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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颂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聘)活动上的发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1-21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开幕式环节专家委员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聘)活动上的发言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

欧颂律

 

尊敬的张军院长、大法官、各位专家委员:

非常荣幸应邀加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也非常荣幸能够今天作为专家委员的代表发言。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一个独特的机构。据我所知,世界上没有任何其他法院设立过这样的机构。它的成立是为了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调解或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领域提供建议和帮助。这是一项振奋人心的创举,它反映了中国法律和实践在国际商业和运输事务方面深刻的国际性。这里我特别要谈谈海商法和国际仲裁法。

自21世纪初以来的这些年里,我观察到了中国法律和实践在这些领域的真正国际化。

2005年至2008年,作为世界海事大学理事会成员,我曾与上海海事大学的教授们会面交谈。当时,上海海事大学宏伟的校园还在建设中。在交谈中,我见证了立法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起草过程中所展示出的丰富的学识和严谨的态度。这种严谨和学识是非凡的,在一部开放型、真正国际化法律的编纂过程中,呈现出了现代国际公约及相关实践的精髓。

大约在这个时候,我作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法官,参与建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海事法官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海事法官之间的合作关系。这也是一项历时数年的非凡尝试,其中包括对话、会议交流以及对海事法律和实践方法论的相互理解。

在此期间,我在澳大利亚为研究生教授海商法。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参照海运国家的公约、主要法典和法规进行教学。这些资源和教学中,最主要的文本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英译本。这两部法律的翻译工作体现了同样的严谨的态度和渊博的学识。它们文笔优美、清晰简洁。它们过去和现在都是伟大法律写作的缩影。与此同时,据我所知,这两部法律正在修订过程中。

今年,中国第一批海事法院已经成立40周年,见证了中国在建设一个全面、高效和专业的海事法院体系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中国海事法院的法官以专业、博学高效著称。在我2014年参与的一个案件中,在处理关于“更方便法院”的争点时,我尊重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权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该法院明确表示,案件正由一个具备专业审判能力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有幸加入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将继续在包括海事和仲裁争议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协助发扬这些重要的国际性传统。将国际化纳入国际贸易和海事事务的法律和实践之中是合理的,这源于这些事务本质上及渊源上的国际性。这些部门法律具有真正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它们的渊源与其说是来自构成互动节点的陆上群体,不如说是来自于从事国际贸易的海员和商人的活动、需求和期望。例如,海商法不是某个地方某个民族的法律;它是海事活动的法律,是世界各地从事海事活动和商业的人群的法律。掌握这一点非常重要。海商法适用于那些在海上和世界各地从事航海和海上商业活动的群体。

一位伟大的美国学者约翰·亨利·威格摩尔于1928年出版了专著《世界法系概览》,该书精彩的论述佐证了我的观点。威格摩尔教授识别了历史上16种法律体系,前12个法律体系来自不同的民族和地方(注:这些选择和拼写受其当时所在地域和时代的影响),包括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希伯来、中国、印度、希腊、罗马、日本、穆罕默德、凯尔特、斯拉夫和日耳曼等。而后四种体系并不属于特定群体和地区,而是建立在更普遍概念之上的法律体系。其中一种就是海事法律体系,它是由海洋和商业中心相似而和谐的概念形成的。正如威格摩尔教授所指出的,这些体系通过在海事和商业中心形成的相似和协调的观念,表现出“统一的演变过程,构成了一个单一的、独立的、连续的海事习惯法体系”。虽然这些规则以习惯法形式表现,但它们在各大海事城市的跨国公会、海事法庭中以法律形式得到执行,形成了一种海上自治。尽管这些论述是对古代事务的表达,但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能正确理解并关注海商法的本质及其来源、发展,我们将看到这种法律体系在20世纪和21世纪呈现的活力。

该渊源对于海商法的独特塑造可以从许多案例中看出。在此,我们只需列举一小部分海商法形成的例子即可:比如说具有海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执行海事法律的法院,有权撤销旨在限制海员获得生活必需品和医疗保健权利的合同条款;确定船舶销售后所有权取得、消灭的准据法规则应为船旗国法,而非船舶销售时船舶实际所在地法,而此类法律后果体现为在确定船舶扣押准据法时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从而避免了在海事商业活动中因适用动产(船舶)所在地的非海事规则所导致的难以预测的结果;海事法律中有关于尽力救助海上人命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在许多国家的陆地法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权利或义务。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与海商法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无论是在集市上的商人法庭,还是在主权国家的法院中,都可以找到国际争端解决的影子。对于那些不熟悉国际商事的范围、规模和要求的人来说,往往很难向他们解释,调整国际商事的法律必须是真正国际性的、兼顾每个人长远利益的法律。

2023年9月在北京签署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鉴于中国在制定和形成该公约过程中的贡献,该公约被恰当地命名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这反映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活动中这些因素的持续关注。

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仲裁和海事司法机构是一项每一代人都为之奋斗的事业。建立公平公正地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机制,制定国际商业和国际贸易的法律和程序,以抵御强权,是一项光荣而正义的使命,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和专家委员会便正是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