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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义:建设国际商事法庭的迪拜经验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黄锡义     发布时间:2018-07-13     

今天我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第二次能到西安交通大学来跟大家分享迪拜经验。因为我的中文词汇量不是太丰富,所以我开始用中文介绍DIFC法院历史。第二部分我让我的同事进行翻译,第三部分我再作一些补充。

今年我们庆祝DIFC法院10周年,我们创办这个法院之初,管辖权范围是要求跟DIFC存在联系。2011年我们增加了管辖范围,现在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DIFC法院管辖案件,那么无论来自哪个国家,我们都可以管辖相应的案件,所以从2011年开始DIFC可以称为是国际法院。每年我们差不多审理400多个案件,大多数是小额案件,不过现在超过15万美元的高额案件每年差不多有50个,去年案件总标的额是9亿美元,虽然我们不是很大的法院,但是这个数额不小。 

我们主要的特点,是在阿拉伯语言国家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这个特点吸引了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投资人,因为他们第一不说阿拉伯文,第二不习惯阿拉伯的法律和法院,我们DIFC法院因此取得很大的成功。世界上大部分的知名金融机构已经在DIFC设立办公室了,所以我们也可以建设的一个法庭,并成为世界上新的知名国际商业法庭。人家谈到国际商业法庭,当然第一是说伦敦,第二说纽约,那么以后呢?就谈DIFC,或者新加坡、香港。

邓迪心(黄锡义助理):

DIFC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简写,曾是迪拜一个区,这个区内用普通法,区别于阿联酋其他一些地方使用的语言。DIFC使用的是普通法,虽然我们有一些特殊案例,但是兜底准据法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

我再介绍一下DIFC法院和法院判决的性质。我们是一个类似离岸管辖区一个域外的法院,但阿联酋对我们的定义是一个国内法院。DIFC内设有两级法庭,首先是初审法庭,并有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出具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这个判决拿到迪拜本地执行或者阿联酋其他地执行,甚至阿联酋内其他国家执行,都是终审判决,这个是一个背景情况。

那么接下来,我主要介绍一下法院的指导备忘录。我们在建立之初觉得对于国际商事法院来说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判决执行力;第二,在国际上面影响力和公信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条件方面比较统一,首先要有管辖权,其次不能违背自然法的一些原则,那么就可以进行互相承认和执行。

基于这个因素,我们在2013年与英国商事法院签订了执行备忘录,这个备忘录只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陈述,不是一种新的法律,它存在的意义仅是为当事人,或者是任何感兴趣的人士,或者是法律从业人员提供部分信息以及便利。它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第一个是DIFC法院的判决如何在英国商事法院获得执行。第二方面是对方法院的判决如何在DIFC法院进行执行,第三是步骤上的一些实用信息。

我们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已经签订了这样的指导备忘录,大陆法系国家中包括韩国和哈萨克斯坦,我想主要提一下韩国,因为这个比较有意思。韩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标准,或者是条件与普通法系国家的标非常接近的。当时我们与韩国最高法院进行洽谈,从而获得签署备忘录的许可。

黄锡义:

我认为我们的经验对“一带一路”有一点帮助,因为现在在普通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的国际执行判决案件中,最重要的差别就是互惠问题,大陆法的国家需要互惠,普通法国家不需要,所以任何普通法国家的法庭判决都承认,很简单。

我们做这个备忘录,目的是解决本国与别国、普通法国家,怎么样执行的问题。在中国之外,有多少国家肯执行中国法庭的判决?我现在提供一个解释,在普通法的国家,英联邦国家50个国家,你再加美国51个国家,还有零零碎碎的,至少也有51个。去年中国签了海牙公约,就是选择法院的公约。大概有30个国家,我们现在讲商业方面的判决,你讲商业上的判决,在世界上一个最重要的经济上跟商业上的国家,多数都是在普通法的国家,加上欧盟,当然没有加上非洲、南美洲、中美洲,不过比如说你比较《纽约公约》,《纽约公约》是差不多,今年差不多是160个国家,最近是159,普通法国家,再加欧盟,差不多80个国家了,已经一半了。这80个国家可以说在经济方面讲起来可能是比较重要一点。

当然现在很难说,因为中国在南美洲跟非洲有非常多的投资和商业,所以这个对中国也是很重要的。现在还没有去算有任何一个国家跟中国有协议,双边的协议,或者多边的协议,关于执行中国法院的这个判决。

现在进行比较,在新加坡最近的一个国际协会,叫Asia Business Law Institute,那么ABLI目的就是要鼓励harmonization of laws, convergence of laws。所以要先有知识,先要知道我们现在亚洲的法律是怎么样才可以去谈判。所以他们做了一个研究,去年出版的一本书,就是他们的研究就是在东亚的国家,每一个国家的执行外国的判决的法律统统写下来。我们是东亚,就是从印度向东,所以我们没有去记录中东、中亚,中东。迪拜我们DIFC有一个律师法律学院,我们有自己的学院,这种研究我们可以做。在中东,还有北非,因为北非就是阿拉伯的国家,他们的法律执行判决是怎么样的。你们要做“一带一路”,第一样就是要去研究,要去增加知识,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出了中国以后怎么样。

我现在开始做了一些研究,研究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有多少个国家可以执行和承认别的国家的法庭的判决,有的是可以,当然都是有条件的。条件有什么差别,有的国家完全不能执行外国的这个判决,要从头开始。要做这个法庭,应该在这方面去增加知识,这个是我们的建议,谢谢。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首席大法官、新加坡律师协会前主席黄锡义先生与助理邓迪心女士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