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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1999-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


法释[1999]第6号

(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相关链接:

Reply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o the Issue as to Whether a People's Court Should Accept a Request for re-trial made by a Party Dissatisfied with a Decision to Set Aside an Arbitral Aw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