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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二主题发言】陈磊:跨境执行仲裁裁决:普通法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挑战与分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2-03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二“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二: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

 

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主任

陈磊

 

仲裁已成为国际商业交易中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然而,跨越不同司法辖区执行仲裁裁决面临着独特的挑战,特别是在应对普通法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分歧时。这一问题展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在复杂的交互作用中如何交织在一起,进而影响国际商业争议的结果。

《纽约公约》及其作用

1958年《纽约公约》是全球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框架的基石。该公约作为一项强有力的工具,通过确保仲裁裁决在广泛的司法辖区内可执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然而,尽管《纽约公约》提供了统一的框架,其适用在不同司法辖区内并不完全一致。普通法与大陆法系在解释和执行公约条款时可能会显著不同,导致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可预测性。

司法审查与公共政策

在普通法司法辖区,法院通常采取更为干预主义的立场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尽管它们通常尊重仲裁的终局性,这些司法辖区的法院可能会更仔细地审查裁决,特别是在程序公平性和遵循公共政策方面。例如,在英国,如果发现裁决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或存在严重程序不当,法院会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相反,大陆法系通常对仲裁采取更为尊重的态度。以法国法院为例,它们通常不愿干涉仲裁裁决,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并尊重基于仲裁庭管辖权原则作出的决定。然而,在公共政策例外的适用上,大陆法系法院可能会更加严格。在法国,如果裁决被发现明显违背国家的公共政策,法院可能会拒绝执行该裁决,而这一标准可能比普通法司法辖区更为宽泛。

可仲裁性

另一个显著的分歧领域是可仲裁性,涉及某些类型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在普通法司法辖区,可仲裁性的范围通常较广,法院往往允许广泛范围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包括涉及复杂商业问题的争议。

大陆司法辖区则可能对可仲裁性施加更严格的限制。某些事项,特别是涉及公法、家庭法甚至竞争法的事项,可能被视为不可仲裁。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普通法司法辖区可完全执行的仲裁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因所涉争议在该国法律下不可仲裁而被拒绝执行。

司法管辖权问题

接下来,通过各种案例研究可以说明司法管辖权问题的差异。例如,在Dallah Real Estate and Tourism Holding Company诉巴基斯坦政府宗教事务部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是巴基斯坦政府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这凸显了普通法法院严格审查的态度。

相反,法国法院在Société Hilmarton诉Société OTV案中执行了一项在瑞士已被撤销的裁决,展示了大陆法系强调仲裁程序自主性和裁决终局性的态度,即使该裁决与另一司法辖区的裁判相冲突。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国持一种比较鲜明的立场,即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瑞士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国际裁决,并未融入瑞士的法律秩序中,因此,尽管该裁决已被撤销,其在法国的承认并不违背法国的国际公共政策。

 结论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分歧对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虽然总体上有益,但必须谨慎考虑到在执行裁决时可能遇到的挑战。跨境执行仲裁裁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凸显了在应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交织时的广泛挑战。普通法与大陆法系在司法审查、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等领域的分歧,可能会显著影响国际商业争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