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源 > 研究文章与演讲发言

【研讨会主题发言十一】黄锡义: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及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与会代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及“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运用”两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执行

前新加坡驻阿根廷非常任大使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黄锡义(Michael Hwang S.C.)


各位下午好。下面我想简要介绍国际商事法庭的特性及《新加坡调解公约》。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与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商事法庭的作用是什么?简而言之,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平共处。每个机构都可以满足潜在纠纷当事人的某些需求,同时其他纠纷当事人可能更关注另外一些机构的某些已知优势。伦敦就是最好的例证,英国商事法院是世界上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最受欢迎的法院,而伦敦国际仲裁院也是世界五大仲裁机构之一。

我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其他国家执行国际商事法院的判决。

第一,这些判决可以通过条约执行。这取决于国际商事法院所在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多寡。在普通法系国家,也可以依据普通法执行国际商事法院的判决,即所有由外国高级法院作出的以给付特定金钱为内容的判决,无论是否存在互惠,都将得到承认。依据普通法执行判决,需要遵守一些相对容易实现的基本规则。这意味着,无论判决作出国与执行国是否签订条约、是否存在互惠,在实践中,由国际商事法院作出的所有以给付特定金钱为内容的判决都将在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得以执行。亦即包括美国在内的近50个普通法系国家(以及重要的普通法地区,如香港),即便与判决国未签订条约,或者存在互惠,也会执行这些判决。

第二,如果一个国家加入(或签署并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公约》),则该国判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执行。美国是《海牙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之一,但它还没有批准该公约。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美国适用普通法有关承认外国判决的规则,是否批准并没有多大区别。《海牙公约》最重要的缔约国是由27个国家组成的欧洲联盟。这是新加坡和中国签署这项《海牙公约》的原因(尽管中国还没有批准该公约),因为这使得新加坡和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其他公约缔约国得到执行,这些缔约国总共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了包括欧盟、墨西哥和他重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在内的全世界很多主要商业中心。

第三个议题是指导备忘录的概念。当我担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时,法庭引入了指导备忘录的概念。这一概念已经显示出了它的用处,尽管指导备忘录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此类备忘录未不意味着签署的各方承担义务(这与谅解备忘录不同,谅解备忘录意味着一定的义务)。指导备忘录直接由两国法院签订。简单地说,指导备忘录表明两国法院有关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判决的法律立场。我们运用这些指导备忘录向全世界证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其他重要的国际商事法庭中得以执行(截至我离任时,我们与其他法院签署了11个这样的指导备忘录)。除非存在条约或互惠,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不会自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因此,指导备忘录是一种对于大陆法系国家非常有用的技术。这种指导备忘录使得各国商人及其法律咨询顾问了解每个国家法院判决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提供这种额外的确定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指导备忘录的作用已得到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的认可。威廉·布莱尔先生在今天下午早些时候所做的演讲中,已经提及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国际商事法庭常设论坛目前正在进行一项重大项目,以敲定一份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成员国签署的联合备忘录,该备忘录描述了每个成员法院有关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判决的一般规则。第一版已经完成,可以在网上查阅(https://sifocc.org/app/uploads/2019/11/Multilateral-Memorandum-on-Enforcement-Nov-2019.pdf.)。第二版及最终版本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鼓励每一个国家认真研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外国判决如何在本国承认和执行。希望通过这种比较,可以促使一些国家修改各自的法律,争取在本国获得更广泛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最后一个议题是调解。法律界和商界的大多数人都熟悉《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19年8月7日开放签署。目前,包括新加坡和中国在内的53个国家已经签署了该公约。

当《新加坡调解公约》第一次被提出的时候,我个人就该公约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而言有多大的意义,是有一些怀疑的。因为根据普通法,调解各方达成并签署的和解协议,在任何普通法系国家都可以作为合同执行。此外,大部分普通法系国家实行即决判决制度,在此制度下,案件不需要在法庭上被审理数月或数年。如果一方提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在被告不提出反对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速裁,而不需要经过完整的审判程序,也不需要口头证据。在新加坡,适用即决判决制度的案件可在3个月内或更短时间内获得判决。因此,在快速获得判决以执行调解达成和解的现有程序效率方面,《新加坡公约》能提供的增益,我有一些怀疑。

新加坡现在已经将《新加坡公约》纳入到国内立法中。2020年的《新加坡调解公约法案》规定了《新加坡公约》下新加坡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新加坡公约》,每个缔约国都应制定规则和程序,以使得本国法院执行国际和解协议(参见《新加坡公约》第3条和第4条)。这提供了比即决判决程序更快捷的程序。这种程序的工作方式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法院管辖(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则2020》细则第6条,声称有国际和解协议书(如《新加坡公约》第1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无需将此申请送达国际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和解债务人)。申请人需要提供国际和解协议的证明(《新加坡公约调解法案》第6章(1))并请求法院将该份国际和解协议作为法院命令予以记录(《新加坡公约调解法案》第4章(1)(a))。

第二,在法院审核认为协议是恰当的,并作出命令后,法院的命令必须送达协议债务人(《最高法院管辖(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则2020》细则第6(2)条)。如果和解协议债务人对其在和解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有异议,那么该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和解协议后的6周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驳回和解协议的申请(《最高法院管辖(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则2020》细则第7(1)条)。该申请必须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并提供该和解协议不应被执行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证据 (《最高法院管辖(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则2020》细则第7(2)条)。

第三,该申请随后将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优先审理,因为《新加坡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尽速快速处理执行申请(《新加坡公约》第4条(5))。因此,除非协议债务人提出要求,否则协议债务人不享有听证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适用《新加坡公约》的案例,但至少从立法规定而言,这将是一个更快的获得法院判决的程序。传统的执行方式是先向法院提出请求,然后申请即决判决执行和解协议,此种程序需要进行听证。新加坡的国内立法有望成为其他《新加坡公约》缔约国制定实施公约的国内立法的参考。

最后,请允许我向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表示感谢,感谢邀请我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我期待为这份工作做出贡献。非常感谢。



相关链接:Michael Hwang S.C.: Enforceability of Judgments in a Foreign Cour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ingapore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