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obson Golf Course Design、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商事仲裁法律汇编》 发布时间:2015-10-19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26号
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
委托代理人:陈乃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会市汇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霞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青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与被申请人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汇园公司)、四会市汇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冠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红茂、代理审判员吕翠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高尔夫球场设计服务费未予支付的事宜,依据《高尔夫球场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7.3款仲裁条款之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向美国仲裁协会的分支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支付并赔偿相关损失。仲裁员于2013年10月26日与当事人举行了关于此事的首次预备会议。在本会议上,双方当事人:(a)接受已组成的仲裁庭;(b)同意将申请中所述或与申请中所述争议相关的所有请求、以及所有抗辩或与请求和任何潜在反请求相关的所有抗辩交由本仲裁庭仲裁和管辖;(c)同意合同第7.3 款中所载仲裁约定的规定应适用于本仲裁中提出的所有事项;(d)同意伊利诺伊州法律是管辖仲裁的实体法;且(e)同意仲裁应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建设业仲裁规则》辅以《大型复杂案件规程》和《国际商事仲裁补充规程》进行。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于2014年8月25日出具了案件编号为50110T0046713的终局裁决书。一、申请人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美两国同为公约缔约国。依据公约第1条规定,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本终局裁决是美国仲裁协会的分支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公约 第1条签发,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建设业仲裁规则》辅以《大型复杂案件规程》和《国际商事仲裁补充规程》进行,符合本条规定。申请法院依《公约》承认与执行本仲裁裁决;二、本仲裁裁决不具备公约第五条规定之拒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应当予以承认与执行。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申请人依据伊利诺伊州法律注册成立,在伊利诺伊州享有良好信誉,被申请人均为有效存续的企业主体,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据各自的法律均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2、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同第7.3款之约定,对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论、纠纷,将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依据《建筑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依据美国仲裁协会《建筑业仲裁规则》R-2之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依据此规则进行仲裁,或者其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且该仲裁依据该规则被启动,均视为当事人授权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美国仲裁协会的权责被规定于当事人仲裁协议及本规则中,并经美国仲裁协会指定的代表代予执行。美国仲裁协会可依其自由裁量指派其所属机构进行仲 裁。据此规则进行的任何仲裁仅能由美国仲裁协会或者美国仲裁协会授权的个人或者 组织进行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仅指明美国仲裁协会,且约定了《建筑业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合法有效。3、本仲裁符合正当程序性。2013年6月2日,申请人将仲裁通知送达至被申请人。2013年10月26日,仲裁员与双方举行了首次预备会议,双方就程序性问题予以明确,包括接受已组成的仲裁庭;同意将所有请求、以及所有抗辩或与请求和任何潜在反请求相关的所有抗辩交由仲裁庭仲裁和管辖;同意合同第 7.3款中所载仲裁约定的规定应适用于本仲裁中提出的所有事项;同意伊利诺伊州法律是实体法;同意仲裁应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建设业仲裁规则》辅以《大型复杂案件规程》和《国际商事仲裁补充规程》进行。同时,仲裁员签发了1号排程单(SO#001), 并对证据的开示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在审理前,仲裁庭与双方举行了几次额外预审。在2014年1月16日进行第二次预审时,被申请人确认其将不在本仲裁中向 GabrielFlores先生索赔,同时表示,其将向申请人索赔数百万美元,但最终没有提起索赔。在2014年2月23日第三次预审中,双方对审理中所涉的程序性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3月17日,仲裁员和所有各方均查看了高尔夫球场的施工现场。2014年3月18日,仲裁庭在广州进行证据审理,申请人及两被申请人律师均出庭。申请人提交了事实证人的证词。被申请人提及并披露了一系列可能出庭的证人,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仅通知了曹冠辉(KwunFaiCho)先生(臻汇园公司的董事经理)作为事实证人出庭。双方还在审理过程中出示了文件证据,并在审理前提交材料及在审理后提交意见, 以阐明各自立场。在2014年4月28日的庭审后会议中,各方律师被询问是否希望提交进一步证据。就仲裁庭该询问,各方律师均确认不需进一步提交证据,并确认他们及其客户己得到充分和公正的机会阐述此案。根据仲裁员的指令及经双方的同意,仲裁程序的证据审理阶段于2014年5月5日结束,并最终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终局裁决。综上,本仲裁程序公开透明,仲裁庭和双方严格按照仲裁的正当程序组成仲裁庭及进行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约定及伊利诺伊州法律和《建设业仲裁规则》,被申请人被适当通知且充分知晓仲裁信息并被给予公平的聆讯机会陈述意见、主张权利,符合仲裁程序的正当性。4、裁决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依据合同第7.3款之约定,对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论、纠纷,将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依据《建筑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时,依据当事人在首次预备会议上达成的合意,双方同意将所有请求、以及所有抗辩或与请求和任何潜在反请求相关的所有抗辩交由仲裁庭仲裁和管辖,同意合同第7.3款中所载仲裁约定的规定应适用于本仲裁中提出的所有事项,因此,本裁决全部裁决事项不存在任何超裁的情形。5、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存在被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情形。依据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书,是与协会档案相符的真实准确之副本,且已被送达至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该终局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存在被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情形。6、该争议事项具备可仲裁性,不存在与公共秩序相抵触之情形。《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争议系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商事纠纷,具备可仲裁性。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且本裁决不存在任何与公共秩序相抵 触之情形。综上,申请法院:对编号为50110T0046713的终局裁决书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明确仅对终局裁决中的第一、二、三项裁决请求予以执行,且对第一项中逾期付款的利息忽略不计。请求予以执行的总金额为 552852.26 美元(即 175000+133875+243977.26=552852.26 美元)。
被申请人臻汇园公司、汇冠公司辩称: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委托 资料、仲裁裁决书、设计合同等证据不符合相关的涉外诉讼的公证认证要求,根据民事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3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比较混乱无法辨别,证据资料是否充分进行了公证及认证,是否符合要求,由法院认定;二、申请人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应该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体现在如下方面:1、该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承包了被申请人的设计工程,但申请人并没有取得中国法律所强制性规定的资质,申请人从事的设计活动违反该法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承包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申请人承包工程并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招标,违反该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出现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则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包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在 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没有选择中方设计公司合作设计并对资格进行预审、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案工程不属于申请人可单独设计的范围。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国的规章及法律,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了违背我国公共政策,请求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涉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其申请承认执行裁决不具备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案裁决不存在无行为能力情况,而申请人在境内进行设计工程,根据中国强制性规定需要具有中国的资质条件,申请人没有这资质条件,不具备行为能力;三、《高尔夫球场设计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为汇冠公司,与臻汇园公司无实质的关联性。 综上,请求裁定拒绝美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认证程序性材料。证明内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和准确的;
证据2、第50110T0046713号仲裁裁决及证明(中英文)。证明内容:申请人请求对 该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证据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证明内容:申请人依据美国法律是有效存续的主体;
证据4、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申请人经合法授权;
证据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汇冠公司签署的《高尔夫球场设计服务合同》(中英文版) 证明内容:被申请人汇冠公司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约束;
证据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臻汇园公司签署的《高尔夫球场设计服务合同》(中英文 版)。证明内容:被申请人臻汇园公司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约束;
证据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同价款变更书》(中英文)。证明内容:各方就 《高尔夫球场设计服务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证据8、被申请人方曹冠辉先生的证言(中英文)。证明内容:曹冠辉先生是两被申请 人的主要决策人,两被申请人均使用”Si hu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y”作为其英文名称;
证据9、申请人总裁护照。证明内容:申请人总裁身份证明;
证据10、被申请人总裁高级职员声明。证明内容:申请人总裁身份证明;
证据11、裁决书被送达至被申请人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美国仲裁协会通过联邦快递将裁决书送达至被申请人的律师;
证据12、第50110T004671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变更书及曹冠辉先生书面证词的中英文一致的证明。证明内容:用以证明公认证证据中中文证据的准确性;
被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庭审结束后提供了《关于成立四会市体育公园管理中心的批复》、《四会市体育公司投资合作协议》、《关于四会市体育公园投资合作协议有关问题的批复》三份证据复印件。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与被申请人汇冠公司、臻汇园公司分别于 2008年5月、2008年9月签订《高尔夫球场设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建造一个18洞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提供项目设计,被申请人为18洞球场支付设计费用($300,000USD),由被申请人按以下时间直接汇给申请人:签署合同后支付15%、球场分析及开始设计支付35%、施工图支付40%、最后到场服务施工验收支付10%,如果申请人的设计费在过期15天后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将按年18%的滞纳金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中止协议的后续服务并保留已支付的款项,直至被申请人付清拖欠费用。设计款不涉及应向中国繳付的任何税款,如有涉及,应由被申请人支付。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约要求向设计方到期支付相关费用,被申请人便被认定为违约,因此,在此之前由设计方完成的所有基本设计服务费用和额外服务费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律师费,再加上设计方在前期垫付的所有费用,被申请人都有义务立即支付。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论、纠纷,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建筑行业仲裁法来进行仲裁,所有的仲裁决定可以由对受仲裁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受美国伊利诺斯州法约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在两份合同上签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23日对上述合同签订《变更书》:对原合同设计新洞及重新设计现有的C场9洞并增加合同金额70,000美元,包含变更书在内的新合同总额为370,000美元。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向申请人支付到期款项,申请人遂向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其赔偿175000美元的实际损失及实际损失之外有权收回的律师费、支出和18%的利息。2014年8月25日,美国仲裁协会的分支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庭作出案件编号:50110T0046713的终局裁决:1、仲裁庭裁决 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 ("Jacobson”或”申请人”)胜诉,臻汇园公司和汇冠公司败诉。被申请人向Jacobson赔偿损失175,000.00美元。须在自本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天(30)内付款;如果逾期付款,则自该30天期限到期起计算利息,利率等于上个日历周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年期固定期限国债收益率的周平均值。2、仲裁庭裁定Jacobson获得直至裁决之日的利息133,875.00美元。3、仲裁庭裁定Jacobson获得律师费243,977.26美元。4、 美国仲裁协会(“AAA”)的国际分支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的管理费总计4,040.00美元,须由双方按其产生金额承担。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总计79,259.00美元,须由双方平均分摊。5、本终局裁决是关于交由仲裁的所有请求的最终决定。本文中未明确支持的所有主张均遭拒绝。6、本裁决可签署任意份数,每一份均应视为原件,所有各份共同构成本仲裁庭的终局裁决。后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的裁决内容,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5011OTOO46713的终局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相关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美国仲裁协会的分支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庭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编号为:50110T0046713的终局裁决书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为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期间为二年的规定。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仲裁庭终局裁决书、双方签订的《高尔夫球场设计合同》文本等经过法定的公证、认证和翻译,其申请文件的提交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庭的终局裁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故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 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申请人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仅对终局裁决中第一、二、三项裁决请求予以执行,没有超出终局裁决书内容,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是否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问题。《承认及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2)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一)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二)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设计合同产生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因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提请仲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设计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应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美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但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承认和执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并不构成对我国社会根本利益、法律基本原则的违反,故被申请人主张应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仲裁裁决对臻汇园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2008年9月臻汇园公司与 JacobsonGolfCourseDesign,Inc.签订的《高尔夫球场设计合同》(GCDA)中7.3条约定“对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论、纠纷,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建筑行业仲裁法来进行仲裁”。即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仲裁条款及选定适用的法律,根据《仲裁裁决书》第11条“司法管辖注”注明“被申请人直接承认并通过其律师承认GCDA合同对两位被申请人都具备约束力且两位皆参与仲裁全过程且都积极就本仲裁的请求进行抗辩。臻汇园公司在本仲裁初始就承认并同意本仲裁庭的管辖。依据GCDA合同的准据法伊利诺伊州法律,仲裁条款为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协议”。臻汇园公司和汇冠公司在仲裁时己承认 GCDA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同意仲裁庭的管辖,故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对臻汇园公司具约束力。
综上所述,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庭就本案作出的终局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也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故对该裁决书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庭于2014年8月25日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编号为50110T0046713终局裁决书的效力。被申请人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会市汇冠投资有限公司应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的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36683.47元,由被申请人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会市汇冠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冬
审判员 蔡红茂
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桂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