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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案件网上立案须知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1-07-30     

第一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国际商事案件一审起诉状或仲裁司法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依法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二条 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cicc.court.gov.cn)“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可以通过点击“诉讼服务”申请在线立案。

跨境诉讼当事人在使用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过程中,涉及身份验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二)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或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书面协议;

(三)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原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填妥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填妥的《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书》。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置“在线调解”功能。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线调解,协议选择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进行在线调解。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须使用真实身份,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以便及时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  本平台因系统维护、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请另行通过其他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联系。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勾选“已阅读并接受网上立案须知”,即表明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