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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莊泓翔:程序规则与案件管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1-25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

 

程序规则与案件管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兼国际关系主管法官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

莊泓翔

 

尊敬的张军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位法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各位委员、尊敬的各位来宾:

非常感谢我能够有幸再次被续聘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并受邀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次研讨会上发言。对于无法亲临现场参加今天这场研讨盛会,我感到非常遗憾。

在2020年举办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上,我曾提到近年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呈指数级增长。我还指出,国际商事法庭的兴起正是对这一增长需求的回应。但是,为什么当事人在可以选择仲裁等其他方式时,要选择国际商事法庭来解决争议?如何继续将国际商事法庭打造为能够吸引当事人前来解决争议的平台?

今天,我想指出,答案的关键落脚点在于国际商事法庭同时结合了国际仲裁和法院的最佳优势。一方面,当事人重视程序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这已经成为国际仲裁和国际争端解决的一大特色;另一方面,当事人追求与争议价值相称的高效率且高性价比的争端解决程序。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计正是对标这些互补的目标而创设的。

请允许我先从灵活性原则开始介绍。当事人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时,法庭会裁令确定以下三种审理路径之一来处理案件:诉状路径(Pleadings Track)、陈述路径(Statements Track)或详细书面陈述路径(Memorials Track)。诉状路径和陈述路径更接近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诉讼程序。例如,在诉状路径下,原告首先提交诉状,列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之后被告提交答辩状回应。这一过程有助于提炼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和立场,但不深入探讨证据。相比之下,详细书面陈述路径则要求当事人提交附详细陈述的诉状和答辩,全面列明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论点。详细书面陈述路径受到了更多见于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诉讼程序的启发。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据此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当事人可以就最熟悉的路径达成一致,法庭也可以考虑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此类协议。

这种灵活性由法院在诉讼管理中发挥的积极而强有力的作用所约束。例如,虽然法庭可能会考虑当事人关于路径选择的协议,但法庭最终有权决定并甚至修改适用于个案的审理路径。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一些关键原则的指导,例如确保程序公平公正,以及适用符合国际商业需求和现实的程序等。

路径选择只是个开始。法官会分配案件并且负责从立案到结案的全流程管理。例如,定期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促进争议的高效解决。在会议之前,当事人需准备并提交案件管理文件。这些文件发挥着清单的作用,敦促当事人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从诉讼中程序性申请、外国法问题到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清单的作用还在于向法官通过可视化方式呈现潜在的事项或问题,以便法官采取积极措施来识别和解决问题。

我提到的这些要点已成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模式的基本特征,但这一模式仍在不断发展,以适应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当事人需求和期望的变化。例如,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了技术、基础设施和建筑组专门处理复杂的技术性争议。我们发现,跨境争议变得更加复杂,无论是诉讼标的的巨大体量,还是当事方的多样性,抑或是案件的技术性和证据复杂性。为应对这些挑战,列入技术、基础设施和建筑组的案件由具有专门案件管理权限的专门法官管理。例如,拟提交专家证言的一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庭的许可。法庭有权指示双方的专家撰写联合报告,明确其一致或分歧的领域,并直接和专家召开案件会议。

最后,我想指出,通过程序创新,国际商事法庭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未来注入了巨大的潜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就是这种创新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成员在调解案件和提供咨询意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再次感谢我有幸被续聘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我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与大家见面。同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并取得卓著成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