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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平台机构代表发言三】安 欣: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优势,助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新发展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09     

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2家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参会。现将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发言刊登。


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优势,助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新发展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院长

安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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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荣幸受邀请参加本次研讨会,与各位一同交流,凝心聚智,共话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称“一站式”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机制的国际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深国仲”)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一站式”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配合开展相关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国际商事法庭的指导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的支持下深国仲国际化发展势头良好

深国仲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司法保障。2022年,深国仲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受理案件标的额达人民币1,272亿元,涉外案件标的额也达到了人民币420亿元,均创历史新高。深国仲在治理机制、仲裁员结构、案件结构、裁决执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方面的“六个国际化”持续深化,效果日益凸显。

在治理机制方面,自2012年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立法,确定了以国际化、专业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以来,极大提高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国际公信力,其中,沈四宝、梁定邦、袁国强和Peter Malanczuk等4名理事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聘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在仲裁员结构方面,于1984年率先聘请港澳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1547名仲裁员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全覆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两批共61名专家委员中,有34名为深国仲仲裁员,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实现“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的“主场战略”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案件结构方面,自2017年以来,受理仲裁案件争议金额从人民币165亿元增长至人民币1,272亿元,案件覆盖国家和地区累计138个。

在裁决执行方面,自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先例以来,大量深国仲裁决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尤其是香港高等法院执行深国仲裁决数量多年来持续领先。

在规则衔接方面,于2019年在香港设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并在吸收借鉴深港两地仲裁经验基础上,构建“深圳+香港”“双城两院”的规则体系。

在机制对接方面,按照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授权改革试点首批事项清单第29项的要求,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牌子,以合作方式引入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等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机构。

二、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机制对推动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发展意义重大

(一)深国仲主动参与“一站式”机制审判实践。

从制度创新到实践应用,“一站式”机制在深圳先行示范区迈出了重要一步。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提审了三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这三个案件均涉及中外当事人选择由深国仲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机制建立后,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首批三宗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做出(2019)最高法民特1号、(2019)最高法民特2号、(2019)最高法民特3号等三份裁定书,均确认中外当事人选择在深国仲管辖的仲裁协议有效,厘清了实践中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的不同认识,明确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并且在我国立法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案例形式提供了解决路径,帮助中外当事人了解裁判要点,稳定中外当事人的预期,在境内外法律界广为关注、深受认同。

以上首批三个案例生动阐释了“一站式”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审查代表性国际仲裁机构重大国际商事案件的仲裁协议效力,这种创新机制,减少了因逐级上报而可能造成的迟延,提高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了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负担,并且增强了司法审查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很好地回应了工商界和法律界的实际需求,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对国际仲裁的强有力支持,彰显了政治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

(二)深国仲积极推动“一站式”机制共同宣传。

为了推广“一站式”机制,自2018年起,深国仲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兄弟仲裁机构共同宣传“一站式”机制,持续开展了系列宣传推介活动,依托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境内外仲裁员培训、专题研讨、“走出去”交流合作、“引进来”来访座谈等方式,向国际仲裁理论界、实务界和境内外仲裁员大力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动态,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民四庭负责人等解读推介“一站式”机制、规则和案例等。

此外,深国仲还在位于深圳前海的新总部国际仲裁大厦(SCIA Tower)35楼立案大厅设立“一站式”机制服务专区,主动向前来立案和咨询的中外当事人宣传“一站式”机制、规则和案例,为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和“服务专区”,得到中外当事人的认同。

三、相关意见及建议

“一站式”机制与平台作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成果,是当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的创新亮点和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闪亮名片。如何进一步发挥“一站式”机制作用取得新成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提出三点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探索建立执行转化机制。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尝试进一步探索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司法判决与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之间的转化机制。以案例资源为例,深国仲近三年年均受理的涉外案件近400宗,涉及大量适用域外法、境外执行等问题。未来,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探索以“一站式”平台为纽带,充分挖掘符合受理条件的案源,也可以引导支持中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明确案件转化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充分利用仲裁裁决通过《纽约公约》实现跨境承认和执行的优势,更好地回应中外当事人关于判决能否有效和便捷获得执行的需求。

二是进一步深化合作、强化联动宣传。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与“一站式”平台机构间的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深国仲的567名境外仲裁员遍布114个国家和地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多家国际组织及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签署有合作协议,以及包括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及其他系列分论坛、FDI MOOT SHENZHEN(国际投资仲裁深圳杯大赛)、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共同形成的“双城两院”发展格局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均能够配合对国际商事法庭的境内外宣传,以及“一站式”平台的国际法治传播能力建设,加深中外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的优势及独特性的充分理解,鼓励中外当事人将国际商事法庭纳入相关司法管辖或争议解决条款,提升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

三是进一步推动专业资源的整合共享。支持“一站式”平台各家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就“一站式”机制创新、案例评析等进行梳理总结,编辑出版相关实务精要,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就“一站式”机制的运作实践、创新发展等提供有益参考和指引。支持举办仲裁司法审查专业研讨会,邀请各级法院、代表性仲裁、调解、法律查明等机构参与,共同研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一站式”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推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助力“一站式”机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