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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国际性和独立性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王江雨     发布时间:2018-07-13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新加坡翻译为“国际商业法庭”,国内称之为“国际商事法庭”)最大的两个特点是国际性和独立性,“独立性”主要指程序上的独立性,这两个特点是它能够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主要原因。

首先介绍一下它建立的故事。2013年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提出建立SICC,最初的着眼点是金融争端,主要想在这方面有所建树。但现在比较扩张了,我想它建立后应该有20多个案子,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能源的案子,还有合营企业纠纷,法庭本身的定位也不是很复杂。我发现中国国际商事法院与新加坡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例如着眼点,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建立的着眼点虽不能说完全为了取代仲裁,但也是针对目前商界对国际仲裁的很多不满,例如费用很高,耗时很长,仲裁员经常误解法律,法院的目的是建设一个类似于常设仲裁庭机构。但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针对“一带一路”进行共商共建,各自的理念还是不一样。

就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地位而言,存在另一个不同。虽然它也是最高法院下属的一个庭,但只进行一审判决。新加坡为两级三层法院体制。基层法院过去称为初级法院,现在为国家法院。在国家法院上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一个称呼,实际上包含一个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可以进行一审也可以受理来自国家法院的上诉案件,而上诉法院则是真正具终审功能的上诉法院。新加坡的国际商事法院设在高等法院,属于最高法院的第一级,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庭,这个庭的判决自然是可以上诉的,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一审终裁、不能上诉还是有区别的。但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自行约定是否上诉。就管辖权而言,新加坡法院强调国际性和商事性。后对法案进行修订,现在也管辖所谓的离岸案,这一点与国内的国际商事法院也有所不同。我听刚才几位法官的介绍,国内的国际商事法庭好像只受理与中国有实质联系的案件,但是新加坡的离岸案件管辖权反倒强调与新加坡没有实质关联的案子,如果与新加坡有实质关联的案件则受新加坡国内法的约束。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重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际性,以及与国际性紧密关联的“精英性”。国际性主要表现在法官团队和律师代理行为的国际性。

新加坡为建立国际商事法院,其实也颇为大动干戈。 2013年建立了包含国际法律精英人士在内的委员会并讨论可行性,为此还进行了修宪。根据新加坡原有法律,法官退休后,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休后不能从事正式审判工作,且法官必须为本国人士。2014年新加坡为此专门修宪,首先允许退休法官,包括前任大法官等非常有名的法官兼学者可以继续从事审判业务。其次是允许首席大法官指定外国人担任法官,实际上是为国际商事法院铺路。基于此,建立了非常强大的商业法庭法官队伍,其中有很多是我的前同事,好几个都是新加坡国立大学里出来的学生。

除21人的本土法官团体外,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最大的特色是建立国际法官团,这些人拥有和新加坡本土法官一样的权利义务,一样参与审案,实际上这些人大部分来自于英联邦国家,都是前首席大法官,或是来自于英美体系的偶像级、明星级的资深法官,被新加坡聘请为新加坡国际法官团成员。目前来自英国的法官有六名,澳大利亚四名,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和日本各一名。保证所有案件中至少有一名外籍法官。

这一点令新加坡国际法院得到国际商业界的信赖。因为国际商业界很大程度上还是通行英美法,商事合同的准据法长期以来不是English Law就是New York Law。近几年,新加坡法律、香港法逐渐得到采纳。这些来自英美法系统或者受到过英美法训练的律师看到这些如雷贯耳的名字,他们会认为没有问题,而且愿意向当事人推荐,因为这些法官的学识和人品,可以通过几十年的经历进行验证。我想这个国际性的力度非常大,现在法院中有15名著名的国际法官,但是往后有可能还会再继续增加

另外一个国际化指标是律师代理,这方面也给当事人,尤其是律师以很大的吸引力。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外国律师可以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出庭进行正式代理的,且在案件中权利义务和新加坡律师一样。我们知道各国法律市场都受到高度保护,各国一般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代理诉讼活动。但现在根据新加坡的新规定,外国律师如需在国际商事法院出庭,只需进行形式上的注册。我查了一下数据库,现有78名外国律师已经完成了注册,可以在国际商事法院作为正式律师出庭,主要是来自英美法国家,还有不少印度律师,也有一两名韩国人,目前还没有一位中国人律师。中国有一些做的比较好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实可以申请注册。

还有一点是外国法查明,在这方面也是挺大的一个创新性贡献。刚才有几位讨论中国的国际商事法院是否聘请专家证人,我在新加坡也做过专家证人,它由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所聘请,你要给他写一些证词,必要时还需要接受当庭质证。专家证人费用非常的,新加坡的国际商事法庭试图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你不一定需要聘请专家证人,律师本人就可被视为专家证人,如果涉及到外国法律问题,按照过去的传统,律师要请一个专业精通外国法律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现在代理律师自己就可以做,法律陈词起到和专家证人一样的作用,给当事人可以省大量的费用,让律师也觉得有信任感。

另外就是司法体系和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新加坡是一个著名的法治国家,国际商事法庭本身的程序有两个特点,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对此也有所体现,第一给当事人最大自主权,第二最大程度上靠近国际惯例,不让你觉得新加坡有新加坡的特色,在别的地方熟悉的东西到新加坡照样可以适用。具体体现在一些例子上,比如协议管辖,这一点中国的法院也有规定。它明确规定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审案时不受新加坡证据规则的约束,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一套证据规则。如何提交证据,证据的采信本是一件最重要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属于司法主权的部分。那么新加坡明文规定放弃这一部分主权,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你所熟悉的规则。此外,作为一个法院,除了奉行公开审理的原则,大量采取了一些仲裁做法。作为一级法院,理论上讲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上诉范围,或者干脆不上诉,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再讲一下刚才几位法官讲的判决执行的问题。新加坡对外寻求判决执行,以及新加坡裁决在海外的可执行性,我认为有三个因素。第一是法律传统问题,英美法的传统不一定讲究互惠,这样子就解决了很大问题,因为有时候互惠原则面临谁先走第一步,你先给予互惠还是我先适用互惠的问题。结果往往一等就是许多年。但是新加坡没有这个问题,它会选择先执行。

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最大程度上利用国际法,从国际法上最大程度地推动裁决执行,基本上就是这几种情况。第一,英联邦成员国内的执行,这本身就是一个莫大优势,是非英联邦国家不可能享有的一个优势。另外是双边协议,包括与迪拜等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签署了协议,可能等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后也会与中国签署协议。不是国与国,而是两个国际商业法庭之间的协议。我觉得这个方式挺好的,不必国对国,法庭对法庭并不会降低档次,也没有主权的问题。还有《海牙公约》,《海牙公约》的好处就是在欧盟和墨西哥可以执行裁决。对其他国家可以通过司法外交积极推动互惠的执行,一个典型案例就是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新加坡先承认中国苏州法院的判决,后来南京某法院在某一案件中承认了新加坡的判决。这个案子还被选进最高法院的“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就是著名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最后是几点结论。首先,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很大程度上是法律产业政策的推动,新加坡是产业运营很成熟的一个国家,包括金融中心、医药行业、信息科技行业等在自我构建方面都占有优势,现在则是努力打造成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中国不一定是这个出发点,但是新加坡是这个出发点。

第二,法庭的可信度和吸引力来自其国际性、独立性、精英性。如果你是世界知名的法学家,是世界知名的法官,那么大家对你的独立性也不会存有太大怀疑,觉得你判案一定可信。如果你让外国律师也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他们就愿意鼓励当事人来这里诉讼。

第三,对于判决的域外可执行性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因素。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西安交大法学院教授王江雨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