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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主题发言四】杨良宜: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及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与会代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及“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运用”两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  杨良宜(Philip Yang)


大家好,我非常荣幸受到国际商事法庭邀请来跟大家交流。我知道这是个很重大很重要的会议,在这里祝贺新聘任的专家委员,希望大家合作愉快。可惜我不能亲自到北京来参加这个重要的会议,也因为已经很早之前已经定下来的网上开庭工作而无法线上参会,所以只能预先录制这个短短的交流视频跟大家分享,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要我讲的这个题目: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机制的发展。

我没有一个水晶球,所以我也不确定将来会有什么发展,甚至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说是后疫情时代的到来。不过在近期听到一些好消息,包括各种疫苗的出现。所以我听到有一些专家的估计,2021年年中或者年底,后疫情的时代就会到来。

关于在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在我这个年龄已经经历过好多次国际上的危机,我也从之前的危机中看到每次危机发生之后国际性的争议解决案件数量都会大增。最近的一次,相信很多人自己也经历过,就是在2008年发生的金融海啸。2008年金融海啸之后就出现大量的诉讼,对中国影响也很大,其中对于中国船厂的影响很多人都会知道。本来中国造船工业已经世界排第一,在2008年以前船厂签订了大量高价定造的造船合同。可是因为金融海啸,那些国际船东,纷纷用法律手段终止这些昂贵的合同。本来从国际法律层面上来看,国际船东是不容易从这些合同中脱身,可是中国船厂因为普遍不熟悉估计国际商业法律,没有做出恰当的应对。相信大家都听说了,中国船厂在那批案件中的败诉率达到80%-90%,这令很多造船合同被取消,并进一步导致大批中国船厂倒闭。中国的银行出具的还款担保也受到很大影响。这些仲裁案件大部分都是在伦敦仲裁,也有一部分是在香港和新加坡进行仲裁。我参与了不少中国船厂在伦敦和香港地区进行的仲裁。当年的那批案件,在金融海啸发生10年之后才陆续审结。

由此联想到“后疫情时代”,从明年年中或明年年底开始,商事纠纷的解决会有哪些变化?

首先考虑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性与时间上的持久性,对全球经济的打击一定比2008年金融海啸更严重,这样一来就可以预料到它的后遗症是更大更严重。第二,以中国的角度来看,中国现在外贸的活动跟国际上的交往也比2008年应该是更多更大,中国的外贸量已经位居世界排第一第二的位置。第三,从世界大环境着眼,世界局势比2008年更加对立,种族的分化也更严重。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我们可以看看不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适用情况。

虽然由于新加坡国际调解公约的关系,调解这个课题很热门。但是关于调解实际上我是不看好的。因为大的环境其实不适合调解的,调解还是需要双方一定程度友好,能够合情合理的大家各自让一步,现在这种情况不是适当的环境。

第二就是国际仲裁。国际仲裁的话,我个人相信是会更加多的,因为我刚才讲的道理包括中国外贸越来越多,后遗症更加严重,我预测中国公司为应对后疫情的时代面临的排山倒海的诉讼,要面对的国际仲裁肯定是越来越多。国际仲裁本来已经有一个很大体量,同时也作为主要的商业解决争议的办法,现在在后疫情时代的适用绝对是不会缩小的。上述情况实际上对我们搞国际仲裁的是好事,因为我才听到一个经济学专家的说法,他说“疫情过后,有1/3在疫情之前存在的工种不会再回来了。”也就是1/3的工种所涉及的人员要全部转行。可是对于国际仲裁,后疫情时代需要解决的国际商事争议恐怕不会少,需要的人才反而更多了。

第三是诉讼。之前由于对各国法院诉讼程序的各种担心,反而给国际仲裁带来提升。但现在出现了新的机遇,各国都成立自己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说这为解决国际商事案件提供更多的选择,而且在执行方面的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好,例如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可以令国际商事法院的判决在国际上得到执行。仲裁相比于法院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具有保密性,可是现在在国际商事法庭也有很多办法来保护案件中的保密信息与证据。

但与此同时一些广受诟病的国际仲裁中出现的问题,例如黑箱作业,在国际商事法院公开审判并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严格的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可以避免,令很多人对国际商事法院更加有信心。目前看到投资仲裁领域也有一些规则在修改,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很多大型商业案件其实也需要有这样的机制。因为时间我不能多讲了,我对国际商事法院的发展还是非常看好的。

最后我想说,无论是对于国际商事法院还是国际仲裁,包括中国的法律人才在内,都要注意对国际法加深理解。因为国际法不管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因为历史原因,还是普通法实际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希望可能把对国际法的理解与适用能力提高,不再重复在2008年金融海啸中中国造船厂面临的困境,这一点就是我对后疫情时代的展望。谢谢!



相关链接:Philip Yang: Prospects of Post Covid-19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