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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马培德:中国和德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的跨境司法合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2-03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三“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三: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

 

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

海德堡大学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

马培德(德国)

 

导言

我们的议题三是“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国际协议与司法实践”。我的发言将侧重于这种司法合作的一个具体方面: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研究中国与德国之间的关系。演讲内容仅限于民事和商事。

鉴于中德之间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来解决争端,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至关重要。在下文中,我将简要讨论相关条约背景,然后考察中德两国的国内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最后就如何改善两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一些想法。

条约框架

在国际商业纠纷中,当事人传统上依赖于国际仲裁等完善的机制,1958 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得到了广泛采纳。该公约包括中国、德国和其他 170 多个缔约国,为跨境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框架。

谈判、调解和其他形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也可在解决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中,国际仲裁也经常被使用,已知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二是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约有160个缔约国)解决的,其余大部分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解决的。

然而,众所周知,没有任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机制能像1958年《纽约公约》一样在仲裁裁决方面被全面或广泛接受。

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范围有限,它的管辖基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迄今为止,该公约已有约35个缔约方。德国于2016年加入该公约,中国于2017年签署但尚未批准。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的范围更为宏大,旨在建立一个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外国判决的全球框架,涵盖的管辖权条款范围比2015年公约更广。然而,迄今为止,该公约吸引的签署国寥寥无几。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自2023年起受2019年公约约束。虽然中国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但尚未签署该公约。

对德国而言,《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版)(第 1215/2012 号条例(欧盟))等文书至关重要,这些文书规范了欧盟成员国之间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卢迦诺公约》将《布鲁塞尔条例I》的原则延伸至包括瑞士、挪威和冰岛在内的几个非欧盟国家,该公约虽然不适用于中国,但也与中国相关。

中国已缔结39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许多条约广泛涵盖司法合作,大多数条约都包含民商事判决的执行条款。中国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主要是同与中国有重要经济或政治联系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尤其是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这些条约既对解决与“一带一路”项目相关的跨境纠纷至关重要,也是对中国与“一带一路”伙伴国签订的众多双边投资条约的补充。

同样,德国也与包括以色列和突尼斯在内的几个非欧盟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是,中国与德国之间没有专门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在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中德两国必须依靠各自的国家法律和互惠等一般原则来管理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国内法律框架

中德两国的法律体系都植根于民法传统,因此在立法方法上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德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法于2023年进行了重大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两者均规定了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德国

在德国,民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受《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特别是第722、723和328 条。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欧盟法律(如《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版))不管辖承认和执行程序的情况,因此在涉及非欧盟国家的案件中尤为重要。第722和723条规定,外国判决必须由德国法院宣布可执行。这一过程涉及一个单独的司法程序(exequatur),由法院评估外国判决是否符合德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第328条概述了必须拒绝承认的条件,包括:

根据德国法律,外国法院缺乏管辖权;通知被告不当以致影响其辩护能力;判决与德国承认的其他判决相冲突;与德国法律原则尤其是基本权利根本不符;德国与外国之间缺乏互惠;特殊规则适用于某些领域,如家庭法事务和破产案件。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3(1)条,德国法院不能审查外国判决的是非曲直,而根据第 723(2)条,外国判决根据原诉法院的法律必须是终审判决。

通常情况下,在德国获得执行的过程需要4到7个月。当事人有权就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提出上诉。不过,德国一般不规定针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或执行的临时措施或反诉禁令。

中国

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和程序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相关规定载于《民事诉讼法》第27章,标题为“司法协助”,涵盖第295至306条。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裁定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又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承认该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并根据需要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新的第300条,该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司法解释的内容。该条概述了中国法院必须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各种理由,这些理由在许多方面与德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拒绝理由相似。第301条规定了中国法院必须认定外国法院对特定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形。

此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30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情形,即诉讼涉及的争议与一方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相同。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案还在第303条中引入了复议程序(reconsideration process),允许当事人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定提出异议。然而,这种复议的范围有限,似乎不允许全面上诉。

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诉讼有特殊安排,但在此不作讨论。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条款无疑更加明确了外国判决何时可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决定仍然依赖于互惠原则。分析互惠原则涉及审查判决起源国和接受国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

有关中德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司法实践仍无定论,迄今为止仅有少量相关案例。

这种稀缺性可部分归因于对国际仲裁的普遍偏好。根据 1958 年《纽约公约》,仲裁为跨国争议解决提供了全球公认的机制和中立场所,使得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受青睐。

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中德两国法院在适用互惠原则和其他法律标准时有一些做法的不一致。在过去德国法院也有拒绝承认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情况,由于严格执行互惠原则中国也会拒绝承认执行德国的判决。

事实上,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已逐步放开。2010年代,从限制性的“事实互惠”概念到更为宽松的 “法律互惠”概念,再到最近更为柔和的“互惠推定”,都发生了重大转变。

近期的政策发展也反映了中国对支持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视,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提出,在与“一带一路”国家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主动提供司法协助,以促进互惠。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的《南宁声明》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做法,该声明允许推定互惠关系,除非对方国家因缺乏互惠而明确拒绝。此外,202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提出了新的互惠解释标准,从事实上的互惠转变为法律上的互惠,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审查外国判决相关申请提供了详细指导,并引入了事前内部审批机制,以确保中国法院公正执行外国判决。

中国目前对互惠标准的解释有持续讨论,并表明从最初的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互惠谅解或共识以及互惠承诺,发生了显著的演变。最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6月18日的判决中承认了推定互惠原则,该判决涉及在中国首次执行泰国的一项金钱判决。

另一方面,德国法院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互惠进行了界定,其原则是必须相互保证在德国做出的判决将在类似条件下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互惠并不要求签订正式条约,而是侧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是否普遍承认德国的判决。

此种情形下,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必须不比德国的条件更严格。这可能意味着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标准应与德国标准相似,特别是在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考虑方面。

结论与展望

从上我们得出了一个主要的启示:虽然中德之间正在形成一种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模式,但每个案件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具体情况。由于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条约义务,互惠原则往往会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为两国对该原则的解释各不相同。

此外,德国法院非常重视外国判决的程序完整性,确保严格遵守正当程序。这种严格的审查导致了多起判决因被认为存在程序缺陷而不被承认的情形。

然而,中国最近的发展,特别是对互惠解释的逐步放宽,为更多地接受外国判决,包括来自德国的判决铺平了道路。

有几项战略可以进一步加强这一积极趋势:

1.批准国际公约:中国可以考虑批准2015年《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并签署和批准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虽然这一过程需要时间,也不一定能解决所有双边问题,但这将是朝着协调承认与执行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

2.商签双边条约:中德两国可以探讨谈判一项专门针对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的可能性。虽然耗时费钱,但这是最有效、最全面的解决方案。中国已经与法国和意大利达成的双边条约可以作为范例。

3.非正式司法合作:可以利用现有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来推动关于协调判决执行实践的讨论。该项目由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BMZ)委托,由中国司法部牵头,为法律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自2000年以来,该项目已对约11000名中国法官进行了法律方法的培训。

4.国际商事法院之间正在开展的全球合作,尤其是通过商事法院常设国际论坛(SIFoCC)开展的合作,也可发挥支持作用。SIFoCC的《关于执行金钱商事判决的多边备忘录》(2021年第2版)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其中也有关于中国和德国的章节,这两个国家都是SIFoCC的成员国。

中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积极参与SIFoCC,而德国的国际商事法院结构仍处于早期阶段。这是一个渠道,双方可以相互利用,来促进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随着德国联邦司法部于2023年4月25日提出一项法案草案,德国正在取得重大进展。该法案旨在在地区法院和地区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商事分庭,以英语进行诉讼。德国联邦议院于2023年10月12日讨论了该法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议中。事实上,自2018年起,法兰克福就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使用英语进行诉讼,斯图加特、曼海姆和柏林也有类似的法院。这些法院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吸引案件的能力,这也是其他国家类似法院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和德国建立国际商事法院的努力等最新进展对两个国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取消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互惠要求。

此外,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实践中,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以避免与法院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执行有关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