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食品进口公司与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商事仲裁法律汇编》 发布时间:2013-11-08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甬仲确字第3号
申请人:皇家食品进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CollinTuthill。
委托代理人:袁斌。
委托代理人:温莉。
被申请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巨乐。
委托代理人:孙晞。
委托代理人:许如春。
申请人皇家食品进口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11年 7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2012年9月14日,皇家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皇家公司称:2009年8月4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Master-ACT 的购买确认书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143136箱青豆,价格为FOB9.95美元/箱。双方约定一切因购买确认书引起的任何争执应递交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国食品工业协会裁决。之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申请人按合同支付货款,被申请人在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陆续交付了货物。然而经检验交付的货物品质不达标,不适宜人类食用,为此申请人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提出仲裁。被申请人之后向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禁令,以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要求停止在美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仲裁程序。后被申请人同意撤销其针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并同意将上述因购买确认书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2011年7月26日,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仲裁庭作出案号为某2544的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60250.61美元。故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请求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并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裁决项下的金额560250.61美元及2011年7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 计算的利息。
被申请人雅戈尔公司辩称:申请人未提供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原件,不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涉案合同是申请人伪造的。合同上的供应商既是DesionLi,又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接受过DesionLi的委托。被申请人代理工厂与申请人发生几笔业务,但不是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的第一时间就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声明合同是伪造的,但是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和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无视被申请人声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虚假合同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所提供的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的裁决书在我国是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的。请求依法不予承认和执行美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申请人皇家公司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提起仲裁。 2010年5月18日,美国食品工业协会通知被申请人雅戈尔公司称:申请人根据2009 年8月4日签署的Master-ACT号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以被申请人交付的合同项下的143136箱青豆不符合合同规格为由,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偿495819.50美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并在2010年7月13日举行仲裁。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提出,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过上述合同,并称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要求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不予受理此案。
2010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同意提交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仲裁,确认仲裁因不存在仲裁协议而无效,确认被申请人未违约且被申请人无需赔偿申请人等。被申请人在诉状中称:2009年8月,申请人打算从中国购买食品,因此联系了DesionLi,DesionLi是被申请人的销售代表。申请人将其釆购青豆的订购单发给DesionLi,DesionLi转而要求被申请人按订单准备143136箱青豆。被申请人及时将货物出运。此后,申请人提起仲裁,被申请人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出现争议时添加的,并称己告知申请人和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其从未与任何人签订过仲裁协议。
2011年5月3日至4日,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举行了听证会,被申请人代理人确认被申请人同意撤销该诉讼,并同意提交仲裁庭审理。次日,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书载明:在听证会期间,被申请人同意撤销其针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并撤销其请求签发初步禁令的动议;被申请人进一步同意将由双方之间购买协议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被申请人同意该撤诉。故该法院于2011年5月5日裁定撤销被申请人的诉讼(不得再起诉):裁定终止被申请人请求签发初步禁令的动议;并裁定本案视为结案。
201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致函称:申请人提交仲裁所依据的 2009年8月4日签订的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上显示的DesionLi与被申请人没有关系,也未授权;申请人提出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过有关货物品质的合同,申请人应该找DesionLi或杭州裕隆食品有限公司去解决问题;要求取消申请人单方面提交的仲裁,并表示不参加该协会的仲裁程序。
2011年7月26日,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仲裁庭作出案号为某2544的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60250.61美元。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购买确认书、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仲裁裁决书、仲裁请求书、仲裁通知、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的裁定书及听证笔录、传票及起诉状,被申请人提供的其致美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函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系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仲裁庭作出,我国和美国均系《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故应根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审查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承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皇家公司与被申请人雅戈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双方签章并含有仲裁条款的购买确认书、被申请人在美国法院提交的诉状,以及美国法院裁定书(包括听证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辩称意见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存在拒绝承认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案号为某2544的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曙炜
审判员 许海炜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三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 冲
相关链接:
Royal Food Import Corp. v Ningbo Youngor International Trade & Transportation Co.,Ltd.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