地区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


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业人员

AIFC法院现任首席大法官Lord Mance得到八名法官的支持。这里的法官是普通法法系中最有经验和最杰出的法官。除主席 Barbara Dohmann QC之外,IAC还拥有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经验丰富和多语种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杰出仲裁员和调解员小组。

AIFC法院和IAC的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业人士在绝对独立、公正、正直和廉洁方面享有全球性的声誉。他们致力于法治,并坚持多年来由英国和其他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制定和适用的统一司法标准和法律原则。特别是,他们多年来都与他们作为律师代理的商事实体和个人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互动。这种背景使他们对商事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及理解,并且他们理解商法反映商业界需求的必要性。他们将通过确保提供及时、可预测的法律保障来确保AIFC法院和IAC满足国际商事主体的期望。在AIFC法院和IAC,争议各方可以确信他们的争议将仅根据其案情来裁决,而不论国籍、政治、宗教或种族因素。


司法服务

仿照其他普通法法院(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的规则,AIFC法院适用最现代的程序规则提供诉讼程序。法院还提供司法调解,即由AIFC法院的法官来进行诉前调解。如果案件进展到在AIFC法院的诉讼阶段,该法官将不会作为法官审理此案。AIFC法院的法官也具有丰富的商事仲裁经验,AIFC法院以不干预原则为指导,对IAC的仲裁案件进行有限的监督。

IAC提供四项主要的争议解决服务:1. 仲裁——根据 IAC 仲裁与调解规则对仲裁进行专门管理,但须经案件当事人同意;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临时仲裁规则》管辖的仲裁,但须经案件当事人同意; 2. 调解——受 IAC 仲裁与调解规则和经案件当事人同意的临时调解规则管辖的调解,以及经案件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3. 任命——任命权,协助任命仲裁员和调解员参与在 IAC 或其他地方进行的仲裁和调解;4. 费用负责制——持有并预支与使用IAC服务和设施相关的费用。


管辖权、审级、判例及出庭陈述权

AIFC法院拥有在AIFC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确定其适当管辖范围的唯一权力。它没有审理行政2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有权:1. 解释AIFC法规; 2. 裁决以下任何争议: a) 在AIFC 注册的公司(“AIFC 参与者”)、AIFC机构和/或其外国(即非哈萨克斯坦国民)雇员之间的纠纷; b) 与在AIFC区域内所开展并受AIFC现行法律所监管的业务相关的任何纠纷; c)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交由AIFC法院(即,对与AIFC没有任何关联的各方以“选择加入”的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适用任何法律向AIFC法院提出申请,无论其适用的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AIFC法还是其他法律,只要案件各当事方均同意且AIFC法院认为其管辖权是适当的。

与其他国际仲裁中心类似,IAC会对是以AIFC法律还是争议各方所同意的任何其他法律争议作为准据法作出考虑。AIFC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尚未同意仲裁地点时,由AIFC作为IAC仲裁的仲裁地;如当事人同意,替代性管辖权则可在IAC的仲裁程序中适用。我们在IAC提供这种灵活方式,以便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最大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并尽力实现以最适合每个案件当事人和司法需要的法律和程序条款解决争议。

AIFC法院分为三个审级:1.小额索偿法院作为AIFC初审法院的一个部门,拥有专门的法官和程序,可及时解决价值150,000美元以下的争议,并兼顾成本效益;2.AIFC初审法院是适用AIFC法院相关规则的第一法院。它还受理来自AIFC小额索偿法院的上诉案件;3.AIFC 上诉法院审理对AIFC初审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再上诉。当事人需要获得AIFC初审法院或AIFC上诉法院的许可向AIFC上诉法院提出上诉。AIFC法院已经成功处理了众多小额索赔案件、一审案件以及上诉许可申请。

AIFC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考虑AIFC法院对相关事项的终审判决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法院的终审判决。尽管AIFC法院的在先裁决对AIFC法院的在后裁决并没有自动约束力的先例,但AIFC法院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内在的灵活性,将使 AIFC普通法体系不断更新并壮大,而不会产生不确定性。

在AIFC法规或AIFC成文法律的框架内,AIFC法律将在AIFC法院的法官通过其在AIFC法院的案件判决中得以发展,并作为法律原则在争议案件特定的商事背景中得以审慎适用。AIFC法院的裁决也将继续通过AIFC法院网站以及法律报告、教材及媒体公之于众,这些平台将对裁决适用原则的观点进行分析。这将有助于当事人及其律师了解他们在 AIFC法律下所处的情况,并能够对AIFC法院将受理的任何争议的处理结果做出合理预测。

AIFC法院拥有极其广泛的出庭陈述权。所有律师都拥有出庭权,前提是该律师拥有来自世界任何地方的执业证书,或者对于哈萨克斯坦律师而言,具有法学学位及一些出庭经验。为创建公平竞争的环境,哈萨克斯坦律师拥有了此项特殊的出庭权利。在哈萨克斯坦,并没有中央管理的监管机构对哈萨克斯坦律师的培训和实践作出规定,如无此类特殊的出庭陈述权,他们将无法在AIFC法院的案件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相比之下,所有律师和专业人士都可以作为IAC所受理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Rules 规则

AIFC法院和IAC的程序规则由争议解决领域专业的领头人物起草,包括 Lord Woolf、Barbara Dohmann QC、Tom Montagu-Smith QC和我本人。在创建新的司法系统时,很容易因为低估拥有适当权力的法院和仲裁中心的重要性,以及为避免可能会导致司法延迟或限制的不必要的复杂情形而使事情变得过于复杂。考虑到这一点,专业人员为AIFC法院和IAC起草了实用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将促进可预测性,并使案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其复杂性相称。 程序规则囊括了对其他所有国际争议解决机构的现代化创新,并且留意到了商事法院和争议解决机构用户的独特需求,但我们将规则制定得尽量少,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复杂。

AIFC法院和IAC的程序规则明确规定了他们的运行方式。《2018年AIFC法院规则》第1条规定,AIFC 法院的首要目标是公正处理案件。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公正处理案件包括:确保司法系统是可行性及公平的;确保各方处于平等地位;确保诉讼迅速有效进行而不使用不必要的资源;以与所涉金额、案件的重要性、问题的复杂程度、事实和论点以及各方的财务状况相称的方式处理案件;并适当使用科技手段。

《2018年IAC仲裁和调解规则》在2.1条中规定,IAC的首要目标是在没有不必要的延误或费用产生的情况下使争议得以被中立的仲裁庭公平公正解决。

AIFC法院和IAC规则中还有其他更具体的规定,但它们只是放大或说明了上述目标。它们赋予了AIFC法院的法官以及IAC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在案件中伸张正义所需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


AIFC及IAC裁决的可执行性

AIFC法院判决和IAC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至关重要。如果无法得到执行,胜诉方将感到有失公正。正是这种对不公的恐惧,阻止了原本可与特定国家进行有利可图交易的投资者这样做,进而导致了那些原本可以与之交易的国家处于不利的经济地位。

在哈萨克斯坦执行AIFC法院判决的方式与在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中执行其他法院判决的方式相同。法院根据AIFC现行法律授权将AIFC法院的裁决翻译成俄语和哈萨克语,并提供给哈萨克斯坦的相关执行机关以供执行。在实践中,AIFC法院的裁决在哈萨克斯坦的执行是通过AIFC法院的一步步执行程序和哈萨克斯坦执法机构来完成的。这些程序是在AIFC法院登记处和执法机构的密切监督下实施的,截至2022年8月,所有AIFC法院的裁决都已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得到执行,满意度达到100%。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执行AIFC法院裁决是通过在哈萨克斯坦相关机关的支持下根据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协议来完成的。AIFC法院也是商事法院常设国际论坛(SIFoCC)的成员,并与该组织成员所代表的诸多司法管辖区在包括执行法院判决等方面有密切合作。

IAC所作的仲裁裁决在哈萨克斯坦作为AIFC法院的法院命令执行。IAC仲裁裁决向AIFC法院命令转换以供执行的程序十分简单方便。IAC仲裁裁决已得到AIFC法院的承认,并且AIFC 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令将在此类申请提交至AIFC法院登记处的数小时内下达。哈萨克斯坦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执行IAC仲裁裁决应按照该公约的第8页(共9页)进行。 


科技应用与场地

AIFC法院和IAC在努尔苏丹的EXPO-2017场地拥有国际标准的场地,可为所有律师、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提供先进的会议室、听证室和办公设施。为及时并兼具成本效益的案件管理和争议解决,AIFC法院和IAC还拥有先进的现代数字技术。eJustice于2019年2月在 AIFC法院和IAC推出,它可为处理该案件的当事人、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在具体案件中全天候提供对全流程的所有文件的电子化即时访达。当法官、仲裁员或调解员认为无须或不适合现场听证时,视频技术可应用于口头听证。


IAC仲裁院

IAC仲裁院提供在欧亚大陆首创的世界一流综合性线下及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它以世界上最好的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蓝本,已获得全球精英联盟IAC联盟的成员资格,该联盟是世界上最负盛名的联盟。该联盟的其他成员包括伦敦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IDRC)、新加坡麦克斯韦尔纠纷解决中心和多伦多仲裁中心(Arbitration Place)。

该联盟将世界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和仲裁机构链接起来,为各方提供便捷无缝访达的全球听证空间及资源。它致力于减少聚力、时区及其他各种问题,规划管理国际争议解决的听证及 ADR程序,提供全球连接的平台并实现顺畅的争议解决体验。

IAC仲裁院位于AIFC法院和IAC办公地区,距离努尔苏丹国际机场仅15分钟车程,提供安全、可靠、世界一流的场地和专业且个性化的专业服务,以满足相关律师和企业需求。其实体场所包括配备数字设备的法庭和ADR听证室、一个可容纳126个座位的演讲厅、7间会议室和一个商务休息室。所有会议室都可容纳20人以上,并且可以轻松拥有:可靠的高速wifi、视频和音频会议、投影仪和屏幕、白板和活动挂图、附主持人支持的虚拟和混合听证设施、通过eJustice进行的案例管理平台和法律研究支持、打印和安全文件存储设施、口头和书面翻译、实时转录和公证程序、餐饮及茶水设施、5次酒店折扣和机票预订服务、个性化交通、哈萨克斯坦入境签证支持以及“探索努尔苏丹”观光支持。


教育

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的经验在哈萨克斯坦得以共享,通过讲座和模拟法庭来促进学生和律师的教育和培训。这大大提高了哈萨克斯坦地区对AIFC法律以及AIFC法院及IAC程序和实践的理解,这使得诉诸法律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

AIFC法院和IAC的成功建立和运行确保了AIFC拥有了一套适用最严格法治标准的争议解决体系。凭借现有的案件解决数量,裁决的执行,被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纳入,以及重要的周边、提升和培训计划,两家机构正在迅速成为在中亚地区从事商事和金融投资者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之所。这将向国际商业界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哈萨克斯坦拥有致力于最严格遵守法治的现代商业环境。


【脚注】

1 本文的前稿发表在《国际商事法庭:跨国裁决的未来》(剑桥大学出版社,2022 年)。

2 “行政”一词用于指诸如道路交通违法或移民问题等由哈萨克斯坦行政法院处理的事项。并无限制AIFC 法院或AIFC机构(如AIFC监管机构AFSA)审查之意,不同于“行政”一词在英国法中的含义。参见2017年《AIFC法院条例》第 26(5) 条,其中规定:“[AIFC]初审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定针对AIFC机构决定的上诉……如果上诉涉及:(a)法律问题;(b)司法不公指控;(c) 程序公平问题;(d) AIFC法律规定的事项。”


相关链接:Christopher Campbell-Holt: A Modern Business Climate in Kazakhstan: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at the AIFC Court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