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议题四主题发言】高晓力:加强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 服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四:国际司法协助的现状、趋势与挑战
加强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 服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 高晓力
尊敬的院领导,
尊敬的各位专家委员,
各位同事和嘉宾:
大家好!很荣幸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第三届研讨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往往离不开跨境送达、取证、外国法查明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下面我与大家交流中国法院在加强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所做的各项努力。
一、积极开展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的规定,中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根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既坚持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也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坚持依法依约,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一方面是坚持善意解释适用国际条约。中国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和《取证公约》,此外还缔结了39项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对提供民商事司法协助采取积极态度。一是对条约中的拒绝协助条款,严格限制适用。例如,我们严格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本意理解公约第十三条的主权、安全规定,援引该条拒绝协助送达的案件数量极少。二是对可以同时适用的条约,将选择适用其中更便利协助的条款。例如,对于既是公约缔约国又与我国订有双边条约的请求国,在双边条约规定可以提供中文以外译文的情况下,则不论该国是根据公约还是双边条约提出请求,我们都接受中文以外的译文,进而积极推进协助工作。三是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司法协助工作,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事项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和要求。
另一方面是积极推动互惠关系的认定。2017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会议上通过了《南宁声明》。声明强调,“与会各国法院将……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从而将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从“事实互惠”标准向“推定互惠”标准迈进,有利于中国与没有条约基础的国家之间开展相关司法协助工作。
二、始终贯彻合作开放理念
中国法院始终以合作、开放的心态,推动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不断深入。合作国家已达到130多个,合作形式从送达文书扩展到所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形式,涉及各种案由,案件数量也从最初的每年不足10件上升到每年3500余件。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每年审查、办理以及指导地方法院办理民商事送达、取证、承认和执行判决、法律查明等各类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已达4000件。即使在新冠疫情给人员流动、文书流转造成很大限制的情况下,办理量仍保持上升的趋势。
对于协助外国送达和取证,实践中,受送达人或被取证人地址不详或不准确等问题十分常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承办法院尽可能通过联系当事人、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走访物业或邻居等方式予以核实。2018年以来,中国协助外国送达的平均回复率近98%,成功率平均约为51%,远远高于同期中国请求外国送达文书35%的成功率。
对于外国提出的法律查明请求,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办理,除不属于司法机关职责范围的请求外,做到了有问必有答。我们尽可能详尽地提供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以便外国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律,促进纠纷解决。
实践中新情况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在符合国内法规定的框架下尽力提供民商事司法协助。例如,对于澳大利亚法院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三项送达取证传票的请求,尽管我们不能协助澳大利亚法院通知中国境内的银行直接向境外提供证据,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过研究,我们将澳大利亚的三项送达请求视为三项取证请求,由中国法院向中国境内的银行调取了相关账户资料,作为执行结果反馈了澳大利亚法院,成功提供了协助。
为便利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2018年8月31日,周强院长与新加坡最高法院院长梅达顺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指导备忘录》,有利于增强两国当事人对对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强当事人对一国法院判决在另一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预见性,进而减少平行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增进两国当事人在投资和贸易领域的信心。
三、信息化建设助力国际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通使用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各项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在各级法院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和在线办理,大大提高了办理质效。
为降低疫情对文书流转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蒙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中央机关之一,前不久和蒙古最高法院达成共识,双方同意接受电子请求,并通过固定的电子邮箱相互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协助的结果。近期,双方首次通过该方式提出和提供协助,从中方提出请求到蒙方送达成功,只用了半个月,效率的提升令人振奋。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人民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于上个月与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正式联网,并实现了案件互传。目前,中外协助送达、取证等相互请求及协助结果,在中国国内的环节已全部实现线上转递,支持在线查询、追踪,进一步提高了转递和反馈效率。司法部的系统还接受外国请求方直接向系统提交电子请求,这部分请求将可以全程在线转递。在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中,中国走在前列。
我们愿在遵守国际条约、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充分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各国法院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商事争议更加高效便利地解决。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