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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露青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6-04-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656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辉,男,19509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露青,女,19721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伽利冷冻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67234房部位4-116房。

法定代表人:吴日壮。

原审第三人:夏唐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C23/F,LUKCYPLAZA,315-321LOCKHARTRD,WANCHAI,HONGKONG

董事:唐国临。

上诉人晏辉因与被上诉人黄露青、广州伽利冷冻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伽利公司)、原审第三人夏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晏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晏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1.一审法院认可适用双方选择的中国内地法律,则不应再适用香港法律。2.黄露青已经确认其系香港伽利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伽利公司)的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晏辉也提交了香港伽利公司的注册登记材料,一审法院认定晏辉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黄露青作为香港伽利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财产独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香港伽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夏唐公司有权请求香港伽利公司退还定金10万元,而夏唐公司已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晏辉,故晏辉有权要求香港伽利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但一审法院驳回晏辉的全部诉讼请求,存在认定互相矛盾。4.广州伽利公司系黄露青的关联公司收取了夏唐公司的10万元定金,占用该资金无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黄露青作为广州伽利公司曾经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存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二、一审法院既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则需适用香港法律,但又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上述认定缺乏逻辑。一审法院即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也还需要适用该条的第二款:“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香港伽利公司在香港没有营业行为和记录,主营业地不在香港,而是在深圳市和广州市。三、黄露青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夏唐公司已经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控告。这说明黄露青的诚信有问题。四、黄露青通过其个人微信表示同意退还10万元,其没有表明是代表香港伽利公司同意退还,只能认定是其个人同意退款,属于黄露青个人的债务加入,故黄露青应直接承担退还10万元的责任。

被上诉人黄露青答辩称:晏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黄露青刚与夏唐公司签约,夏唐公司答应了一个月出信用证,但其未履行,后多次签约亦未履行。黄露青已经将夏唐公司转来的定金用于海外订货。黄露青不认识晏辉。

被上诉人广州伽利公司未答辩。

原审第三人夏唐公司述称:黄露青此前同意退还定价,且有相应的录音证明。黄露青多次失信,也否认了之前要退还定金的说法。

晏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露青归还10万元;2.广州伽利公司对黄露青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330日,夏唐公司(甲方,买方)、香港伽利公司(乙方,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E20200329)。第一条,商品。包括A级冻鸡爪、B级冻鸡爪,合计总金额为美元1975104+/-5%)。第四条,交货期限/装运港/目的港。交货时间为平均每周交付2只柜,到202081日前完成,第一批装运时间为2020415日。第六条,合同总价值。总计价美元1975104+/-5%)。第七条,付款条款。1.买方需于合同签订的当天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的当天原路退回此10万元给买方,收款账户为广州伽利公司名下尾号986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付款方式:120天期的DLC见票即付,不可撤销,可转让,允许分批装运,具体条款由双方银行协调。3.签订本合同后在3天内必须开出信用证到卖方银行。4.卖方银行坐标讯息,包括银行名称、银行地址、国际代码、户口名称、户口号码。第十一条,仲裁与司法管辖权。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解决,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争议事项将由中国的仲裁员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度。败诉方将支付仲裁费。据了解,如发生争议或仲裁,以英文为准。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管辖法律。如果本合同与联合国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本合同应按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解释等。合同落款处加盖夏唐公司、香港伽利国际有限公司印章,并由唐国临、黄露青签名。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20330日,王铁军向广州伽利公司付款人民币10万元,附言为合同KE20200329定金。同日,广州伽利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合同编号KE20200329购买美国鸡爪订金人民币10万元整。庭审中,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表示,因夏唐公司无法出具信用证,故各方协议不再履行该合同。夏唐公司表示,依据该合同向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支付了定金,后取消该合同另签订2020410日的销售合同,约定不用再支付定金,并将信用证草稿开给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审核。

唐国临与黄露青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49日,唐国临发送:“合同已经收到了,LEON今天一来办公室跟我说,他跟你打了个电话谈好了,这个合同先缓一缓?”双方语音通话后,黄露青发送名称为《5AKE2020409SA…》的PDF文件,并表示“签好盖章,先扫描给我。”唐国临发送:“1.上次签的那个合同,我们双方上周已经一致同意取消,那合同原件人手上一份,是各自保留,还是一起销毁?2.那上个合同的定金是你先原路退回,等这个合同签订了再转给你,还是如何?”黄露青语音回复:“这个事我们当日当面讲过了,中间人肯定要收点好处,这个定金就是到时看给他们多少,剩下的全退回给你,因为这个事还没有处理。”“有一部分要给他们好处费,剩下多少就退还,这件事这两天会处理。因为我还有其他事与他们沟通,我要等他们来了我再同他们谈,给了他么好处费的,剩下的我就退回给你。”唐国临回复:“但是,新的合同这里写了,当天要付10万。”黄露青再次语音回复并语音通话。随后,唐国临发送:“好的,那就是上个合同的定金退回,新的合同7.1这个条款取消。我把合同这里改了,再发给你看看。”黄露青回复:“好。”2020410日,唐国临发送:“有两个疑问,我需要同你沟通,1.我们公司在付大的款项之前会调查一下你们公司的背景,我们发现,你们香港公司,应该是去年你才增发了9999港元的股本买过来的公司,这个主体我们没有办法信任付这么多款过去。2.你之前在大陆的公司广州倾澳商贸,由于收了凤爪的款143万,但是没有交货,现在还在诉讼阶段,你和那个公司是失信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所以这种情况下,TT付款的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随后,唐国临再发送:“数量不是每个月6个柜,是总共6个柜,每个月2个柜。KEN的意思搞错了。”黄露青回复:“我也以为你的意思是每月6柜。”唐国临发送:“不是的,我一直说总共6个柜,每个月2个柜,先开个头。”

2020410日,夏唐公司(甲方,买方)、香港伽利公司(乙方,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E2020410B)。第一条,商品。包括A级冻鸡爪,合计总金额为美元417960+/-5%)。第四条,交货期限/装运港/目的港。交货时间:6A级柜,到2020815日前完成;第一批装运时间:装运期(开船期)在5月。第六条,合同总价值。总计价美元417960+/-5%)。第七条,付款条款。1.付款方式:120天期的DLC见票即付,不可撤销,可转让,允许分批装运,具体条款由双方银行协调。2.签订本合同后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必须开出信用证到卖方银行。(接收到开证行发出swiftcopy电文副本为准)。3.卖方银行坐标讯息,包括银行名称、银行地址、国际代码、户口名称、户口号码。第十一条,仲裁与司法管辖权。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解决,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争议事项将由中国的仲裁员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度。败诉方将支付仲裁费。据了解,如发生争议或仲裁,以英文为准。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管辖法律。如果本合同与联合国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本合同应按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解释等。合同落款处加盖夏唐公司、香港伽利国际有限公司印章,并由唐国临、黄露青签名。黄露青表示,第二份合同的出现是由于对方不能履行第一份合同;对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合同是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沟通后,由黄露青签字寄给夏唐公司,但夏唐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上盖章签字并寄回给黄露青;在此后的沟通中,双方的意见是不再履行410日的合同,并打算签署第三份合同。

晏辉还提交了一份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行为EUROPEANMERCHANTTRADEBANKLLC,受益人为香港伽利公司,信用证号码为EMRBDLCWIC0003,生效日期为2020411日,失效日期为2020811日,开证申请人为夏唐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417960+/-5%),根据买卖双方于2020410日签订的合同号KE2020410B买卖合同开立此信用证。该信用证无开证行盖章或签名。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表示该信用证是草稿,是双方沟通结果,不是银行出具的正式信用证。

唐国临与黄露青的微信聊天记录还载明,2020413日,黄露青发送邮单图片,并发送:“原件合同已盖章寄回一份给你了。”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主张该邮单中的合同为双方第三份合同。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提交了夏唐公司为甲方、买方,香港伽利公司为乙方、卖方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E2020409),该合同未加盖双方公司印章或签字。晏辉表示,确认收到该合同文本,但双方均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未成立。

2020512日,晏辉方通过微信向黄露青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由债权人夏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香港伽利公司、黄露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本债权人对您享有的如下债权:你同意退还本债权人的1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晏辉。请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晏辉名下尾号4957的工商银行账户履行给付义务。”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确认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对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予认可。

香港伽利公司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条例》成立的有限公司。庭审中,黄露青确认其为香港伽利公司的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晏辉表示,广州伽利公司参与了涉案合同的履行,接收定金10万元并出具收据,广州伽利公司未将该10万元支付给黄露青,也未支付给香港伽利公司,黄露青系广州伽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香港伽利公司没有到期债权与广州伽利公司抵消,如广州伽利公司不承担退还定金的连带责任将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广州伽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第三人为香港公司,本案为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故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裁判本案的准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夏唐公司已依据2020330日与香港伽利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向指定收款人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夏唐公司及黄露青均确认该《销售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已另行订立2020410日的《销售合同》。黄露青、广州伽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香港伽利公司因该合同的解除遭受损失。故夏唐公司有权请求香港伽利公司退还2020330日《销售合同》中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夏唐公司将其对香港伽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晏辉并于2020512日向香港伽利公司及黄露青发出通知,黄露青确认已收到该通知,故该债权转让对香港伽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黄露青并非涉案2020330日《销售合同》的缔约主体。虽然黄露青确认其系香港伽利公司的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晏辉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香港伽利公司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就一般情形而言,有限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晏辉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黄露青作为香港伽利公司的一人股东及董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晏辉诉请黄露青归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伽利公司并非涉案2020330日《销售合同》的缔约主体,晏辉以广州伽利公司收取了涉案定金为由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晏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晏辉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通过“域外法查明通”平台对与本案相关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法进行了查明。针对法律查明内容,晏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而香港伽利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广州,其在香港没有任何业务,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非适用香港法律;香港法律中“刺破公司面纱”便是我国内地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黄露青在本案中仅仅利用香港伽利公司为幌子,实际是其个人行为,其实施了“隐瞒行为”和“躲避行为”,应刺破香港伽利公司的面纱,让黄露青承担相应的责任。黄露青、夏唐公司未提出异议;广州伽利公司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伽利公司于2016429日在广州登记成立,黄露青于2019618日至202078日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又查明,晏辉称其一审起诉时考虑到疫情期间无法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办理香港伽利公司主体资格材料,故未将香港伽利公司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再查明,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8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1)就本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的章程细则将其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该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该公司即属股份有限公司。(2)第(1)款而言,如某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中,有某条件述明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而该条件凭籍第98条被视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则该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即视为按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而限于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第66条关于公司类别规定:“只有以下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组成——(a)公众股份有限公司;(b)私人股份有限公司;(c)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d)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e)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第83条关于成员的法律责任规定:“(1)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2)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无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

本院在(2018)粤01民终6075号案中经审理查明:香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根据这个原则,公司的成员不需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根据案例,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香港的法院在ChinaOceanShippingCo.vMitransShippingCo.Ltd.[1995]3HKC123指出利用公司架构逃避现有的法律责任是可以被反对的,法院可以在适当情况下行使它的权力刺破公司面纱以保存公司应有的法律责任;但以公司架构避免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是无可厚非的。在CentalinePropertyAgencyLtd.v.CyberspeedTechnologyCo.Ltd.[2007]4HKLRD745,被告C公司签署了协议委聘原告地产中介公司为买入物业的代理,且通过原告视察物业;但后来该物业由B公司通过另一地产中介买入,基于查明的事实,包括B公司向银行以该物业为抵押安排贷款购买该物业,及为C公司提供融资,而C公司为该贷款及融资向银行提供担保;B公司把该物业出租给一家关联公司而该关联公司将物业分租给C公司,这些公司后面的控制主脑是同一个人。法官认为该公司面纱应该被揭起,被告C公司应该按委聘协议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在上述香港案例之后,英国出现了一宗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重要案例:PrestvPetrodelResourcesLimited[2013]UKCS34。发表该案主要判词的法官归纳出两条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原则:“隐瞒原则”与“逃避原则”。判词指出“隐瞒原则”根本不牵涉任何“刺破”,而是当有人安插一家或多家公司为幌子以隐瞒真正的行事人身份时,法院可以绕过某些表象公司架构去找出它所隐瞒的事实。“逃避原则”指如果有人可对控制公司的人主张某些法律权利,而该权利是独立于公司的参与而产生的,但因为该人安插了公司这个独立法人主体,而导致该权利或其执行被挫败,法院就可以不理会这个公司面纱而要该公司控制人负责。

本院认为,由于夏唐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是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黄露青应否向晏辉返还10万元;二是广州伽利公司应否向晏辉返还10万元。

其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关于案涉《销售合同》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香港伽利公司未参与本案诉讼另行作出法律适用选择,故合同的准据法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案涉《销售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应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一部分,故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黄露青作为香港伽利公司的股东应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属于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应适用香港伽利公司登记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晏辉主张香港伽利公司的主营地位于广州和深圳,却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晏辉上诉主张黄露青作为香港伽利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再次,晏辉以不当得利为据主张广州伽利公司返还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该10万元的支付发生地在我国内地,故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二,关于黄露青应否向晏辉返还10万元。现有证据证明案涉《销售合同》除了夏唐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之外没有实际履行,且夏唐公司与香港伽利公司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故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香港伽利公司应向夏唐公司返还10万元定金。晏辉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向香港伽利公司主张权利。但晏辉未向香港伽利公司主张权利,却主张黄露青作为香港伽利公司的唯一股东对香港伽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根据本院查明的相关香港公司法,香港伽利公司作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是独立于其股东的主体,黄露青作为香港伽利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需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晏辉未能举证证明黄露青存在滥用香港伽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足以“刺破公司面纱”的隐瞒或逃避等情形,故晏辉主张黄露青作为股东对香港伽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黄露青通过其个人微信表示同意退款,并无明确的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晏辉主张黄露青对案涉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晏辉主张黄露青归还10万元的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三,关于广州伽利公司应否向晏辉返还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广州伽利公司收取夏唐公司支付的10万元定金,却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也未能证明其已向夏唐公司履行相应对价的义务,在收取该10万元定金的案涉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定金的情况下,广州伽利公司收取该10万元定金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应依法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鉴于夏唐公司已经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晏辉,且已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广州伽利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黄露青,故广州伽利公司应向晏辉承担返还10万元的责任。一审法院驳回晏辉主张广州伽利公司返还10万元的诉请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晏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2538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伽利冷冻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晏辉返还10万元;

三、驳回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伽利冷冻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伽利冷冻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建文

审 判 员 李志明

审 判 员 俞 颖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淑仪

书 记 员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