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凯隆杨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6-04-07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凯隆。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霞。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丹,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凯隆、杨霞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6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凯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丽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丽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借款合同》因涉赌博而无效,另一方面又变相支持偿还赌资,甚至将赌博工具、赌博筹码完全等同于现金借款,自相矛盾、违背法律规定。郭凯隆、王丽君及一审法院一致认可的事实是本案所借标的并非现金,而是王丽君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赌博账户中的赌博筹码。王丽君赌博账户中记载的“价值”是赌博筹码价值。赌博账户未绑定银行账户结算,系独立结算。赌博筹码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资金或财产,不具有合法性。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赌博筹码有价值,也应当查明其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比例。既然一审法院未查明换算关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郭凯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郭凯隆向王丽君返还赌博筹码即可,一审判决郭凯隆偿还现金,是自相矛盾的。根据现实情况和我国法律,郭凯隆向王丽君返还赌博筹码无法履行。(二)王丽君赌场账户的性质以及王丽君的职业身份,直接决定案件法律关系性质,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郭凯隆与王丽君在网络上认识,王丽君得知郭凯隆居住的小区后,在2019年7月左右搬到郭凯隆小区居住,之后游说郭凯隆去澳门赌博,并授权郭凯隆使用赌场账号,目的就是洗码盈利。(三)双方借款合同是对赌博筹码的事后结算,所涉款项也应作为赌博筹码处理,且该结算金额也不属实。《借款合同》及《收据》等是在郭凯隆无法偿还王丽君赌博筹码的情况下,被王丽君及其母亲步步紧逼而按照王丽君陈述的金额签下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驳回王丽君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丽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丽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同意郭凯隆的上诉意见。(二)杨霞在《借款合同》中签订担保条款没有过错,无论郭凯隆是否应当向王丽君偿还赌债,杨霞均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霞“明知郭凯隆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担保,存在过错”,这与已经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均没有显示郭凯隆向王丽君借款用于赌博,而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在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向出借人借取资金。”在王丽君母亲与郭凯隆2019年12月11日的录音中,王丽君母亲说“我刚刚没当你太太的面说,我是给你面子。”随后要求郭凯隆发房产信息、还款计划等,都未提到让郭凯隆与杨霞协商沟通。由此可见,杨霞并不知晓借款用于赌博,杨霞对郭凯隆借筹码赌博提供担保无过错。综上,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并未交付的情况下,杨霞无担保责任,应改判驳回王丽君对杨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郭凯隆的上诉,杨霞辩称,同意其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对于杨霞的上诉,郭凯隆辩称,同意其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对于郭凯隆、杨霞的上诉,王丽君辩称,不同意郭凯隆、杨霞的上诉请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王丽君与郭凯隆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王丽君实际已授权郭凯隆使用《借款合同》约定的等价筹码,郭凯隆依法应返还等值人民币。双方借款实际发生地是在澳门,根据澳门的法律规定,博彩是合法产业,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双方在澳门签订《借款合同》,应当适用澳门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及效力。王丽君自2019年9月4日应郭凯隆的要求,将澳门银河赌场的账户授权郭凯隆使用,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王丽君的账户完全由郭凯隆控制,郭凯隆利用该账户中王丽君的资金进行博彩。经最终结算,郭凯隆通过该账户对外支付人民币1840000元,郭凯隆、杨霞及王丽君对此均予确认。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由杨霞提供了担保。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论王丽君出借何种筹码,均可以兑换成现金人民币。上述事实经三方共同签字确认。郭凯隆在录音中亲口承认借款,在合同签订后也实际偿还了部分借款,再次确认双方借款已真实发生。因此,郭凯隆称赌博不合法、本金无须偿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即便合同无效,郭凯隆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二)杨霞明知郭凯隆向王丽君借款用于赌博,仍自愿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丽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郭凯隆立即向王丽君返还借款人民币1418800元,并自2020年3月29日起以人民币1418800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郭凯隆向王丽君支付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3.杨霞对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郭凯隆、杨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4日,王丽君就其在澳门“银河”赌场账户向郭凯隆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授权权限包括提取现金或现金筹码、提取泥码、赎回借贷、代转泥码、现金回赠计划结账、存款、现金买码、查询账户记录。授权书落款处有王丽君与郭凯隆签名。根据王丽君提交的《提款记录》及《情况说明》显示,王丽君名下的澳门“银河”赌场23988672账户在2019年9月5日到2019年11月19日期间有过多笔泥码等出入记录,提取泥码等数额合计超过案涉人民币1840000元。2019年12月期间,王丽君与郭凯隆在澳门签署《借款合同》及《收据》。《借款合同》载明出借人为王丽君,借款人为郭凯隆,担保人为杨霞;内容为“因资金周转需要,在杨霞为郭凯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郭凯隆向王丽君借取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现金184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6日起”。《借款合同》落款处有郭凯隆、杨霞的签名及手印,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收据》内容为“本人郭凯隆,现确认收到王丽君出借我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84万元整”,落款处有郭凯隆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1日,郭凯隆向王丽君出示《还款承诺书》,内容为“郭凯隆已经于2019年12月11日向王丽君偿还本金361200元,余下欠款1478800元。落款处有郭凯隆、杨霞签名确认”。另查明,王丽君的母亲王艳丽与郭凯隆曾就郭凯隆向王丽君借款一事谈话,其中王艳丽称“总共是200万,在乐乐手里你总共拿了200万”,郭凯隆称“对”……王艳丽称“九月份你在乐乐账户里拿了150万元是吧,那么这50万什么时候拿的呢?”郭凯隆称“这50万元是这次”,王艳丽称“这次你拿了乐乐的50万元,你赌博了,你赌输进去了”,郭凯隆称“输了100万”……郭凯隆提供王丽君通过微信发送的账单,拟证明王丽君将赌博筹码约定为案涉出借款项,账单内容显示,“泥币:共:203.5-2=201.5;汇率:50×0.91=45.5,151.5×0.92=139.38;45.5+139.38=184.88;已还37;余欠款184.88-37=147.88RMB”。王丽君在一审庭审时称账单中是指有2030000元港币,分两笔按照0.91和0.92的汇率换算后,郭凯隆欠王丽君人民币1848800元,账单中也写明郭凯隆仅向王丽君偿还借款人民币370000元。根据王丽君提供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和郭凯隆提交的十七张中信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郭凯隆向王丽君招商银行账户偿还五笔各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2月7日郭凯隆向王丽君舅舅王志刚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三笔各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0000元。之后,郭凯隆于2020年2月23日、2月28日分别向王丽君招商银行账户偿还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向王丽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偿还人民币10000元。另,郭凯隆于2019年12月13日、12月13日、12月17日、2020年1月3日、3月10日、3月12日分别向王丽君母亲王艳丽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18000元、人民币10000元。一审庭审中,王丽君确认郭凯隆上述转账给王艳丽、王志刚款项系偿还案涉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王丽君、郭凯隆澳门特别行政区订立借款合同,产生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澳门,故本案属涉澳民事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当事人未对解决案涉争议所适用法律做出选择。虽然博彩在澳门为合法行为,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我国内地,而赌债在我国内地因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明确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王丽君与郭凯隆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二、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因资金用于赌博而无效;三、郭凯隆应否向王丽君返还借款以及应还款金额。关于王丽君与郭凯隆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在王丽君与郭凯隆签署的《借款合同》及《收据》上显示王丽君向郭凯隆交付借款现金人民币1840000元,结合王丽君提交的授权书、提款记录、谈话录音、微信聊天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可以看出,郭凯隆向王丽君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借款标的并非为现金而是王丽君存于澳门赌场账户中的赌资,赌资价值人民币1840000元。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因以赌博为基础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王丽君明知郭凯隆借款目的是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故王丽君与郭凯隆的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借款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郭凯隆应将借款本金归还王丽君。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于王丽君诉请的利息和律师费损失,因《借款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郭凯隆已向王丽君返还借款金额。郭凯隆主张其已经向王丽君返还借款人民币578000元,并提供相应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王丽君亦已确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故郭凯隆仍需向王丽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62000元(1840000元-578000元)。关于杨霞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虽然杨霞曾在《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中签名确认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但因《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本案中,杨霞明知郭凯隆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担保,存在过错,故应在郭凯隆不能清偿债务部分1/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郭凯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丽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62000元;二、对于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郭凯隆的债务,杨霞在郭凯隆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王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王丽君负担1150元,由郭凯隆负担7770元,杨霞在2590元的范围对郭凯隆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郭凯隆负担,杨霞在262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为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关于澳门博彩信贷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本院依职权查明以下澳门法:1.《澳门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2.《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2004号法〕(以下简称《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对上述查明的澳门法,郭凯隆、杨霞共同发表如下意见:1.《澳门民法典》规定,澳门地区的赌博和打赌,在特别法有规定时构成法定债务,否则为自然债务,不能透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2.《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是否为澳门法不得而知,王丽君否认自己是博彩中介人,表示自己开设账户仅为自己及朋友娱乐,从主体上看,王丽君出借给郭凯隆的筹码账户不属于博彩信贷账户,不属于法定债务,是自然债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双方的经常居住地、签署保证合同等均在广州,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对上述查明的澳门法,王丽君发表如下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补充如下:依据《澳门民法典》规定,赌博在澳门具有合法性,郭凯隆因赌博向王丽君借款,王丽君出借娱乐场账户给郭凯隆使用,该行为在澳门具有合法性。根据《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王丽君授权郭凯隆使用具有现金价值的娱乐场账户,事实及行为均发生在澳门,在澳门该借贷行为合法,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即使违反内地公序良俗,《借款合同》无效,郭凯隆也应向王丽君返还借款本金。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王丽君在二审庭询时称,其并未取得澳门博彩信贷资质。杨霞系于2019年12月6日、12月11日在广州签署案涉《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
再查明,本院依职权查明的《澳门民法典》《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其中《澳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单纯属於道德上或社会惯例上之义务,虽不能透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但其履行系合乎公平之要求者,称为自然债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一、因履行自然债务而自发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债务人无行为能力作出给付者除外。二、在未受胁迫下所为之给付,视为自发给付。”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自然债务适用法定债务之制度中不涉及强制给付部分之规定;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一、特别法有所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对於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如不属上述各情况,则法律容许之赌博及打赌,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二、如在执行有关合同中有欺诈行为,则对该作出欺诈行为之人,合同不产生任何使其受益之效力。三、涉及本章所规范事宜之特别法仍应适用。”
另外,《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一条规定:“本法律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业务。”第二条规定:“一、信贷仅於信贷实体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用筹码的拥有权移转予第三人,但就该移转并无即时以现款作出支付的情况下成立。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下列者均视为现款:(一)现金;(二)旅行支票;(三)保付支票;(四)本票(cashier’sorders或cashier’schecks);(五)现金速递汇票或授权书(moneyorders);(六)邮政汇票;(七)透过寄存可直接兑换成现金结余的任何转帐票据而进行的银行帐户入帐;(八)以银行转帐或资金调动,又或帐户抵销等交易进行的银行帐户入帐;(九)利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资金转帐(ElectronicFundsTransfer);(十)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承批公司及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的获转批给人以无偿方式提供予博彩者或投注者且接受作为上款所指移转的支付工具的有价票据;(十一)经行政长官以批示规定视同现款的其他行为、交易或工具。……”第三条规定:“一、下列实体获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一)承批公司;(二)获转批给人。二、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亦获赋予资格,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订立的合同从事信贷业务。三、如信贷实体严重违反适用於信贷业务的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又或显示出明显缺乏从事信贷业务所需的技术能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命令该信贷实体暂停或终止从事信贷业务,又或为其从事该业务设定条件,且不影响应提起的行政上的违法行为审理程序及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四、如属按照上款的规定被命令终止从事信贷业务的情况,信贷实体即丧失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五、如按照第三款的规定被命令暂停或终止从事信贷业务者为博彩中介人,视乎属於被命令暂停或终止从事业务而定,有关博彩中介人尚被暂时或确定性禁止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信贷业务作出法律上的行为或订立合同。六、信贷关系仅可发生於:(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或(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第四条规定:“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
本院认为,因本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故本案属涉澳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涉及郭凯隆与王丽君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杨霞与王丽君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故应当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首先,关于郭凯隆与王丽君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王丽君与郭凯隆未协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王丽君向郭凯隆提供特定博彩筹码账户供郭凯隆在澳门博彩机构使用;且王丽君与郭凯隆在澳门签署《借款合同》《收据》,对郭凯隆使用的博彩金额进行结算。可见双方博彩信贷行为的发生地、实施地均在澳门,且博彩信贷合同亦在澳门形成,与澳门具有最密切联系,故就博彩信贷合同的法律关系应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理。至于一审法院认为赌债在内地因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明确不予保护,故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判的意见。鉴于一审法院未查明澳门法,迳行以赌博债务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适用内地法律,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杨霞与王丽君之间保证担保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杨霞与王丽君、郭凯隆未协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杨霞作为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内地,且其在内地签署案涉《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与内地具有最密切联系,故就保证担保关系应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杨霞与王丽君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查明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王丽君要求郭凯隆返还借款及利息应否支持;二是杨霞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王丽君要求郭凯隆返还借款及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
1.王丽君与郭凯隆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以货币或合法的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本案中,王丽君向郭凯隆提供特定博彩筹码账户,供郭凯隆在澳门特定娱乐场所使用,并根据郭凯隆使用筹码的情况进行结算形成《借款合同》《收据》。可见,王丽君出借的标的物并非货币或合法有价证券,而是供娱乐博彩使用的特定筹码,王丽君与郭凯隆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澳门法中的博彩信贷合同,据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澳门法中的博彩信贷合同关系。
2.王丽君对郭凯隆的博彩信贷之债的效力认定
首先,根据澳门《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一、二、六款规定:“一、下列实体获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一)承批公司;(二)获转批给人。二、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亦获赋予资格,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订立的合同从事信贷业务。……六、信贷关系仅可发生於:(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或(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第四条规定:“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可见,在澳门的法律制度中,与幸运博彩相关的债务,若符合《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合法有效的博彩信贷之债,产生法定债务。其中信贷实体应具备相应资格,即应当为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或被赋予资格的且与上述二类主体签订合同从事信贷的博彩中介人。本案中,经查明王丽君不具备信贷实体资格,属于未获法律许可的人士所作的博彩信贷,应不产生法定债务。
其次,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一、特别法有所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对於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如不属上述各情况,则法律容许之赌博及打赌,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可见,就法律容许之赌博产生的债,若符合《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特别法所规定的情形,则产生法定债务;除此之外仅能产生自然债务。本案中,郭凯隆系在澳门特定娱乐场所赌博,应属澳门法容许之赌博。但鉴于王丽君不具备从事博彩信贷业务的资格,不符合《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博彩信贷债务不产生法定债务,仅属于澳门法自然债务之渊源,构成澳门法中的自然债务。
3.王丽君能否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单纯属於道德上或社会惯例上之义务,虽不能透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但其履行系合乎公平之要求者,称为自然债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一、因履行自然债务而自发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债务人无行为能力作出给付者除外。二、在未受胁迫下所为之给付,视为自发给付。”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自然债务适用法定债务之制度中不涉及强制给付部分之规定;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可见,澳门法规定的自然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履行时法律不强制其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债权人可予受领,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中,如前所述,王丽君对郭凯隆的债应属于自然之债,根据澳门法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基于此,王丽君向内地法院起诉要求郭凯隆向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亦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应产生效力,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审理从而支持王丽君的该部分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杨霞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系从权利,其从属于主债权。若主债权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从权利亦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本案中,杨霞为案涉博彩信贷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案涉博彩信贷之债属主债权,杨霞的担保为从权利。如前所述,因案涉博彩信贷之债为自然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故王丽君主张要求杨霞承担保证责任亦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杨霞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失妥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郭凯隆、杨霞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618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丽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8元,均由王丽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毅
审判员 孙远风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雨冬慧
罗文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