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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都呼: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机遇与展望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满都呼     发布时间:2018-07-13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会议,同时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领导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由于时间关系,我想向大家简短的介绍一下。

 “一带一路”倡议,蒙中两国在经济主要集中在投资协议,以及投资相关的建设,对于投资终端解决的研判相对滞后。

上世纪90年代至今,在蒙古国注册将近七千家企业,在蒙古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总数中,中国投资企业约占一半。中资企业与蒙古国产生投资终端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蒙古国的国有化措施,增加税收,蒙古国政府单方面违约,损害了中资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中国企业违反了蒙古国法律,引发的争端。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蒙中两国的建设,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投资协议的签订和投资项目的建设。蒙中两国签订的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就一般的投资争端解决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投资争端的解决路径,也就是协商、仲裁。协商是解决中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争端的首选方式,当然前提是双方没有陷入僵局,双方都想和平解决。

中资企业与蒙古国行政机构,违法行政处罚产生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蒙古国的投资法规定,在投资协议中,争端解决条款是必备条款,由协议双方经过协商或者谈判加以确定,在投资争端发生以后,按照争端解决条款确立的方式解决。

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蒙古国新的投资法,将投资争端确定为投资人与国家机关所签合同有关的纠纷,而不再是外国投资者与蒙古国投资者之间,外国投资者与蒙古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外国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有关,解决方式由蒙古国法院诉讼转变为蒙古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仲裁。

蒙古国主张通过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解决投资者与蒙古国之间的争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争相争取国外投资,因此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争端国之间争端的做法得到了支持。中资企业与蒙古国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存在适用上的问题,这种困境可以从现有的争端机制,和创造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两个方面着手。

整合中资企业与蒙古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蒙中两国政府展开新一轮的谈判,重新签订中蒙投资保护协定,改革的重点将投资者可以提请国际仲裁扩为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司法实践与蒙古国投资法相协调,中蒙投资包括协定,应将仲裁程序补充进来。

按照“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争端解决机制应该趋向于便利化,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确立的一项原则,遵循这一原则蒙古国与中国积极合作,构建全新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蒙中两国,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都属于“一带一路”中欧经济走廊的成员国,因此可以考虑积极推进中蒙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我想指出,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基础不够牢固,经济全球化遇到波折,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国际争端和纠纷,对于各国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30年投资仲裁数据的统计中指出,现有的争端解决途径难以有效的应对新形势下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该委员会所提出的改善路径之一就是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顺应发展潮流,也是必然的一个趋势。是着眼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支持“一带一路”发展的有利保障,因此我衷心的希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能够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够成为广泛认同的国际商事法庭。感谢大家。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蒙古国司法研究、信息培训院院长、法学博士满都呼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