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委员查明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19-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号)
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八)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条 专家委员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承担下列职责:
(一)主持调解国际商事案件;
(二)就国际商事法庭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国际商事法庭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