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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扬帆再起航

来源:中国法治2023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23-10-17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扬帆再起航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赋予古丝绸之路全新的时代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及其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时明确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并提出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上,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新要求新任务,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护航“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担当。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法治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格局和秩序复杂演变,国际规则呈现变革、调整、重塑的态势,“一带一路”建设不可避免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加之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政局不稳、政府治理能力较弱、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企业在境外合规风险事件呈高发态势,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亟待法治化解决。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

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落到实处,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完善“一带一路”法治定向铸魂。一是要坚定政治立场。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形成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二是要认清国际形势。善于深刻洞察时与势、危与机,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要坚持多边主义,坚定不移地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高举国际法旗帜,推动建设互相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四是要加强国际法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司法合作交流,以国际社会易于接受的方式,主动、全方位讲清“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内涵,强调“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为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各国的大合唱,而不是中国的独奏曲。

必须始终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切实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新动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是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在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中,由于涉及跨法域问题,当事人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感知更直观、更强烈;效率对于跨境商事交易具有重要价值,高效化解国际商事纠纷对于提升商事活动效率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必须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牢牢把握公正这一根本要求,积极回应中外当事人的效率期盼。一是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公正高效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的重要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二是要提升涉外审判能力,恪守国际条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通过高质量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有效防范和应对涉外法治风险挑战,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三是要坚持守正创新,在激烈的国际话语权之争中向创新要动力,形成以我为主、接轨国际、真正具有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增强中外市场主体选择我国司法机构解决纠纷的意愿。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10年来的实践证明,唯有善于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才能有力促进共建国家经济发展和经贸合作意愿,才能推动国际投资及贸易蓬勃发展,促进共建国家参与多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合作网络建设,最终释放“一带一路”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发展空间。

二、新时代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的成绩

10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开放包容、共商共建共享、公正高效便利理念,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结出累累硕果。

一是完善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解释32个、规范性文件9个,发布指导性案例18件、典型案例149件,其中包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40件,统一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印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涉外审判中的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疫情期间发布审理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意见,服务稳外贸、稳外资和稳产业链供应链。  

二是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请来自24个国家的61名专家委员,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分两批吸纳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入“一站式”机制,实现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指导和支持12个地方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

三是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清晰阐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准据法的关系,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首次明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适用。福建法院审理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树立了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范例。青岛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轮扣押案,避免涉事各方巨额损失,外国当事人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向中国法治致敬。我国司法案例已经成为丰富国际法实践的重要来源,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已收录我国司法案例36件。

四是推进涉外审判机制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司法解释,着力破解“送达难”问题。汇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设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建设域外法律和案例资源库,起草域外法查明司法解释,推动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问题。发布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规定,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升涉外诉讼服务水平。

五是推动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10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000余件,涉及40余个国家。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就中方倡导的“推定互惠”达成共识,实质推动区域内各国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

六是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主场司法外交,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十余个大型国际司法会议,推动形成多份成果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广泛凝聚法治共识。其中,与新加坡最高法院连续举办6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先后签署6个备忘录,联合出版《中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开辟“一带一路”司法合作新境界。2013年以来,共参加10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11项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谈判、40余项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为国际规则完善贡献中国智慧。推动首部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于2023年9月5日在北京开放签署,不断向国际社会传递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中国法治好声音。

三、新征程人民法院擘画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蓝图,奋力书写丝路法治新篇章

总结经验,方能笃定前行。“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取得的新变革新发展,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根本在于始终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魂。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凝心聚力再出发,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扬帆再起航。

一是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促进涉外法律适用规范体系化。近年来,《出口管制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及以涉外编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等一批涉外领域的新法新规先后出台。这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纲举目张”之举,具有应运而生的深刻时代背景和鲜明的中国特色。最高人民法院将修改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让我国国际商事审判发展的最新成果惠及更多中外市场主体;出台域外法查明司法解释,明确查明责任的分配、查明的途径;研究建立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

二是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促进涉外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出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解释,完成后《民法典》时代国际法渊源的制度“拼图”,统一条约和惯例的适用规则。根据《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要求,简化公文书跨境使用手续,提高涉外案件办理效率。推动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可行性的论证研究,提升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竞争力。

三是立足国情对接国际,促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现代化。密切关注国际商事规则、商事惯例的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等国际规则的制定,通过国际法治论坛、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出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等方式,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商事规则以及争议解决规则协调融合。深入提炼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典型案件蕴含的裁判规则,持续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注重发挥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案件在国际规则制定、填补国际法空白领域方面的作用,推动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形成,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

2023年10月,我国将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同国际社会一道总结法治经验、擘画法治蓝图,共同书写丝路时代法治新篇章!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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