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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四主题发言】肖永平 仇念轩:完善我国法院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1     

编者按: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召开。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四:国际司法协助的现状、趋势与挑战


完善我国法院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建议

肖永平1 仇念轩2


【摘要】“一带一路”背景下,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对促进国际争端解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证分析方法,研读我国法院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裁判文书,发现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对专业机构可采性认定标准认识不一、专业机构查明费用负担责任划分错误、裁判文书缺乏释法说理等问题。建议我国法院从明确不同机构查明外国法的性质和不同查明途径具有等效性两个角度确定外国法查明意见的可采性;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外国法查明义务的承担者,并参照鉴定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查明费用分担;明确外国法查明意见不能代替法官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应尽量记载法院利用外国法查明意见的全过程。

【关键词】专业机构 可采性 外国法查明费用 释法说理


共建“一带一路”促进了跨境贸易和商业活动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和“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了机遇。随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深入,涉外纠纷的数量与日俱增。3外国法的查明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和基础,建立有效的外国法查明机制有利于提升中国法院的形象。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是我国近年涉外诉讼中查明外国法制度的新途径,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司法困境,促进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合理解决。当前,学界认为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具有高度专业性,希望各级法院重视并积极运用这个查明途径。4但学界对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制度没有深入研究,尤其对专业机构在涉外审判中的实证研究尚显不足。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等网站检索中国法院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案例,总结涉外诉讼过程中专家机构参与查明外国法的一般情况,发现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样本选择及案件统计情况

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通过对“外国法查明中心”“外国法查明机构”“专业机构查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对所有检索案件进行复查,截止2021年8月31日,共检索到45份在判决文书中载明运用专业机构进行外国法查明的裁判文书,涉及各类案件23例。5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法,具体包括类型化和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法。逐案研读上述23件案例,根据适用案件类型、专业机构引入途径、外国法查明结果具体采用情况等要素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一)适用案件的类型

中国法院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所适用的案件类型较广,涉及海商海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多个领域。如图1所示,海商海事纠纷所占比重最大,共有7例案件运用了专业机构进行查明,占比31%。这反映了海商海事纠纷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实践中更需要专业机构辅助法官查明外国法。此外,股权转让纠纷占比22%,买卖合同纠纷占比13%。前三种纠纷占比达2/3。其他案件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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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不同案件类型占比情况(单位:例)

(二)专业机构的引入方式

专业机构引入方式是指专业机构参与查明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参与方式,分别是法院委托,法院应当事人要求代为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如图2所示,在专业机构参与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例是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协助查明。在当事人委托的案例中,只有2例由当事人独立委托,其他案件都是由法院代当事人委托。由此可见,绝大部分专业机构是以法院直接委托或代为委托的方式参与到外国法查明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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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专业机构引入方式案件数量(单位:份)

(三)外国法查明结果的采用情况

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后,一般会形成外国法律查明意见或者查明报告等书面报告,该报告是法院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参考。在实践中,外国法查明意见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法院采用专业机构查明意见;二是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法院选择采用专业机构的查明意见;三是裁判文书未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法院采用专业机构查明意见;四是法院部分采用法律查明意见。如图3所示,实践中法院对绝大多数专业机构查明意见采取了积极采用方式,仅有1例案例,法院只采用了查明意见的部分意见,而且此案件为当事人直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明的案件。从现有数据来看,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查明意见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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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外国法查明意见具体采用情况(单位:份)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途径的引入,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外国法难以查明的现状,促进了涉外争议的合理解决,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分析上述裁判文书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当前对专业机构查明规范规则的缺失,实践中存在对专业机构可采性认定标准认识不清,裁判文书缺乏对查明意见的释法说理,专业机构查明服务费用负担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

(一)专业机构可采性认定标准认识不清

我国外国法查明专业机构设立时间较晚,没有明确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可采性的规范文件。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在其官网列明了五所外国法查明机构,分别是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6前四家查明机构依托以国际法为强势学科的高校建立,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身是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独立运行的非营利组织,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除上述五家机构之外,还有其他查明机构,例如“一带一路”外国法查明(西南)中心、上海海事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厦大台湾研究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研究中心”“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查明研究中心、上海东方域外外国法律查明服务中心等。以上法律查明机构出具的查明结果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采性,不同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在可采性上是否相同,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在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差别较大。

例如,在江苏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香港某有限公司等与某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周某某与周某某继承纠纷等案中,当事人都对双方当事人所聘请律师做出的法律查明意见的可采性进行了质疑。在江苏某工程技术公司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法律查明报告》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外国法律查明机构出具,不能确认其合法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考虑了该查明报告的内容,但对被告提出《法律查明报告》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外国法查明机构出具而不具有合法性的质疑,没有给予明确答复。7而在周某与周某案中,法院直接认定律师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从而不予采纳。8而实践中,上述五家查明机构的查明报告的可采性在面对异议时,均被法院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判定具有可采性。比如在环球幻想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中,当被告对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查明报告的可采用性提出异议时,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系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出具巴拿马法律查明报告合法,应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参考意见”。9在陈某与林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委托后聘请香港法律专家完成法律查明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主要业务为域外法查明,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提供的五家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之一,具有域外法查明的资质”。10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对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可采性标准认识不一致,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查明机构,但对五家机构以外的域外法查明机构,即使认可也不对可采性进行说明。

在实践中,专业机构接受法院或当事人委托以后,都会交由机构内部或外部法律专家进行查明。例如,上述环球幻想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中,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委托后,指令香港律师开展外国法查明工作。因此,专业机构查明与专家查明具有高度关联性。广义专家查明应该包括专业机构查明。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查明方法。专家以其专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成为当事人主动查明和法院依职权查明最可依赖的方法。11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往往是外国的学者或实践人员,英语流利、熟悉英国的法律和实践,最重要的是,在资讯中有说服力。12美国相比之下更为灵活,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只要其具有的知识或者经验使其比法官对该外国法更熟悉就够了。13因此,专业机构查明意见的可采性首先应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衡量,最高人民法院的推荐会影响法官个人对不同机构查明结果可采性的判断,但并非唯一考量因素。我们认为,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推介认定其具有高度可采性,但不能因此认定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法律查明意见没有可采性。

(二)专业机构外国法查明费用分担问题

专业机构外国法查明费用主要指外国法查明机构在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过程中收取的服务费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所推荐的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规定为例,法律查明事项收取的费用包含委托代理费和查明服务费。其中包括按件收取委托代理费;查明服务费由蓝海查明中心代收并在查明工作完成后转付答复主体或其指定的收款人,具体金额按照答复主体的收费标准确定。14在实践中,根据裁判文书展现的具体情况,专业机构查明服务费多为数万元至十余万元。例如,在某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某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承担的外国法查明费达127000元。15

在我国涉外判决中,专业机构外国法查明服务费多由我国法院列为法律查明费、查明服务费,法律意见咨询费等。但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列举的诉讼费用并不包含上述费用。法院在决定法律查明费用的负担时,实践中有三种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一般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二是败诉方承担;三是法院承担。

从理论上讲,法律查明费用的承担应建立在法律查明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在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分配上,国际上主要存在事实说、法律说和折中说三种不同主张,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因此在不同国家分别由当事人承担、法官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16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必须查清,正确适用本国法及外国法裁判案件是其职责所在。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无协议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法官承担主要查明责任。18机构查明外国法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一种途径,其具体费用应由承担查明责任的主体首先负责。因此,在法院承担外国法查明责任并委托专业机构查明时,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是为了帮助法院更好履行职责,应由法院承担相关费用。但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后,裁定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关查明费用。例如,在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与OZ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就案件中应适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查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查明费用为30,000元人民币,先由香港公司、OZ公司各自垫付一半。后判决本案法律查明费用30,000元人民币,由OZ公司负担。19在本案中,香港公司与OZ公司并未协议选择外国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承担查明责任,在此情况下,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请求本案中的专业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协助其履行外国法查明义务。由于徐汇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查明义务承担方,华东政法大学接受其委托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承担查明费用。本案当事人没有问题其他机构查明外国法,却要承担查明费用,这种情形与法院转嫁查明责任给当事人的情形类似,都属于逃避履行外国法查明责任的情形。类似地,在某公司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判决中更是直接认定“因房产评估、法律查明属于东方公司、孙天罡的举证责任范围,故,东方公司、孙天罡已预交的评估费、法律查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20在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经常将查明责任转嫁给当事人,21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有利于查明外国法,应防止法院在依职权查明外国法时,要求当事人承担机构查明费用。

我国《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时,应该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即当事人承担外国法查明义务。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独立完成外国法查明,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协助查明外国法。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独立寻求专业机构、法律专家的协助,法院也可代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例如,在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要求适用英属维京群岛法律处理本案争议,法院应要求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了相关法律查明,查明费用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22实践中,即使双方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还存在法院承担外国法查明费用的情况,在海洋环球有限公司与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适用英国法。原告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向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英国法。23因审判全程未体现当事人参与,案件判决书也未载明当事人如何分担查明费用,推定为法院支付相关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委托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直接列为查明服务费或者咨询费,24并判决由双方当事人或败诉方承担,此处理方式过于武断,不符合我国关于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应当说明的是,法院查明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并不包含法院查明费, 25而法律查明服务的提供者为专业机构,当事人或者法院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向其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并非诉讼费用。根据现有规定,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26只有当一项费用被认定为诉讼费用时,法院才可依据裁判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因此,直接判决败诉方承担法律查明费用并不恰当。

面对上述困境,某些法院参照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来裁判查明费用的承担。在环球幻想公司与托尔图加航运公司海事纠纷中,27武汉海事法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原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协助查明巴拿马共和国法律关于认定船舶碰撞责任、损失赔偿基本原则、损害赔偿范围等规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代表原告两次向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转账人民币43000元、人民币27000元。关于上述法律查明费用的承担,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针对公证认证费用、法律查明服务费用、律师费的负担并无直接规定。本案纠纷系船舶碰撞所致,上述相关诉讼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环球公司积极主张权利,且没有过错,航运公司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环球公司主张由航运公司负担实际发生的公证认证费用、法律查明服务费用、律师费,未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未超出必要合理范围,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环球公司相应主张亦符合有关国际通行做法,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院最终判决公证认证费用、法律查明服务费用、律师费应由环球公司、航运公司按胜诉比例分担。此种参照适用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最佳处理措施。因为诉讼费用与查明服务费具有较大差异,从缴纳目的来说,诉讼费用的缴纳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法律查明费用的缴纳是为了帮助法官或者当事人查明外国法,若法官或当事人了解外国法,此项花费并非必需。从性质来看,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法院缴费,属于行政关系;而法律查明费用基于法院或者当事人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收缴双方为合同关系。因此,参照诉讼费用处理法律查明费用并非理想方式。

(三)裁判文书缺乏释法说理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纠纷做出裁判而形成的最终公共产品。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直接反映了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能够起到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28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诉讼目的、彰显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29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最高法指导意见规定法律适用“要围绕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30

在有专业机构参与外国法查明的案件中,专业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查明结果形成法律意见书、查明报告等文件,此类文件包含部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及相关法律适用建议。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查明报告对法院最终的裁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查明意见的具体内容应该记载在裁判文书中,但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并没有说明查明意见。例如,在北京泛亚利华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就有关问题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最终的审判书只呈现了外国法查明结果,对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列明。此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意识到,查明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作为参考意见,其本身并不能代替法官释法说理。但某些裁判文书存在“以查代审”的情况,法官直接依据查明结果判决,不再进行释法说理。如仅仅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根据所委托专业机构外国法查明结果,本院认可查明结果决定予以适用,判决如下”,无法展现法官裁判思路,“以查代审”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查明机构代替法院审判的实际效果。

事实上,外国法的查明包括外国法相关内容的提供和外国法相关内容的认定两个环节。31前者是外国法查明的基础、关键和主要内容;后者是外国法查明程序的重要环节。专家意见书只是外国法查明的辅助方法。32确定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应尽之职责,法院应通过释法说理适用相关法律做出裁判。

三、完善建议

针对实践中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明确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可采性

1.明确不同机构查明外国法的结果均具有可采性

外国法查明机构或个人凭借自身对外国法的了解情况,向法院或者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不应该受到限制。在实践中,外国法查明服务往往基于当事人与查明机构之间的委托,在当事人承担查明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查明机构。由于当前法律规则中并不存在关于外国法查明服务机构和专家的限制性条款,不同专业机构的查明意见都应该得到法院的尊重,不能认定其他专业机构的查明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当然,法官有权根据查明意见的逻辑性、专业机构的权威程度、专家的权威程度、专业机构的社会评价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纳外国法查明意见。因此,不同机构查明外国法的专业意见可采性的高低,不能仅仅取决于其是否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推荐,而取决于专业机构专业程度,专家可信度等多个因素。为了保障外国法查明质量,提高专业机构的查明水平,我国应该积极拓展外国法查明途径,推动行业内部良性竞争。

2.明确不同查明途径具有等效性

不同方式取得的外国法查明意见在可采性上没有优先级。法官可凭借自己的判断选择参照的法律意见。一般来说,高度专业的查明机构的查明意见与个人意见相比更具可信性,在外国法查明领域久负盛名的查明机构比从未进行过相关业务的查明机构更具可信性。但是,查明意见本身没有有强制力,法官对待不同机构的查明意见,有权根据自己对争议问题的理解参照某一种意见或排除所有意见径行裁判。一般来说,通过熟知某一外国法专家证人提供的书面意见报告,其外国法信息越详尽,其可信度越高,尤其是论证越是严谨充分、说理越是透彻、法律依据越是清楚的报告越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33

(二)厘清查明费用的分担规则

厘清法院、申请人的责任有助于推动机构查明机构进一步融入外国法查明体系,使专业机构查明进一步常态化,促进涉外争端的高效合理解决。

1. 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外国法查明义务的承担者

查明费的负担应该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外国法查明义务的承担者。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为了逃避外国法查明的义务,减轻外国法查明负担,会依据上述规定,以“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达到适用中国法的目的。34在专业机构的参与下,不能查明外国法从而直接适用中国法的现象会达到极大的改善。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法院应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引入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是协助法院履行上述职责,法院和专业查明机构是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享有要求专业机构查明的权利,自然应该履行支付服务费的责任,不应将此项费用交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查明责任应该由当事人承担,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委托,还是法院应当事人要求代为委托,都应该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查明费用。

2. 参照鉴定费由当事人分担外国法查明费用

在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并委托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情形下,查明费用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协商承担还是申请方承担,当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未将法律查明费用纳入诉讼费的范畴,直接判决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分担并不妥当。有的法院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将法律查明费用视为诉讼费用。我们认为,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2条更为合理。35因为鉴定、公告、勘验等费用与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查明费用类似,都是为特定当事人服务,与诉讼费用相比,两者相似程度更高。而且从条文本身来看,《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2条并非封闭性条款,从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事项的目的上来说,这些事项多是为了当事人一方的利益;从这些措施的发起来看,也多由当事人一方主动采取措施,上述特征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的目的和适用情况更为类似,可以采取扩张解释将法律查明费用纳入该条款规范的范围,由委托当事人承担外国法查明费用。

有的法院认为法律查明费用和律师费用类似,由败诉方承担。在实践中,律师费能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还未有定论,如果合同没有就律师费的承担做出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36同理,借此认定败诉方承担查明费用有待商榷。

(三)强化裁判文书对外国法查明意见的释法说理

1.明确外国法查明意见不能代替法官释法说理

释法说理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专业机构的外国法查明意见作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专家意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增强可采性,专业机构的查明意见会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进行论述,但此查明意见绝不等同于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法官在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具有自由裁量权,在此过程中法官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

2.裁判文书要展示运用外国法查明意见的过程

裁判文书不仅应该展现裁判结果,还应体现判案的过程。外国法查明意见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法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尽量呈现运用外国法查明意见的过程,不可仅对其进行形式性的阐述。具体而言,应该在裁判文书列明委托查明事项、查明过程、外国法内容及其解释、查明结果及法院认可情况。

委托查明事项关系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实践中,委托事项主要有三种主要类型,法院经审查后决定适用外国法律,交专门机构进行具体查明;法院总结争议焦点后,交由专门机构进行解答;将全案的法律适用交由查明机构查明。对上述三种具体情况,法院都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具体委托事项,有利于明确查明内容。说明查明过程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客观性。记录外国法内容及其解释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外国法查明结果是专门机构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争议焦点或法律适用结果的专家意见,是专业机构查明结果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法院主要参考的内容,法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查明的具体条款,其含义如何。法院采纳情况是对外国法查明结果的具体认可情况,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理由,展现完整裁判思路。

结论

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作为行之有效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合理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对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提高涉外案件审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国法院在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专业意见可采性定位不清,查明费用负担主体划分错误,忽略对专业意见说理等一系列问题。建议法院在运用专业机构查明意见时,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规则。

第一,明确不同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明意见都有可采性,其可采性程度高低取决于一系列相关因素,途径本身的差异不能作为优先级的理由。

第二,针对不同情况下外国法查明费用的分担,应基于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外国法查明义务的承担者;若确定外国法查明费用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法院应参照鉴定费进行处理。

第三,专业机构的外国法查明意见对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较大影响力,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不应代替法官的释法说理,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尽量载明委托外国法查明事项、查明过程、外国法内容及其解释、查明结果及法院认可情况。


【脚注】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所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

2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33万余件。参见《最高法谈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为国际争议解决贡献中国方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2139.html, 2021年8月31日访问。

4 参见宋锡祥、朱柏燃:《“一带一路”战略下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法律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94页;参见石俭平:《外国法查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新思考》,《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6期,第100页;李建忠:《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重构》,《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133页。

5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2021年8月31日访问。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2021年8月31日访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s://law.wkinfo.com.cn/,2021年8月31日访问。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官网,访问时间2021年6月10日。

7 参见(2017)粤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

8 参见(2019)沪01民申429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2017)鄂7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

10 参见(2019)粤05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石俭平:《外国法查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新思考》,《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6期,第99页。

12 See Richard Fentiman, Foreign Law in English Courts: Pleading, Proof and Choice of Law192(1st ed. Oxford,1998).

13 See John R. Schmertz Jr.,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American Courts, 18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18(1978).转引自肖芳:《论外国法的查明——中国法视角下的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95页。

14 2019年《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法律查明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本中心就法律查明事项收取的费用包含委托代理费和查明服务费。本中心按件收取委托代理费;如在法律查明工作中,遇有送达或联系困难、加急处理等特殊情况的,委托费可适当提高。查明服务费由本中心代收并在查明工作完成后转予答复主体或其指定的收款人,具体金额按照答复主体的收费标准确定。委托本中心代为办理翻译、公证或其他手续的,有关费用按实际开支结算,另行收取。” 

15 参见(2018)粤039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

16 参见肖永平:《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115页。

17 参见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1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 参见(2019)沪0104民初16073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2015)深中法涉外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1 林燕萍、黄艳如:《外国法为何难以查明——基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4年第10期,第116页。

22 参见(2018)沪0105民初166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3 参见(2016)津7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

24 参见(2017)沪73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

25 2006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7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6 2006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7 参见(2017)鄂7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

28 张淳艺:《让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价值航标》,《中国审计报》2021年5月12日,第7版。

29  参见白泉民:《法官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31 宋锡祥、朱柏燃:《“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思考》,《上海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41页。

32 金震华:《专家意见书的法律性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2页。

33 See Hartley T C. Pleading and Proof of Foreign Law: The Major European Systems Compared, 45(2)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71-274(1996).

34 参见肖芳:《我国法院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滥用及其控制》,《法学》2012年第2期,第103页。

35 2006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36 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申4792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链接:Xiao Yongping and Qiu Nianxuan: Advices on Chinese Courts How to Use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to Ascertain Foreig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