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商初1号】 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4-0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商初1号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跃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晓力
审 判 员 朱 理
审 判 员 任雪峰
审 判 员 余晓汉
审 判 员 郭载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伯娜
书 记 员 张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