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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议题一主题发言】王淑梅:国际商事法庭及跨境商事诉讼的中国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1-25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

 

国际商事法庭及跨境商事诉讼的中国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王淑梅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参会嘉宾,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在本次研讨会第一议题发言。近年来,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跨境贸易投资持续保持增长,中国法院受理的跨境民商事案件相应呈上升趋势,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2013年至2024年上半年,中国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49.22万件,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此,我分享三点发展国际商事法庭与跨境商事诉讼的中国经验:

一、致力于推动跨境商事诉讼机制现代化。针对平行诉讼管辖冲突、跨境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域外法查明难等制约跨境商事诉讼质效的“瓶颈”问题,我们采取以下举措:一是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2023年,中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对涉外编进行“大修”,健全涉外管辖机制,取消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限制,增加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规定;完善涉外送达、调查取证机制,明确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基本规范等,形成系统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二是加快构建涉外民事诉讼便利化机制。中国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便利境外当事人参加诉讼、简化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促进文书高效合法送达等实践指引;建立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有效缩短涉外送达周期;为跨境诉讼当事人开通网上立案、委托见证、查询等服务,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于去年11月在我国生效后,对符合公约规定的域外公文书免除认证手续,更加便捷地实现公文书跨国流转。三是持续优化域外法查明机制。设立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于2023年出台域外法查明司法解释,针对域外法查明责任、途径及具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并发布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着力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问题。

二、致力于推进跨境商事诉讼机制国际化。一是加快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成立以来,受理国际商事纠纷42件,审结29件,标的额人民币100多亿元。其中,某银行马尼拉分行与江苏某银行备用信用证纠纷案的裁判首次明确在中国法下,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应当认定为独立保函,并通过该案明确了欺诈的认定及止付标准,对明晰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再如,去年成功调解的一起涉医药专利合作的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采取一揽子跨境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标的额人民币10亿元的纠纷,当事人分别撤回在中国及美国的多起关联诉讼,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二是支持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苏州、北京等12家中级法院设立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了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跨境商事诉讼格局。比如,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建立涉外保全、立案、审理、执行衔接绿色通道。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中国法院准确适用准据法,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比如,2023年,中国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10余个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全年无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案件,不断丰富和拓展互惠原则的内涵。比如,2022年3月,上海海事法院首次采用“法律互惠”标准,认定中国和英国存在互惠关系,进而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判决。之后,去年年底英国法院也承认了中国法院的判决。再如,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铁路运单物权纠纷案,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转让铁路运单的交易模式予以积极认可,成功促推我国所提议题成为联合国贸法会“可转让货物单证”这一国际立法项目。

三、致力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同共进。一是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对平台机构资源进行智能化整合,实现早期中立评估、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在线衔接和办理。二是支持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我们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支持仲裁机制创新,通过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典型案例等,增强司法透明度,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三是建立贯穿纠纷解决全过程的调解机制。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诉中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化解纠纷,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是各国法院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外当事人的迫切需求。展望未来,中国法院愿与各国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委员一道,深入交流跨境商事案件的管理经验,积极推动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流通,支持仲裁、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发展,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贡献力量!

以上是我的分享,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