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源 > 研究文章与演讲发言

张勇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与完善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张勇健     发布时间:2018-08-26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和各位一起探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创新与完善这个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非常有必要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救济方式以及调解、仲裁、协商等诉讼以外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各有其长处。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回应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对于公正、专业、高效、便利和低成本的需求,势必要吸收各种争端解决方式之所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不二的选择。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一些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相继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设立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我国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确定了核心理念并设计了基本模型,即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这样不仅顺应了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而且通过形成一套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

关于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情况。2018年6 月28 日,周强院长任命了首批8 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次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对外公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周强院长刚刚发表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聘请了32位精通国际法、熟练掌握本国法、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加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关于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我们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并配套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充分吸收了境外各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紧紧围绕国际商事交往的需求,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国际商事案件管辖的机制创新。从相关国家的立法来看,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均较为宽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于第二条确定受理五种特定类型的国际商事案件,包括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书面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在人民币3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确立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仲裁保全、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等等。上述管辖机制合理确定国际商事法庭的职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内作出了重大创新,通过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使得国际商事法庭具备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国际商事案件的条件,同时又维持了现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的稳定性。

第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机制创新。今天成立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国际商事争端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可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通过主持调解等形式直接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这一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对于其国际性、专业性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我们的开放立场和包容心态。

第三,“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机制创新除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该机制内,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还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将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第四,涉外商事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司法解释从便利诉讼的立场出发,对国际商事法庭所涉诉讼证据机制作出若干有益改革。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域外证据不做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大量英文证据材料的翻译工作耗时耗力的问题,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英文证据材料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充分利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第五,域外法律查明的机制创新。域外法查明始终是掣肘涉外审判的难题。司法解释第八条除吸收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3 条规定的五种途径以外,增加了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的途径,并对其他能够查明域外法律的合理途径例如互联网查明等方式做了开放式的规定,以保障域外法律的查明更加便利、快捷。

随着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相继设立,中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制度性创新正在从设想变为现实,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下一步,我们会不断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机制,充分落实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措施和方案,切实发挥“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公正、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优势,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谢谢大家。


相关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的决定

4、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简历

5、Practice and Improv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