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平台机构代表发言四】陈福勇:促进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建设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发展----机构视角的建议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09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2家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参会。现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发言刊登。促进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建设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发展----机构视角的建议
促进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建设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发展----机构视角的建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陈福勇
很高兴代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来参加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向大家学习。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北仲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情况
近5年来,北仲受理的国际案件为943件,总标的额为419.51亿元。案件类型方面,全部国际案件中,金融类案件为281 件,投资类案件有201 件,服务合同案件134 件,买卖合同案件111 件,建设工程合同58 件,知识产权合同52件,委托合同44 件,运输合同18 件,租赁合同18 件,承揽合同4 件,其他合同22 件。案件当事人地域方面,涉及到46 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明细附表)。
超过3 亿元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26 件,占机构全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943 件)的2.8%,平均每年约5.2 件。总标的额为人民币285.25 亿元,平均个案标的额为10.97亿元,最大标的为81.73 亿元。超过3 亿元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申请保全的案件数量为13 件,占比为50%,明显高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保全比例(20.68%)。保全全部为财产保全,没有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案件类型方面,投资争议有19 件,借款4 件,其余的是建工,买卖,知产各1 件。
总体来说,北仲的国际商事案件在北仲主要案件领域中都有涉及,与国内案件不同的是,国际案件数量前三的案件类型为金融类、投资类、服务类,而国内案件数量前三的案件是买卖、建工和金融(国内案件中投资类和服务类案件分别排第四、第五)。这与国际案件的性质有关,往往跨境合同中,金融、投资和服务是较为常见的,相较于建工等领域更容易达成协议和履行。
二、北仲案件中涉及“一带一路”案件的情况
该统计的时间范围为近十年,具体情况如下:
北仲承办的案件中,涉及“一带一路”的案件数量为283 件,标的额为63.87 亿元。年度受理案件量呈上升趋势。涉及的地区为77 个国家或地区。案件类型方面,金融类73 件,买卖合同类69 件,建设工程类57 件,服务合同31 件,投资类21 件,运输类16 件,知产类8 件,租赁合同3 件,承揽合同3 件,其他案件3 件。
总体来看,北仲已承办了一定数量的“一带一路”案件,案件类型也比较多元。北仲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商事争议解决支撑。
三、促进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建设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发展----机构视角的建议
构建包含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融合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重要的举措,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更是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的胆创新。目前“一站式”机制建设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建设已经在稳步开展,已有一批知名机构加入,从机构视角,我们认为以下方面还可以得到继续加强。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升平台知名度。“一站式”机制给予当事人充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便利,体现了协同的效应,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都无法发挥“一站式”机制应有的作用。为了吸引更多商事主体使用该平台,应该不断加强宣传工作,提升知名度。最高院、平台机构等在国际宣传材料上可宣传“一站式”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在主办主导论坛时,设计“一站式”机制主题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主题,在遇到潜在符合“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或“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交易时,主动引导当事人使用。平台内的机构在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调下,相互提供宣传上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对外的宣传合力。
2.个案中识别可使用“一站式”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的因素。可以向当事人提议利用好国际商事法庭的作用,为机制的实践做出标杆案例,做好入口功能。就仲裁案件而言,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包括保全、撤销和执行机制,也是诉讼和仲裁的需求融合点。仲裁机构在标的额超过3 亿元的国际案件中,主动识别重大的、有相当影响力、有指导性意义或者能为仲裁行业明确标准、展示国际商事法庭鼓励和支持仲裁制度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撤销或者执行,体现一站式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优势,积累案例库。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定期向纳入平台的仲裁机构传达不同时期的司法风向、典型案件的需求,由仲裁机构担任探寻人的角色,筛选出合适的案例。
3.充分利用仲裁机构非官方的特点。以吸收、筛选国际仲裁员的方式做好外国专家的吸收、引进工作。在适当时机,视国际商事法庭的需求,提供外国专家的支持、开展国际仲裁员与国际商事法庭的交流或者推荐成为相关专家,参与调查研究等工作,协助了解当地法律状况以及司法状况。还可以在仲裁机制上,邀请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成员,指导举办仲裁论坛、开展研究会议等工作,保持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共同做好高层次的法治人才的交流工作。
4.开展和支持开展“一站式”机制和“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法治研究。一是仲裁机构在纠纷解决的一线,会碰到、了解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诸多问题,仲裁机构可以将这些问题收集、反馈、提交给国际商事法庭,让研究有的放矢、助力于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例如,不同法域对什么样的决定、文件、或者名字是裁决的文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最终裁决有着不同意见,这也影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判断);二是仲裁机构与两平台的其他机构在国际商事法庭领导下共同开展调查研究,集中力量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例如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海外送达、专家证人等,体现国际商事法庭对相应领域的权威意见和结论;三是,开展“一站式”机制和“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落实的研究,在各自领域如何发挥好“一站式”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作用,充实内容。
5.仲裁机构服务好两区等自由贸易区国家战略,国际商事法庭支持仲裁机构服务两区等案件。练好“内功”,以此为契机引导企业选择商事仲裁。更多的商事仲裁案件,将会被纳入两平台中,相应的,有更多具备全国影响力的案子将会进入两级制,从而体现对国家战略的支持与作用。
6.加强对仲裁机构裁决在域外执行时的支持力度。为保护整个机制的运行,建议我国法院在与相关国家法院签署双方合作文件时,可以统筹考虑将整个机制作为争议解决合作签约的范围,充分保护整个机制的声誉。
7.加强人才培养,加强队伍建设。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站式”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持续发展的基石,应当充分储备涉外优秀人才。包括优秀仲裁员、仲裁员秘书、法官、代理律师、法务等的各方面相关人才的培养,只有形成了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实现两个平台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附件:北仲近五年涉外案件当事人地区
2018-2022国际案件国家和地区统计 | |
中国香港 | 新加坡 |
美国 | 新西兰 |
日本 | 印度 |
中国台湾 | 越南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巴拿马 |
韩国 | 巴西 |
加拿大 | 丹麦 |
英国 | 菲律宾 |
埃塞俄比亚 | 柬埔寨 |
澳大利亚 | 津巴布韦 |
德国 | 肯尼亚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毛里求斯 |
中国澳门 | 美洲 |
波兰 | 蒙古国 |
俄罗斯 | 缅甸 |
法国 | 塞舌尔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匈牙利 |
开曼群岛 | 意大利 |
马来西亚 | 印度尼西亚 |
墨西哥 | 智利 |
尼日利亚 | 马绍尔群岛 |
瑞士 | 瑞典 |
乌兹别克斯坦 | 泰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