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石静霞: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跨境破产与重整案件的几点观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2-03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三“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三: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前院长
石静霞
本发言根据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于2024年1月和4月分别作出的首份跨境重整裁定和首次批准跨境预重整安排提供几点观察和思考。
首先,关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跨境破产与重整案件的相关背景体现了新加坡近十年来努力确立其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和国际破产重整中心方面取得的开创性进展。2015年新加坡创建国际商事法庭,隶属于新加坡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普通庭的一个分庭。2017年新加坡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规则。2022年10月,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对其程序规则进行修订,明确其具有审理跨境破产与重整案件的管辖权,并为此任命了数名破产重整领域的资深国际法官。
其次,2024年1月18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其首份跨境重整裁决。该裁决在印尼最高法院尚未对国内上诉作出最终裁决的情况下,将印尼鹰航(Garuda)在国内的重整程序承认为外国主要程序,且裁定承认并执行在印尼国内重整程序(PKPU)中批准及经雅加达商事法院认可的和解计划;进一步澄清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对新加坡采纳示范法的第6条“公共政策例外”范围的理解,特别是概念的狭义性、要求更高的违反公共政策门槛更有助于促进示范法的目的和目标(推进修正的普及主义)以及礼让原则、目前各国对公共政策的限制性解释趋势、严格的公共政策概念与国际仲裁立场的一致性等。同时,本案体现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根据现代跨境破产与重整的发展趋势,放弃英国法传统下对吉布斯规则(Gibbs Rule)超过130年的遵守。
第三,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于2024年4月26日批准越南最大房地产商之一No Va Land(NVL)的预重整安排计划(pre-packaged scheme of arrangement),涉及受纽约法律管辖的3亿美元可转换债券的重组。发言讨论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如何通过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在越南注册的NVL公司满足与新加坡有实质联系的标准、NVL预重整方案如何满足法定要求等争议问题。
透过这两个里程碑案例,发言重在分析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这两份裁定的综合背景、主客观原因及其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并思考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如何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并及时回应建设高水平开放新体制下的大国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