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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专家感言四】巴特·卡图雷贝:商事纠纷解决的乌干达实践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及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与会代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及“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运用”两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乌干达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巴特·卡图雷贝作为新聘专家代表的发言稿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商事纠纷解决的乌干达实践

乌干达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巴特·卡图雷贝 


尊敬的周强首席大法官,与会者,女士们,先生们:

我非常荣幸地受邀参加这次重要的研讨会。这是我首次参会,我也是这个会议的第一位乌干达参会者。因此,我想要借此机会向各位简要介绍乌干达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乌干达法律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许多议会法案都是以英国法律为蓝本。在乌干达从事商业的大多数实体来自欧洲或美洲,在几乎所有的商业合同中,都会规定仲裁条款,适用英国法律并在伦敦进行仲裁。

乌干达如今的商业环境更加多样化。正在乌干达进行的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道路和能源项目,都由中国企业完成。也有许多中国私人商事实体在乌干达的各个领域投资,比如工厂、采矿和农业等领域。在我看来,这些在乌干达投资的中国实体和企业必须了解和理解乌干达的法律制度。同样重要的是,与中国实体合作的乌干达实体也应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商业纠纷。例如,如果中国法院或乌干达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决,两国法院应如何互相承认和执行这些裁决或判决?

现在请允许我重点介绍一下乌干达关于仲裁和调解的立法框架。应当指出的是,在乌干达,高等法院对所有事项都有初审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法律则要求当事方应当依照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并且只在很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

乌干达《司法法》规定了法院附属仲裁,法院可根据法院命令将某一事项提交给特别仲裁员。

《仲裁和调解法》规定了国内仲裁、国际商业仲裁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007年出台的《商事法庭调解相关规则》于2009年11月1日由商事法庭全面实施。该规则使调解成为所有诉讼中的强制性程序。但由于一些律师反对调解,或者滥用调解程序导致审判程序的延误,因此正在对该规则进行完善。

就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由于乌干达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仲裁和调解法》承认并执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公约缔约国仲裁。该法还承认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的裁决。在乌干达电信有限责任公司(Uganda Telecom Ltd)与澳大利亚高科技电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Hi-Tech Telecom PTY Ltd)案中,澳大利亚法院认为,由于澳大利亚和乌干达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乌干达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澳大利亚被执行。

针对英联邦国家法院的判决,或给予乌干达法院判决互惠待遇的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要求乌干达法院执行前述国家法院的判决。《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适用于英国、其他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高级法院的判决。显然,我在上面的概述并不全面。我们需要研究这些法律以及法院如何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认识到,商人更关心如何尽可能快速和公平地解决他们的纠纷。为此,我们应尽一切努力设立一种有效调解商业纠纷的机制。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能会更加满意,并且继续他们之间的商业活动。

再次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这次研讨会。



相关链接:HON. BART M. KATUREEB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The Ugandan 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