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T案例第2141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初29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25中文摘要
判例2141:《销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第25条;第26条;第30条;第33条;第36条;第45条;第49条;第51条第(2)款;第73条第(3)款;第74条;第78条;第81条第(1)款;第8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2)京04民初294号
Shaphar Group LLC诉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
原文为中文
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
可查阅: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3/2432.html
摘要编写人:国家通讯员张伯娜
本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宣告无效以及相应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Shaphar Group LLC(简称夏发公司)与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佰启公司)达成《手套买卖合同》,约定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购买手套。夏发公司主张佰启公司存在瑕疵给付、迟延给付等违约行为,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因佰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均为《销售公约》缔约国,本案不存在该公约规定的不适用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亦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当适用《销售公约》。佰启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瑕疵货物占到一半以上,佰启公司至今未交付部分货物,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使夏发公司通过案涉合同赚取利润的目的落空,构成《销售公约》第25条所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根据《销售公约》第45条、第51条第(2)款和第73条第(3)款的规定,夏发公司有权主张取消合同,即宣告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失效的时间,《销售公约》第26条对宣告合同失效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即“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销售公约》对此种通知并不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而是“投邮主义生效”原则。夏发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手套买卖合同》。尽管佰启公司于5月22日签收该律师函,案涉《手套买卖合同》仍应于夏发公司发出上述律师函之日起无效。据此,法院支持夏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佰启公司应向夏发公司返还货款945,000美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点为2021年5月20日),和赔偿实际损失18,882.12美元。
英文摘要
Case 2141: CISG 1 (1)(a); 25; 26; 30; 33; 36; 45; 49; 51(2); 73(3); 74; 78; 81(1); 84(1)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 ’s Court No. 4
Case No.: (2022) Beijing 04 People’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No. 294
Shaphar Group LLC v. Baiqi Holdings (China) Co., Ltd.
16 May 2023
Original in Chinese
Published as: Representative exampl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to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parties, issued by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28 December 2023
Available at: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3/2432.html
Abstract prepared by Zhang Bona, National Correspondent
This case deals with the avoidance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stemming therefrom. On 3 April 2020, Shaphar Group LL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Shaphar) and Baiqi Holdings (China)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Baiqi)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gloves, agreeing that Shaphar purchase gloves from Baiqi. Shaphar claimed that Baiqi Company breached the contract with such actions as defective performance and delayed delivery, and it sued for invalidation of the contract, return of payment and interest and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caused by Baiqi’s breach of contract.
After hearing the case,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countries where the parties had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wer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oth of which were CISG contracting parties; that there were no circumstances preclu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in this case; and that the parties had not exclud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herefore, the CISG should be applicable in this case. Among the goods delivered by Baiqi, more than half were defective, of quality inferior to the agreement's standard. To date, Baiqi had still not delivered some goods, thus seriously exceeding the delivery time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frustrating Shaphar's purpose of earning profits through the contract, constituting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5 CISG. Under articles 45, 51 (2) and 73 (3) CISG, Shaphar was entitled to cancel the contract, i.e.,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With regard to the time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article 26 CISG sets out the essential elements for a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namely that “a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is effective if made by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The CISG does not apply the principle of “effect upon arrival” to such notifications, but rather the principle of “effect when posted” Shaphar issued a lawyer’s letter to Baiqi on 20 May 2021 notifying it of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glove sales contract. Although Baiqi Company signed for the lawyer ’s letter on 22 May, the glove sales contract in this case is invalid from the date when Shaphar sent the above-mentioned lawyer ’s letter. Accordingly, the court upheld all the claims of Shaphar and ruled that Baiqi should return the payment of US$ 945,000 to Shaphar and pay interest (as from 20 May 2021) and compensate an actual loss of US$ 18,88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民初294号
原告: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group 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苏塞克斯县刘易斯海岸公路16192号,邮编19958(16192 Coastal Highway,Lewes,Delaware 19958,County of Sussex)。
授权代表:大卫·阿林兹·齐约克(David Arinze Chijiok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晨,北京市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3号楼29层2909。
法定代表人:李栋,执行董事。
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group LLC,以下简称夏发公司)与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启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夏发公司向法院起诉,未声明双方有仲裁协议,故本案应由法院主管。关于管辖权问题,夏发公司系在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佰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晶担任审判长,法官崔智瑜、李冬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合议庭成员变更为人民陪审员回卫红、李东英。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到庭参加诉讼。佰启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佰启公司返还夏发公司向其支付的、针对第1个集装箱货物的货款315000美元,以及以315000美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为人民币66392.53元;2.佰启公司向夏发公司返还夏发公司向其支付的、针对第2个和第3个集装箱货物的货款630000美元,以及以630000美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为人民币132785.05元;3.佰启公司向夏发公司赔偿因佰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18882.12美元;4.佰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以美元计,不以人民币计)诉讼中,夏发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的《手套买卖合同》,后夏发公司纠正为宣告案涉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无效。
事实和理由:一、当事人。夏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在中国以及欧美等世界各地从事货物贸易,是案涉手套买卖关系中买方。佰启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5日,是一家注册在中国北京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之一是批发零售医疗用具,是案涉手套涉买卖关系中的卖方。案外人SN DME LLC(以下简称DME)是夏发公司的主要客户,也是案涉手套买卖关系中的下游买家。DME是注册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家专业医疗防护用品供应商,常年向美国当地的各大医疗机构、政府机构以及防护用品供应商供应医用一次性手套、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杀菌剂等医疗用品。案外人广东固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广东的公司,主要从事医疗用具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固云公司是案涉手套的实际生产商,佰启公司从固云公司处采购丁腈手套,并将购得的手套转售给夏发公司。
二、合同签订的相关背景及产品性能。在美国COVID-19(“新冠病毒”)疫情持续的背景下,因“新冠病毒”的防护对一次性防护手套的使用需求暴增,疫情发生之后美国卫生体系对防护手套的需求从疫情前的每月消耗约26.5亿只增长到每月约100亿只,是原来的3倍多。医护人员大量接触不同的病人或检查对象,每接触一个不同的人,都必须更换一副手套,因此须确保他们使用的一次性防护手套具备不易破裂、不易撕拉等可靠的安全性能,以确保其生命健康安全。而丁腈手套就是用于此类检测的专门防护手套。一次性医用丁腈手套的主要成分是丁腈橡胶,这是一种合成橡胶,由丙烯腈与丁二烯单体聚合而成,具有耐磨性高、气密性好、弹性较强、不易撕拉等优点,因此丁腈手套具备作为安全防护手套的可靠性能,广泛用于医疗、医药、卫生、实验室中的各类操作场景。
疫情之后,全球丁腈手套产能不足,中国手套生产商为满足国内及国际的一次性丁腈手套使用需求,大幅扩产。但直至2021年初,全球丁腈手套仍然紧缺。鉴于上述背景,为向医疗用品专业供应商DME供应一次性丁腈手套,夏发公司决定到中国进行采购。对于夏发公司及DME对该批手套的急迫需求,以及该批一次性丁腈手套未来的使用场景和对操作人员生命安全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佰启公司是明知的。
三、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2021年1月21日,夏发公司与佰启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JYYJ20210121的《手套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手套买卖合同》),由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采购S码、M码、L码、以及XL码的一次性丁腈检查手套共计60万盒(100只/盒),含税总价款630万美元。关于产品品牌和质量标准,《手套买卖合同》第4.2条约定货物品牌为“固云”或“Ansell”。第6.1条约定,佰启公司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符合SGS检验标准。第6.2条约定,产品符合供方企业标准或双方确定的标准样品,提供FDA/510K资质(注: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10K资质)。关于发运时间,双方约定了紧凑的提货时间表。根据合同附件《付款和提货时间表》的约定,货物将在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分9批共计20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含手套30 000盒)完成发运。其中,第1、第2个集装箱货物应于2021年2月5日发运,第3个集装箱货物应于2021年2月12日发运。关于检验,第6.5.1条约定,甲方应于提货前一周内委托第三方SGS检测机构做好验货工作。第6.5.2条约定,如甲方在交货前或交货当天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或在双方沟通并证明这些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当场向乙方提出,乙方将于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免费更换损坏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关于支付,根据第3.2条以及合同附件《付款和提货时间表》的约定,夏发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945000美元作为预付款,该笔预付款用于支付第1个至3个集装箱的货物,其中每1个集装箱对应货款315000美元(945000÷3)。此后,夏发公司将分批继续支付后续17个集装箱的相应货款。
四、合同的履行。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支付了第1个至第3个集装箱货物的全部货款合计945 000美元。2021年2月9日,佰启公司将第1个集装箱货物报关。2021年3月1日,第1个集装箱货物在盐田港实际装船发运,鉴于第1个集装箱货物已经严重迟延,为尽早收货,双方未能在发运前进行手套质量检测。2021年3月29日,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发出送律师函,向佰启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第2个和第3个集装箱货物。2021年4月11日,佰启公司回函承认其未能按时履约,将继续履约。但第2个、第3个集装箱货物从未实际发出。2021年4月13日,第1个集装箱货物抵达洛杉矶港口。2021年5月12日,就夏发公司收到的第1个集装箱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各方进行了第一次视频会议,对相关货物进行了视频查验。2021年5月20日,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佰启公司解除《手套买卖合同》,并要求佰启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2021年6月1日,各方第二次视频会议,佰启公司承认质量问题并承诺退款。此后,佰启公司以需要与下游供货商沟通、需要高层指示等各种借口拖延退款,甚至对夏发公司不予理睬,相关货款至今未予返还。
五、佰启公司的违约行为。1.第1个集装箱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几乎不具有使用价值。该集装箱中的相关手套一撕即破,完全不具备供医疗检查使用的可靠安全性能。夏发公司以及夏发公司的下游买家DME根本无法将该笔货物供应给医院、卫生保健机构等手套最终用户,由此,DME已经遭到了最终用户的拒收。针对货物质量问题,各方于2021年5月12日组织了视频会议,对第1个集装箱货物进行质量查验。会议中,各方均见证了手套轻轻一拉就会严重破裂的事实,对于所检验货物的来源、以及该货物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佰启公司没有异议。对于夏发公司提出的尽快返还全部货款的要求,佰启公司表示将尽快给出解决方案。然而,此后佰启公司至今未有任何实际反馈。令人震惊的是,根据2021年10月7日的手套检测报告,该批货物根本不是合同所约定的丁腈检查手套,其成分为聚氯乙烯,而非丁腈。而事实上,该批货物根本无需专业检测,即便并无医疗用品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也能够了解,医疗用手套一撕即破意味着什么。2.佰启公司未交付第2个以及第3个集装箱货物。根据双方《付款和提货时间表》的约定,第2个集装箱应于2021年2月5日与第1个集装箱一同发运,第3个集装箱应于2021年2月12日发运。然而,第2和第3个集装箱货物从未发运。在合同履行期间,夏发公司曾经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进行催促,但佰启公司均态度消极,毫无按时交付货物、履行合同的诚意。佰启公司提出种种无理借口对夏发公司进行搪塞。
六、适用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手套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鉴于案涉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因此,双方在《手套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应当适用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具体而言,主要是其中的第三编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此外,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争议,夏发公司注册地为美国,佰启公司注册地为中国,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销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销售公约自动适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主要适用销售公约,销售公约未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和《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佰启公司应当退还夏发公司支付的第1个、第2个、第3个集装箱货物的全部货款,并秉承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承担因其违约给夏发公司包括DME造成的各种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检测费用6228美元、第1个集装箱货物海运费、清关费等11404.12美元以及第1个集装箱部分已发出货物的陆运费1250美元。本案中,纵观佰启公司的种种行为,其视合同为儿戏,视医护工作者等手套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儿戏,其销售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先,未能履行后续货物的交付义务在后,其违约后又提出种种借口拖延退款,已经毫无商业诚信。夏发公司有权要求佰启公司返还全部货款、支付利息,并赔偿夏发公司和DME遭受的实际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佰启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夏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1日,夏发公司(甲方、需方)与佰启公司(乙方、供方)以中英文双语签订了《手套买卖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双方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二)商品名称为一次性丁腈检查手套,型号为S码(比例5%)、M码(比例25%)、L码(45%)、XL码(25%),颜色为蓝色,数量共计60万盒,规格为100只/盒,含税总价为630万美元。(三)第3.2条,签订本合同后一天内,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订预付款,第一批预付款为945000美元,发走前2个集装箱货柜后,根据付款时间表,进行第二笔预付款并安排交货,分批交货分批支付预付款。第3.3条,乙方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进入生产储备期,并于5个工作日后乙方开始按本合同提货计划表所约定批次计划向甲方交付。(四)第4.2条,本商品交付的包装方式以原厂品牌“固云”或“Ansell”方式交付。(五)第5.1条,交货方式为分批次交货,第一批于2021年2月5日前交付,剩余货物在2月27日之后,每周交付2-3个集装箱的货物。第5.1.1条,本合同贸易方式为FOB,甲方须把货物准备好之后,将货物发送到深圳港或其他亚洲地区港口,并完成报关等事宜。(六)第6.1条,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符合SGS检验标准。第6.2条,产品符合供方企业标准或双方确定的标准样品,提供FDA/510K资质。第6.5.1条,甲方应于提货前一周内委托第三方SGS检测机构做好验货工作,如产品符合SGS检测标准,验证产品合格,则于产品交付当天确定验收;如甲方在提货前对产品种类、数量、质量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乙方概不予以退换货。第6.5.2条,如甲方在交货前或交货当天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或在双方沟通并证明这些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当场向乙方提出,乙方将于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免费更换损坏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果换货周期超过10工作日或者换货后仍然无法达到质量标准,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退款。第6.5.5条,如产品不符合SGS质量检测标准,甲方有权就条款6.5.2提出争议或者诉讼。该合同附件为《付款和提货时间表》,载明:货物将在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分9批共计20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3000箱,每箱10盒)完成发运。其中第1个、第2个集装箱货物应于2021年2月5日发运,第3个集装箱货物应于2021年2月12日发运。甲方应付第一期预付款945000美元,此后还要支付八次货款。
同日,双方联合发布《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内容为60万盒一次性丁腈检查手套,进口国为美国,生产厂商为固云公司,出口方与进口方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GB4806.11-2016,且符合双方协议确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口方保证协议确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进口国对该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并确认接收上述产品的质量标准。
2021年1月26日,夏发公司向合同约定的佰启公司收款账户分别支付了495000美元和450000美元,合计945000美元。
货物由固云公司(佰启公司的上游公司)直接发送给夏发公司。2021年2月9日,第1个集装箱货物在盐田港完成出口报关,向海关申报的是3万盒“固云”牌医用检查手套,价值315000美元。3月1日左右,货物离境。夏发公司称,因第1个集装箱货物发运已经比合同约定严重迟延,为尽早收货,未能在发运前进行手套质量检测。第2个、第3个集装箱货物经夏发公司多次催促,也未实际发出。
第1个集装箱货物到洛杉矶港后,被西铁国际物流(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洛杉矶办事处(NNR)运到仓库,夏发公司和DME(夏发公司的下游公司)发现手套质量有问题。2021年5月12日,原被告以及DME、固云公司、仓库人员就夏发公司收到的第1个集装箱货物质量问题进行了第一次视频会议,会议中展示了部分手套一撕拉即破以及颜色不一致的情况,各方对货物进行了验示。同年6月1日,各方进行了第二次视频会议,会议中固云公司承认第1个集装箱里3000箱手套“混腈是1799箱,纯腈是1201箱”“不用检测我知道”“我们员工把货装错了”“我们愿意赔偿更多的纯腈手套给他们发过去”。佰启公司李栋说“固云他们清晰知道这个货是坏掉了1799箱,现在就是很简单,也不用验货什么了,就是说一个处理方案”“我们跟固云下的是纯腈医用手套”。DME称他们的客户已经去找别人了,已经卖出去的也退回了仓库,所以要求把第1个到第3个集装箱的款都退还,并赔偿一个月的仓储费。固云公司说“退款也可以退,但现在有难度。”佰启公司表示退款日期定不下来,还得商量。
为证明夏发公司收到的手套有质量问题,夏发公司提交了2021年10月7日阿克伦橡胶发展实验室有限公司(Akron Rubber Development Laboratory,Inc.)所做的检测报告以及发生6228美元检测费用的凭证。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样品手套成分为聚氯乙烯。夏发公司还提交了DME客户MST分销商有限公司关于手套质量问题的投诉函以及西铁国际物流(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洛杉矶办事处(NNR)关于清点案涉手套表示质量低劣易破裂、不符合医用丁腈手套规格的信函。
2021年3月29日,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第2个和第3个集装箱货物共计6万盒手套。2021年4月11日,佰启公司回函称,第2个集装箱供货过程中,第三方出现意外,故未能按时履约,申请继续履约。2021年5月20日,夏发公司又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以第2个、第3个集装箱货物始终未进行交付以及第1个集装箱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佰启公司解除《手套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945000美元。同年5月22日,律师函被签收。双方工作人员还曾通过微信协商货款返还问题。
另查明,为第1个集装箱货物,实际发生了海运运费、清关费等合计11404.12美元。在美国已售出的部分手套实际发生了陆运费1250美元。
夏发公司称,第1个集装箱里3000箱手套,售出的228箱因为一拉即破已经被买家退回,现在剩余2772箱手套已被DME销毁。
百度百科显示,“丁腈”即丁腈橡胶,是由丙烯腈与丁二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共聚物,耐油性极好,耐磨性较高,耐热性较好,粘接力强;“丁腈手套”的材料为丁腈橡胶配以其他助剂,功能为安全防护作用,广泛用于化工、水产业、食品、医院等行业;“聚氯乙烯”英文简称PVC,是氯乙烯单体按自由基聚合反应机理聚合而成的聚合物,对光和热的稳定性差,长时间阳光暴晒会分解,物理机械性能迅速下降,广泛用于工业制品、日用品、电线电缆等等;“FDA/510K”是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医疗产品进行的510K认证;“SGS检测标准”,是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英文名称的缩写,在中国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各类检测标准,SGS通标标准是一种国际标准,广泛应用于各种产品质量检验、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领域;中国质量标准“GB4806.11-2016”是2016年10月19日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
上述事实,有《手套买卖合同》、《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付款凭证、发票、报关单、视频会议光盘、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公认证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营业地位于美国的夏发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佰启公司之间缔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适用,本案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由于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中国和美国均为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签订的销售公约缔约国,本案不存在销售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不适用情形,且在本案审理期间经询问,夏发公司明确选择适用销售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双方亦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当自动适用销售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的规定。而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销售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我国境内,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夏发公司与佰启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书面的《手套买卖合同》,其订立符合公约的规定。鉴于公约第四条明确排除了公约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的效力以及货物所有权问题的适用,上述问题应适用国内法进行判定。案涉《手套买卖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首先,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商品名称”的约定看,夏发公司购买的商品为一次性“丁腈”医用检查手套,即手套的主要材质或者主要成分应为“丁腈”,这一点从佰启公司在各方第二次视频会议上所做的“我们跟固云下的是纯腈医用手套”的陈述也可以看出。而从目前合同履行事实看,佰启公司交付的第1个集装箱3000箱手套,固云公司自认至少有1799箱因为员工把货装错了是“混腈”而不是“纯腈”手套,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占到已交付货物的一半以上,尤其是部分手套一撕拉即破,完全不适用于同一规格医用手套通常的使用目的。夏发公司在发现后,也及时向佰启公司和固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另外,佰启公司至今未交付第2、3个集装箱乃至后续17个集装箱货物,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佰启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违反合同。其次,本案合同的签订、履行处于全球“新冠”疫情期间,此为衡量佰启公司上述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能忽略的背景因素。案涉货物属于该特殊时期大量急需、紧缺的医用消耗品,夏发公司从我国购买向其本国客户售卖属于商机,但佰启公司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夏发公司通过案涉合同赚取利润的目的落空,这一点从夏发公司对于已收到的货物最终被客户或退回或销毁、客户又另行购买了其他手套的陈述中能够得到印证。因此,综合考量本案情况,根据销售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本院认为佰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合同第6.5.2条约定,在双方沟通并证明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当场向乙方提出,乙方将于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免费更换损坏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果换货周期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换货后仍然无法达到质量标准,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退款。本案中,佰启公司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手套,客观上至今未做换货处理。在此情形下,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同时根据销售公约第四十五条以及第五十一条第(2)项“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七十三条第(3)项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进一步 “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之规定,夏发公司有权主张取消合同即宣告合同无效。此外,销售公约第二十六条对宣告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即“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本案中,夏发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手套买卖合同》。该函件虽然于5月22日才被佰启公司签收,但是销售公约对此种通知并不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而是“投邮主义生效”原则。因此,夏发公司提出的关于宣告整个案涉《手套买卖合同》于发出函件之日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和上述公约的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依照销售公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夏发公司有权行使要求佰启公司损害赔偿的权利。关于损害赔偿额的大小,合同第6.5.2条约定甲方取消合同的后果是乙方进行退款;销售公约第七十四条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夏发公司按照约定先期向佰启公司支付了第1至3个集装箱货款合计945000美元,由于佰启公司根本违反合同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造成了上述预付款项以及相应清关费、运费、检测费合计18882.12美元的实际损失,夏发公司要求佰启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佰启公司退款及赔付后,如部分手套还有残值,佰启公司可另行主张。关于利息损失,根据销售公约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夏发公司有权收取价款利息。但由于销售公约并未就利率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利率问题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夏发公司主张对一直未予返还的货款按LPR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夏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2)项、第七十三条第(3)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1)项、第八十四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group LLC)与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的《手套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宣告无效;
二、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group LLC)返还货款945000美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group LLC)赔偿实际损失18882.12美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01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group LLC)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晶
人 民 陪 审 员 回卫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东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玮
书 记 员 闫依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