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王承杰:聚力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新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三:“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
聚力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新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
尊敬的各位领导,
各位同仁:
大家好!
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十分荣幸参加此次研讨会,与各位一同交流,凝心聚智,共话“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不断创新实践,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遵循司法规律、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聘任国内外专家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确定包括贸仲在内的五家仲裁机构和两家调解机构作为首批对接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信息化平台,开启数字赋能争议解决服务新进程。前不久,最高院发布《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扩充“一站式”平台机构队伍,为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作用打下坚实基础。此次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也必将为不断提升“一站式”功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前,建立一个有机衔接、功能互补、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和竞争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2月,世界银行发布了宜商环境评估体系的《前期概念说明》,引发全球关注。新的营商环境指标在一级指标中专门设置“争端解决”,并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即ADR)设为评价体系中的二级指标,用以衡量仲裁和调解的法规质量和支持效率,包括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订立仲裁协议的形式、不同类型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及法院的司法支持力度等。世界银行《说明》认为在法律框架有力的支持下,当事人可以通过ADR机制灵活有效地解决商事争议。而运行良好的ADR机制可以通过分享知识和专业技能,减少法院积压案件,并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元,为我国提升法治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保障。作为新中国成立的首家仲裁机构,贸仲始终坚持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宗旨,妥善处理了以涉外案件为主的商事争议5万余件,案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仲裁公信力得到国内外的一致认可。近年来,贸仲主要业务指标屡创历史新高,与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相比,受案数量始终保持领先,涉案争议金额、当事人国别数均位居前列。2018年,涉案标的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均为人民币)大关,此后连续四年涉案标的额均超过千亿元。2021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突破四千件,涉外案件平均标的额高达九千万,案件涉及93个国家和地区,涵盖36个“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创历史新高,在国际权威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
我国“一站式”平台作为服务和保障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制度成果之一,是当前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建设的一大亮点和创造。如何放大“一站式”平台功能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经济主体,我从贸仲作为仲裁机构的角度谈谈几点看法:
第一,深化合作,促进“一站式”平台联动融合发展。“一站式”平台现有10家仲裁机构和2家调解机构,涵盖了内地和香港一流争议解决机构。“一站式”平台现阶段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在丰富合作内容、激发平台活力、提升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等方面尚有广阔空间。
以案件资源为例,贸仲近三年年均受理的涉外案件近700件,其中3亿以上标的案件近80件,涉及大量保全和裁决执行的问题。未来,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探索以“一站式”平台为纽带,充分挖掘符合受理条件的案源,以健全司法保障为目标,建立高效对接的沟通联络机制。
在法律查明机制方面,贸仲于2019年发起并与40余家国内外仲裁机构共同达成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北京联合宣言”),并于2021年正式发布《合作机制》,打造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增进对话、凝聚共识的国际平台。依托北京联合宣言和《合作机制》,贸仲近期将与国际仲裁机构共同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查明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未来,“一带一路”法律查明机制可以作为法治合作新助力,丰富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资源,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此外,贸仲拥有以142个国家和地区的近600名外籍仲裁员队伍为代表的专家资源,以及贸仲发起的有近30家境外仲裁机构参与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机制,与80余家国际仲裁机构及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包括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等架起的广泛的国际交往与合作,能够助力配合国际商事法庭及“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国际法治传播能力建设,充分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司法创新成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
第二,强化交流,形成“一站式”平台诉讼仲裁有序衔接体系。一方面,建立仲裁案件与司法程序的对接转化机制,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实现案件有序合理分流。仲裁具有自愿、专业、保密、灵活、高效和一裁终局等特点,尤其是仲裁裁决具有国际强制执行力,可根据《纽约公约》在17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对于通过仲裁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特别是涉及境外执行的案件,“一站式”平台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案件转化流程和程序。以知识产权和金融类型案件为例,当事人基于技术保护和金融创新的考虑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现实考量,可能对案件审理保密性、专业性提出较高要求。此类案件转化为仲裁解决,有助于实现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意愿,减轻法院压力,为“一站式”平台发挥功能作用注入新的活力。为更好服务当事人,贸仲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和上海证券期货金融国际仲裁中心,有针对性地制定金融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满足当事人解决争议和类型化案件审理需求,提升争议解决的专业化水平。近期,贸仲西南分会与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共同签署了《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并办理了全国首例诉讼转仲裁案例,被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一站式”平台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是社会新问题与新矛盾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其审理常常无法规可依、无先例可循,审理难度大。面对此类案件,“一站式”平台的内涵不仅是诉讼、仲裁、调解案件的分流转化,更应是审判理念的交流互进。要充分发挥“一站式”平台作用,建立定期交流长效机制,开展裁判业务交流,稳妥处理新类型案件,共同提高“一站式”平台裁判水平和质量。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支持和监督力度,共同打造更加友好的国际仲裁法治环境。
第三,创新培育体系,推进“一站式”涉外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成事之要,关键在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全球治理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打造精通诉讼、仲裁和调解的“一站式”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更是“一站式”平台扩大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立足长远,“一站式”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培养要明确目标定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完善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加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综合性涉外法治人才。从短期来看,要开展“一站式”平台机构之间人员交流互学;拓宽法院与平台机构之间人才培养渠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探索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创建“一站式”涉外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形成机构之间、法院与机构之间、国内外多层次人才培育体系,为国际商事法庭和平台机构搭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实践平台。
各位嘉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间法治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贸仲将与大家一道,积极配合国际商事法庭开展工作,扩大“一站式”平台功能作用,构建公正高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