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机构与机制建设 ——部分专家委员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届研讨会上的发言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8-09-19张月姣
威廉·布莱尔爵士
沈四宝
袁国强
李复甸
弗拉基米尔·库里洛夫
范思深
马培德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相继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宣布成立并聘任首批32名专家委员。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届研讨会上,首席大法官周强为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颁发了聘书并致辞。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的首批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等重要国际机构负责人,以及国内外法学专家、知名学者、资深法官、资深律师等。他们既精通国际法又熟练掌握本国法,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功底深厚,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研讨会上,专家委员围绕“构建公正高效便利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与完善”主题,既具国际视野,又立足中国国情,各抒己见,积极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及其机制建设建言献策。
●张月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前主席)
我今天接受了最高法院院长颁发的聘书,感觉沉甸甸的,它代表了信任、责任、委托和希望,所以我觉得我要和在座的专家们一起,协助国际商事法庭在解决争端方面提供公正、客观、透明、快捷、低成本的法律服务,方便当事人解决争议。
建立国际商事法庭,这在中国是首次,在世界上也是不多的。这是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和需求。当前“一带一路”蓬勃发展,有80多个国家签订了国际协议,建立一个好的法治环境非常必要。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仲裁、调解、诉讼放在一个平台里去解决,这是司法的重大改革。针对争议解决,国际商事法庭集中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专家,来自各个不同法系。专家们可以共同研究经典案例,对国际争议解决提出更好的建议。这样一个多元化、有代表性、高水平、独立的国际化专家在一起解决问题,是一个很难得的机会,对中国来说,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国际商事法庭还可以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政企分开、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法律难题以及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等创造好的国际经验。
对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而言,就是要用我们的言行树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威信,把两个机构建设好。我们作为第一批受聘的专家,要严格行为规范,做到独立公正,避免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要严格披露制度,不仅是在事先及事后要披露,而且在离开后也要继续披露。我建议:(1)建立专家内部平台,便于我们更加开放地交流思想,共同探讨新问题。(2)强化司法协助,促进各国法院互相承认判决与执行。(3)积极参与WTO国际改革,积极参与关于投资争议的新条约、公约的制订和改革,提出我们的真知灼见。(4)充分尊重国际法,贯彻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争议,公正、客观、中立、快捷、高效地来解决争议。
我愿意和大家一起,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作出贡献,为世界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威廉·布莱尔爵士(前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主管法官)
很荣幸被邀请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一个真正由专家组成、具有国际性质的专业团体。
“一带一路”倡议鼓励在争端解决领域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制度,是国际贸易和商业顺利运行的关键,这一点在涉及众多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加凸显。伦敦商事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为满足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而设立的法庭。时至今日,它仍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其他商业和财产法院一同,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过去二十余年,世界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包括新加坡、阿姆斯特丹和今年初的阿斯塔纳。在另一些国家,也已采取重大步骤加强他们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方式,例如德国。在任何一个国家,法院审理国际商事案件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和挑战。这是因为法院必须裁决的问题涉及不止一个国家,使用纯粹审理国内案件的方法在国际案件并不能行之有效。2017年成立的“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认识到了这一点,我是该论坛指导委员会的成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中国已成为该论坛的创始司法管辖区。今年9月于美国纽约举行的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将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包括最近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重大行动的法国以及正在考虑自身立场的日本。因此,中国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时机是恰当的、有利的,并将在国际商界受到极大的欢迎。
国际商事法庭的共同经验是,需要经历长期发展的过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发展国际商事法庭的思路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接受了最佳的国际惯例,并为将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商业社会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鼓掌,因为这是司法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之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承认法院、仲裁和调解之间的相互支持作用;它要求使用信息技术,这方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为领先者;它提倡开放性和包容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就是这方面一个创新的例子;最重要的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任命了一个尤为适格的优秀法官群体。
国际商界将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充满信心。它的设立是一个里程碑,它将为现在和今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作出成功而重要的贡献。
●沈四宝(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宏观上,中国仲裁在增强自身公信力的同时,除了要实现国际化和更加重视中国元素之外,中国的仲裁及争议解决也要更多地强调外国元素与境外元素。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就体现了这一点。从专家委员会中,我看了到第一批国际商事解决领域的国内、外国和境外专家。对于重视中国元素,国际仲裁界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到目前为止AGK、CIA、ICC,还有ACC,在他们的很多专业机构甚至理事会里逐渐地出现并在实践中实际指定了中国籍仲裁员。对于适用外国法的一些案件,将来也可以在指定国外仲裁员的同时,增加他们的中国元素。近来年,外国仲裁元素或者争议解决元素在国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比如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又比如深圳国际仲裁院的13位理事中有7位是境外理事,他们总是能够发表非常独立、公正的意见。我们要把中国争议解决变成全球争议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两个元素。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正是顺应了发展形势及需要,体现了比较宽广的国际视野、国际胸怀和国际思维。
微观上,创建更加被当事人广泛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一站式”平台,是最佳的途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有几点机制创新方面的建议:(1)在仲裁程序上借鉴伦敦经验,允许当事人就一审、二审或三审制进行选择。(2)适当考虑当事人要求公开的请求。此外,建议国际商事法庭在法官的选择上能够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选择权,并进一步打开思路,创建或者发现广大当事人最需要、最乐意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
●袁国强(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大律师)
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地缘政治以及技术进步的共同作用,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一带一路”倡议具有推动的作用, 并将继续促进跨境商业活动的发展。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司法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和创新举措,它不仅可以通过确保商业交易的执行来保护国际商界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作为中国与国际司法界之间的一座互动桥梁。
首先, 国际商事法庭为国际商界提供了更多选择。它提供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选择法院裁决、仲裁或调解。在国际商事法庭的支持下建立的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及有关财产保全和调解协议执行的配套条款,无疑是国际商事法庭具有吸引力的特点之一。英国著名商事法官罗伯特·戈夫(Robert Goff)法官曾指出,商事法庭的作用是“为商业的车轮加油”。我相信,基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条款所建立的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将通过促进国际贸易“为商业的车轮加油”。
其次,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也具有积极意义。“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之一是“联系”。沿线各国之间的可持续经济联系不仅要靠实体基础设施建设来维持,也需要国际法律框架的支持。 “一带一路”倡议的另一核心是法治,2018年7月3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强调,要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符合“一带一路”项目需求。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在上述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是重大的一步。
最后, 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又一独特特点。在中国法律史上,这是第一次成立这种性质的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不仅来自不同的法域, 而且有不同的背景,有各自不同的专长领域,这种多样性将有助于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的运作,因为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提出建议。作为委员会的成员, 我期待着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合作。
●李复甸(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理事长)
中国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观念,定分和止争,这是两个不同的理念。假如我们是ADR,我们的重点就应该是止争;定分则是定出一个是非对错,定出一个所有权的归属。两千六百多年前的管子就讲到要止争就要先定分,定分这个概念是传统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定分未必要跟止争结合在一起。假如说我们在诉讼之前就能够用其它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就不用再进一步去搞清楚到底谁对谁错。中国明代就开始大量地使用调解机制,清代更是如此。
在考虑把这两种机制结合起来的时候,我非常有趣地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用了“有机衔接”四个字。“有机衔接”到底是一个制度,还是几个程序?诉讼时效与诉讼费用应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关于调解的方式,调解到底是一个评价式的调解,还是促进式的调解,将来要进行准确定位。调解人如何产生,调解人如何提出建议,调解的具体程序以及调解与仲裁、诉讼如何衔接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思考。关于仲裁,国内对于仲裁主张是用法律仲裁,我们这个仲裁能不能够把善意及公平原则带到仲裁的程序里面去?能不能让仲裁庭作为一个和善的促进员、调解员?另外,《规定》关于调解有7天期间的限制,仲裁有没有类似的规定?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所有的专家委员们都非常热切地期望、赞成成立国际商事法庭,也赞成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但这些成功都有赖于法庭对调解、仲裁等其他程序以及对当事人的友善程度,这应该是我们整个制度成功的关键。
●弗拉基米尔·库里洛夫(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学术主管及首席执行官)
关于俄罗斯在国际的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现状和经验。2015年5月8号,我们两个国家的首脑签署了有关欧亚经济联盟与“一带一路”对接的合作协议。我来自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我们学校跟中国不少的大学都建立了合作关系。习近平主席在2010年3月访问过我们大学。对俄罗斯而言,我们也在立法方面努力地学习吸收国际最佳经验。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的俄罗斯立法基础包括1993年的俄罗斯宪法、缔结的国际条约(多边及单边)。如果我们所缔结的国际条约部分内容和国内法不同,我们会优先适用国际法。
就国内法而言,我们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在俄罗斯,仲裁不属于法院体系,但在法院又有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源自前苏联,隶属于法庭,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经济等案件,但它不是仲裁机构,而是法院内部机构,经费保障也都是来自国家。在俄罗斯,我们也是致力于推动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一般性规定,涉及到国际经济活动,当事人有权在俄罗斯获得司法保护,这得到俄罗斯宪法的承认,也是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审理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涉外案件。比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双方争执的标的处于另外一个国家。对于上述涉外经济案件,仲裁庭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涉外因素具体包括:(1)案涉财产是俄罗斯联邦所拥有的,或者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私有化;(2)案涉标的属在俄罗斯境内的不动产;(3)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登记和注册发生在俄罗斯境内;(4)俄罗斯境内权利机关所颁发登记的事项,需要进行无告宣誓;如果涉及到相关的法律实体或者是企业清算、注册,且都发生在俄罗斯境内的,这些特殊案件也只能由仲裁庭来审理。
●范思深(Susan Finder)(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学者)
我非常荣幸能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国际商事法庭毫无疑问是中国法院国际化非常重要的一步!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国际化的、涉外的、多元的专家委员会。建立这样一个平台,能够让外国专家去提供他们的建议,能够提供给最高法院,实际上最高法院也能够从外部世界获得更多更好的建议。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接受非国内的证据,不用去做公证,这是非常实际的解决方案,为很多外国当事人省却了许多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是推动世界法治进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声音。然而中国的法律在一些问题上与国际惯例或者国际公约还有不尽协调之处。比如海牙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有100多个国家都已是缔约国,但现在中国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参与。如果中国也能够加入,肯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同时,中国法律需要做适当修订,包括民诉法、法官法和仲裁法等。比如修订民诉法,能够对于选择法院或选择仲裁,允许使用外语开庭,甚至能够允许外国或港澳的临时法官参与到审判工作中。国际商事法庭还有一个中英文的网站,能够非常好地让外国的网上访客了解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所以希望看到国际商事法庭的相关规定在出台前能够更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国际商事法庭也将是一个很好的相互教育的平台,可以让法学院的学生更容易去访问国际商事法庭。我在中国教书,还有很多像我这样的教授或者法学院院长,我们有非常优秀的学生。将来可以将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个培训基地去培训新一代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司法人员,培训新一代的中国的国际法律人,这里是很好的基地!
●马培德(Peter Malanczuk)(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而言,国际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任重而道远。它是新鲜事物,应该学习域外其他国际商事法庭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还要协调它自身与中国国内法的协调。因为是长久之计,所以在未来中国也应该相应地有一些法律方面的修改,从而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能够发展得更快、走得更远。
关于一站式、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不仅会与国内的仲裁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国际的仲裁机构合作。关于调解及其与仲裁的关系,需要一些制度和程序上的完善。另外,我们可以从现有的经验,分析香港调解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他们有任命调解员和仲裁员两种不同程序,且最终他们可以共同形成一个能够按照《纽约公约》去执行的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或可借鉴相关经验,来促进法庭的运转与裁判的执行。
关于仲裁与法院裁决的执行。目前有超过7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但至少判决在国际商事法庭能够得到执行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看到仲裁有《纽约公约》,它能够让国际仲裁在全球得到及时执行,目前有15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而司法裁决却没有这样一个体系,缺乏一个全球网络体系。国际案例方面,对“国际”的定义也存在不少争议,但主要的问题是《海牙公约》对于排他性的法院选择的这样一个公约,目前只有29个国家加入,甚至达不到《纽约公约》的20%。而“一带一路”的众多国家的法院判决如果无法在国家间去执行,那么司法就会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互惠”原则,并赋予其更为广泛的定义,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得到广泛认可。此外,还可以通过商事法庭和外国商事法院签订互惠或双边协议等方式,实现法院判决的相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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