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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法国)(Super Sonic Imagine SA)与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 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商事仲裁法律汇编》         发布时间:2015-10-23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195号


申请人: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SuperSonicImagine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普罗旺斯地区埃克斯市雷纳-德斯卡特路510号-杜拉奈花园E、F栋。

法定代表人:TomEgelund,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单萌,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文,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1号楼1404 室。

法定代表人:熊文杰。


申请人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音速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远大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华星远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超音速公司申请称:2013年9月3日,申请人超音速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就其与被申请人华星远大公司之间的争议向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案件编号为19694/EMT。2014年10月30日,仲裁庭做出了最终裁决书。根据最终裁决书,华星远大公司应当向超音速公司支付如下费用:1、华星远大公司应当向超音速公司支付到期未付发票金额474,228欧元,并按照法国法定利率从2013 年4月8日起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且从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复利计算,上述利率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两个月按照五个点增加;2、华星远大公司应当向超音速公司支付利润损失赔偿金666, 400欧元,并按照法国法定利率,从2013 年9月3日起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且上述利率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两个月按照五个点增加;3、华星远大公司应当向超音速公司支付150, 000美元 作为因仲裁程序产生的当事人合理费用的补偿;4、华星远大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应向超音速公司支付270, 000美元。由于华星远大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最终裁决书 中裁定的上述义务,故超音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10月30日在法国巴黎就19694 / EMT号仲裁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书。


华星远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第19694/EMT号仲裁裁决书, 该仲裁裁决己经生效,并合法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裁决:1、裁决仲裁庭对超音速公司在本仲裁中提交的主张有管辖权;2、宣布超音速公司己于2013年4月8日有效地终止了《协议》,并立即生效;3、华星远大公司应当向超音速公司支付未付发票金额474, 228欧元,并按照法国法定利率从2013年4月8日起计算,直至全额付清款项,且从2014年4月21日起,复利计算,自做出本裁决两个月后,利率增加五个百分点;4、华星远大公司以利润损失的形式向超音速公司支付赔偿金666, 400欧元,并按照法国法定利率支付相关利息,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自做出本裁决两个月后,利率增加五个百分点;5、华星远大公司向超音速公司支付因仲裁程序产生的合理当事人费用150, 000美元;6、华星远大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应向超音速公司支付270, 000美元;7、裁定本裁决应可以被临时强制执行;8、驳回所有其他主张与救济。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均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 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且涉案裁决解决的是按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因此,关于涉案裁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的问题,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我院审查,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有违我国公共政策,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条件。


综上,依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第19694 /EMT号仲裁裁决书的效力。被申请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的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王小虎

审判员  马智辉

二O—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西彬

书记员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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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onic Imagine SA (France) v. Beijing Huaxing Yuanda Technic Corporation Ltd.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