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高晓力: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中国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2-03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三“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三: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高晓力
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全球经济周期性调整,跨境破产日益增多,进一步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已成为各方共识。近年来,中国在跨境破产司法合作领域的实践不断发展,相关立法工作积极推进,未来可期。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中国实践。
一是中国法院持续推动跨境破产司法实践,不断积累合作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为中国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从性质上看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属于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范畴,但由于破产的特殊性,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全球性公约在磋商过程中即均将破产事项予以排除。然而,中国与三十多个国家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并未排除破产事项。因此,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双边条约的相关规定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例如,2001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根据中国与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承认了意大利米兰法院破产裁决在中国的效力。对于与中国没有条约基础的国家,中国法院积极适用“互惠原则”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对于“互惠原则”的把握从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再到推定互惠,不断展现更加开放的司法态度。例如,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互惠原则裁定承认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的“民事再生程序”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了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的破产裁决,批准管理人在中国履职。此外,中国法院还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法院做出的破产裁决。中国法院正在以愈加积极和开放的司法理念和态度面对日趋增多的跨境破产国际合作需求。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中国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的裁决不断得到美国、英国、比利时、新加坡等各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在更广阔的领域蓬勃发展。
同时,我们深入推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司法实践。2021年5月14日,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发布《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厦门、深圳地区法院据此已经展开了多宗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实践。事实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一直以来都在根据普通法原则对内地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的裁决予以认可与协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是中国法院多年来的破产审判实践为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出清”与“拯救”双重功能,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大量“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有序退出市场,释放、盘活市场要素资源;一大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则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改革中形成在中级法院层面设立了18个专门破产法庭、99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专业化审判机构格局;指导在册机构管理人7905家、个人管理人1260家,推动设立管理人协会231家;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案件近7万件。在立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办理破产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30余件,统一裁判尺度。
在此基础上,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开拓创新。上海、北京两地法院不断完善办理破产的制度机制,积极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中国首个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实现线上申请、线上交流、线上查询,并制定了跨境破产案件工作指引,助力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不断提质增效。
三是立法不断完善、国际交流日益繁荣为推进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创造着积极条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有望在本次修法中适当借鉴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部分内容,这将为中国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制度供给。
近年来,中国法院积极与相关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开展跨境破产领域的交流,相继选派法官参加新加坡最高法院发起成立的司法破产网络(JIN)会议、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中日韩法官圆桌会议、亚洲破产改革论坛等,就跨境破产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交流互鉴,增进共识。
未来,我们期待与各方携手,共同推进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为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