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周汉民:中国国际商事临时仲裁的思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1-25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
中国国际商事临时仲裁的思考
全国政协常委
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
周汉民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两种基本形式,它们相辅相成,在纠纷的解决中各自发挥着相应的作用。然而,相比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出现的时间更早,历史更为悠久,其对于民间争议的自治解决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因此,随着我国仲裁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保障的逐步推进,在当下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临时仲裁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及时。
一、临时仲裁的优点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幅度及程度的不断加大与加深,临时仲裁越来越受到国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临时仲裁,又称特设仲裁、特别仲裁,它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约定的规则或仲裁庭规定的规则进行的仲裁,其具有程序灵活便利、费用成本节约、个案针对性强、仲裁效率高效等诸多特点。
这与世界范围内临时仲裁所构成的优点是相吻合的。国际社会对临时仲裁优点的肯定,首先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更好地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国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二、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实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与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被社会给予了深切的期望。对于与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给予更大的关注。这一制度的重要规则之一即临时仲裁制度的体系建设也因此让我们感到十分紧迫。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各相关部门都发布过一些涉及到临时仲裁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再如《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规范性文件。
今年6月13日,由上海司法局发布的《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是国内首个在地方层面上明确规定和认可“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文件。这一文件有19个条款,涵盖了临时仲裁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服务提供和仲裁程序的推进及保障等内容。它特别突出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临时仲裁的“三特定”要件,鼓励仲裁机构提供服务,强化仲裁程序要有更好的保障。可以说,《推进办法》是为了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而出台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与此同时,与《推进办法》相呼应,2024年8月15日下午,全国首例外方当事人申请在华进行的临时仲裁案在上海浦东签约。该案中的英国行业协会与浦东公司原先约定选用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适用英国法,在英国伦敦仲裁,但综合考虑涉案金额、时间成本等因素,双方补充约定选用2024年8月1日新发布的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适用中国法、以上海为仲裁地、浦东新区为开庭地,共同选定了一位海事领域专家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本案是全国首例外方当事人申请在中国开展临时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原约定在伦敦仲裁,现选择在浦东开展临时仲裁,这是浦东制度型开放的正向回馈,也是上海仲裁国际公信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的真实写照。
三、关于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建设的个人建言
我国在当下实施临时仲裁,确实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和挑战,包括关于临时仲裁的法律效力不清晰;临时仲裁的仲裁庭组成较为困难;临时仲裁的程序推进较为缓慢;临时仲裁的仲裁员监督机制较为缺失;对临时仲裁的司法监督不明确;等等。
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满足市场需求等措施,来不断推进临时仲裁制度的机制建设,我的建议是:
1、修改现行国内仲裁法律框架。通过修订《仲裁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借鉴诸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纽约公约》等国际经验,来建立相应的国内临时仲裁制度,为临时仲裁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我这里谈全国统一,也就是为了当许多仲裁机构尝试进行临时仲裁的时候,我们必须有相对统一的国内临时仲裁规则来执行。
2、认真起草临时仲裁条款。在起草临时仲裁条款时,我们可以对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支持服务机构、临时仲裁规则等进行细致、严谨的考量和斟酌,从而避免类似组庭僵局之困或程序推进之虑。应该推广已经要素齐备、严谨考量和斟酌后形成的临时仲裁条款,也就是临时仲裁相关的合同示范条款或相应建议条款,供企业选用。
3、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及机构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对临时仲裁的仲裁员的监督机制,包括:推荐临时仲裁员名册、对仲裁员资质进行审核和确认、定期评估其在案件中的表现以及设立透明的投诉和处理程序等。
4、提升技术与管理的支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通过诸如线上文书提交、远程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支持临时仲裁的快速组建和执行,从而避免传统仲裁到目前为止还有的一点程序繁琐。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不断演进,作为仲裁制度之本源的临时仲裁制度,必将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与蓬勃的发展态势在完善我国商事仲裁规则、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