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5民初1686号】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与柯文托保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6-03-09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686号
原告: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aipingSecurities(HK)Co.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2901室。登记证号码:×××-0。
代表人:汪郁,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文托,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证券”)与被告柯文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于2020年6月18日对本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同日太平证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2020年8月3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平证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文托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证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柯文托立即支付太平证券港元43670360.17元;2.判令柯文托立即支付上述拖欠款项的相应利息,直至主债权清偿之日止,暂计利息为港元363987.91元(以港元43670360.17元为本金,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9.625%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每月利息在月底结算,并与本金相加作为下月本金计算利息);3.判令柯文托承担太平证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合理支出港元320819.85元、人民币501000元(香港律师费港元198000元、内地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翻译费港元855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保全保险费港元30569.25元,其他合理支出港元6750.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起,太平证券向案外人SmartPort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SPH”)提供总数为4500万元信贷融资额。SPH将其持有的优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ouyua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优源国际”)6750万股份作为抵押,且柯文托作为保证人就SPH履行义务向太平证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9年8月19日,优源国际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停牌公告。经太平证券评定该抵押股份的价值为零。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条款及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10.2的规定:“作为客户的义务的担保,客户将在所有时间维持太平要求的形式及数额的抵押品。这包括额外抵押品,以符合相关投资产品的抵押品要求。”因此,在被抵押股份价值为零的情况下,柯文托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其保证义务。依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12.5的规定:“未能符合催缴保证金可导致太平按其全部酌情权指定该事件为违约事件。”太平证券就柯文托的违约行为,与其多次进行沟通,但柯文托拒不配合。补充的事实与理由如下:1.2019年2月13日,案外人SPH签署《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申请表格》(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向太平证券申请以其持有的案外人优源国际的6250万股股票存入太平证券作抵押进行股票孖展融资。《申请表格》载明:本申请表格须与太平证券的《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一并阅读,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在《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内界定的词汇在本申请表格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申请表格》亦明确SPH的实益拥有人和催缴保证金联络人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柯文托。该《申请表格》第8部分声明及同意中载明:客户同意按照本申请表格的所有条款,以及条款与细则及其附表(“条款与细则”)中适用于客户申请开立至账户的所有条文,在太平开立证券账户;(g)本申请表格及条款与细则的内容已以客户明白的语言向客户作出充分的解释。客户已完成阅读、明白及确认,本申请表格的所有条款,以及条款与细则(可不时作出修改及包括载于条款及细则内太平有关客户资料的政策)中适用于客户向太平开设之账户的所有条文,以及同意及接受受其约束。客户确认及同意,在签署本申请表格前,太平已向其给予咨询其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的机会。《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10.2条(b)项规定:作为客户的义务的担保,客户将在所有时间维持太平要求的形式及数额的抵押品;这包括额外抵押品,以符合相关投资产品的抵押品要求。第11.1条规定:客户同意就太平提供给客户的授信额度按日支付利息,息率由太平不时通知客户。该利息收费可由太平从保证金账户或客户在太平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除。第12.1条规定了催缴保证金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或太平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客户确认如客户提名一名催缴保证金联络人接收通知,则客户可能不会亲身接受太平的通知。第12.4条规定了,在太平催缴保证金的情况下,客户可采取的几项措施,即须使得不再超出保证金信用限额。第12.5条规定:未能符合催缴保证金可导致太平按其全部酌情权指定该事件为违约事件。第13.1条规定:未能根据第11.4条符合催缴保证金,则太平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选择:(a)采取太平按其绝对酌情权选择有关行动,以回复保证金信用额度至太平可接纳的水平,包括减少及/或终止客户部分或全部未平仓的订单及/或仓盘,及/或安排以任何方式即方法出售、处置或赎回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担保向太平抵押,或组成的抵押品一部分的财产(其收益用作减少结欠的金额或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进账);(b)终止本协议及授信额度及(c)采取太平认为必须的有关其他步骤。第13.2条规定:如太平出售全部或部分抵押品或提供作为担保的任何其他财产,则太平可在对客户或任何其他方没有追索权或责任的情况下出售,且太平可按其酌情权选择出售哪部分。如太平出售抵押品,则将向客户退还在偿还借钱的金额后剩余的任何款项。第13.3条规定:客户确认及同意,太平行使其在本第12条下终止本协议及授信额度的权利时,可不向客户发出通知。第38.1条规定:客户须向太平弥偿,并必须在被要求时向太平支付太平就以下合理产品的任何损失,包括(a)违约事件及(b)任何人士行使或不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包括强制执行行为及债务回收的成本,例如估值费用及拍卖官的费用)。第39.1条规定:客户同意按太平指明的有关利率,就逾期的任何金额每天向太平支付利息。第52.1条规定:本协议受香港法例管辖。第1.1条规定:损失包括任何类型的任何损失、损害、付款要求、索偿、责任及成本;成本包括:损害赔偿及索偿,利息、费用、收费及佣金,开支,税项(现时或今后,到期或将由太平预扣),法律费用(按完全弥偿基准计算),断贷成本,就取消任何货币交易而言的按市值计价的成本,及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损失。2.2019年2月13日,柯文托签署《保证及弥偿附件》,第6页第3部分载明:每名保证人明白并同意,透过签署下文,他们本人可能须代替客户(或与客户一同)负责支付客户在《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下结欠的金额,并同意本附件附上的保证及弥偿的条款。《保证及弥偿条款》第2.1条规定:保证人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保证履行客户在客户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包括每项付款义务。第2.2条规定:如客户不在所需日期内及根据客户协议支付款项或履行任何义务,则保证人同意在太平要求时支付款项或履行任何义务,犹如其为主要义务人(而非仅为一名担保人)。第3.2条规定:在不限制第3.1条下,保证人向太平弥偿,并同意向太平偿还及补偿就以下引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以及他们就以下产生的任何成本:(a)如客户不能或未能根据客户协议支付款项或履行任何义务;(b)如客户支付款项或履行任何其他义务的义务被发现为无效、可使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c)如保证人在第2条(“保证”)下的义务被发现为无效、可使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d)如太平有义务或同意就保证人或客户的付款项破产受托人或清盘人或(破产人士的)类似职务的人员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例如,太平可能需要,或可能同意就该金额支付利息);(e)如保证人在本保证及弥偿下违约;或(f)就任何人士行使或不行使在本保证及弥偿下的权利而言。3.2019年3月12日,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开通证券户口通知》和《关于证券借贷保证金确认书》,同意SPH的保证金融资申请,并明确载明:已被暂停买卖超过2日的股票,其按仓值将变为零。同日,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表明同意给予SPH最新的授信额度,具体规定为申请授信额度(信用限额):不超过港元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P+4.5%(P为最优惠利率5.125%);风控方法:遵循我司孖展业务,当“贷款额/按仓值”>105%时追收保证金,当“贷款额/按仓值”>120%时斩仓;已被暂停买卖超过2日的股票,其按仓值将变为零;公司唯一股东柯文托对该项目负有不可撤销无限责任担保。同日,针对上述邮件内容,柯文托向太平证券发送邮件称:确认无误。4.2019年3月15日,SPH将6750万股优源国际的股票存入太平证券作抵押,太平证券实际放款4500万港元完成交收。完成交收后,SPH保证金账户显示欠款为4500万港元,抵押品价值为166050000港元。5.由于优源国际的股票下跌,SPH所持有的证券保证金户口的贷款额与按仓值的比值超过105%,太平证券遂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53分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要求SPH根据通知书按时交付所需的按金,并称:若逾期支付,本公司为保障双方利益可根据协议条款沽出客户现有的存款,以降低其保证金客户之风险至符合正常阶段比率水平(欠款比对按仓值);同时在未付清保证金期间,若客户的借款比率达到120%,本公司将立即斩仓而不会事先通知,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概由客户负责。同日下午16时55分,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要求SPH在2019年8月16日下午3时30分前缴付足够之款项,并称SPH的保证金账户的欠款与按仓值的比值已达112.23%,应追收孖展金额为港元4902189.91元。2019年8月16日下午2时18分,柯文托回复太平证券邮件称:由于资金没有提前安排,导致补仓资金目前还未到账;还请将截止时间宽容至下周一,即8月19日下午15时30分;本公司会在此时间之前安排相应款项。同日下午3时22分,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表示同意柯文托的延期补足保证金申请,并明确告知柯文托:在未付清保证金期间,若客户的借款比率达到120%(即股价1.85),本公司将立即斩仓而不会事先通知。2019年8月19日,因优源国际股票大跌,触发太平证券斩仓线,太平证券启动斩仓,累计斩仓2610000股,斩仓收回资金港元1326829.74元。6.2019年8月19日,优源国际发布停牌公告,宣布从当日11时8分起停止其公司股票交易。7.2019年8月19日下午4时8分,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称:截至2019年8月19日上午11:08,贵户需付保证金差额为港元38608940.68元,请于2019年8月20日中午12时前缴付上述之保证金差额;倘若抵押之股票未能在2019年8月20日下午1时恢复买卖,客户必须在2019年8月21日上午12时前支付全部欠款,欠款应为港元43670360.68元(未计当月贷款利息)。8.2019年8月20日12时28分,柯文托向太平证券发送邮件称:根据目前的状况,暂时无法补足保证金。9.2019年8月30日,太平证券委托律所向柯文托发送律师函,要求柯文托必须在2019年9月4日(星期三)的下午4:00前将等值港元43670360.17元(不包括累计利息)之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担保/抵押存入指定的证券/银行账户,以弥补该抵押股份的贬值。10.根据《关于证券借贷保证金确认书》和双方之间邮件的规定,已被暂停买卖超过2日的股票,其按仓值将变为零。因此,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和《保证及弥偿附件》的规定,SPH有义务补充差额,而柯文托作为该项孖展融资的弥偿保证人应当代替SPH或与SPH一同向太平证券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综上,SPH逾期未补充保证金差额,太平证券有权要求其返还43670360.17港元借款,且根据《保证及弥偿附件》的规定,柯文托应当对SPH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根据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定太平证券有权要求柯文托支付欠款43670360.17港元及相应利息。另,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38.1条的规定及《保证及弥偿条款》第3.2条的规定,太平证券有权要求柯文托向其支付为追索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支出。
柯文托书面答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据手续。太平证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无任何证明手续,柯文托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相关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依法应予以驳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太平证券提供的证据为外文,并无提供相关的中文译本。相关证据不符合证据效力,依法应予以驳回。3.太平证券提供的《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仅为格式条款,并无柯文托签字确认,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以驳回。4.太平证券主张柯文托将港元43670360.17元或等值之资产支付或交付给太平证券,及太平证券主张其向案外人SPH提供总数为港元4500万元的信贷融资额,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及太平证券所主张的数额,依法应予以驳回。5.太平证券提供的追收欠款通知及律师函,均系其自行出具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所主张的数额,依法应予以驳回。6.太平证券要求柯文托支付利息港元363987.9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太平证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表格》,证明①案外人SPH签署《申请表格》,向太平证券申请以持有的6250万股案外人优源国际的股票存入太平证券作抵押进行股票孖展融资;②柯文托作为SPH的唯一股东和董事,代表SPH签署该《申请表格》,并担任催缴保证金联络人;③《申请表格》明确规定客户签署该申请表格即表示同意按照该申请表格的所有条款和《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条款及细则以及其附表的规定在太平证券开立孖展账户。2.《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证明①SPH有义务在所有时间内维持太平要求的形式及数额的抵押品;②SPH在太平催缴保证金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补足保证金的,太平证券有权采取出售抵押股票的方式补足保证金;③SPH违约后有义务按照太平证券指明的利率,就逾期的任何金额每天向太平证券支付利息。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给太平证券的第一类(证券交易)牌照,证明太平证券有权向其客户提供财务融通,例如以证券保证金融资方式,以便利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4.SPH主体材料及董事会决议,证明①柯文托是SPH的唯一股东和董事;②SPH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以该公司名义在太平证券开立并操作一个证券孖展账户,并授权柯文托代表该公司用电话、亲临或电传或信函或其他方式处理该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证券的指示,资金转移,证券的交手,及签署档、结算单或确认书等。5.《保证及弥偿附件》《保证及弥偿条款》,证明柯文托签署《保证及弥偿附件》,明确载明柯文托明白并同意,其可能须代替客户(或与客户一同)负责支付客户在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下结欠的金额,并同意本附件附上的保证及弥偿条款。6.《开通证券户口通知》;7.《关于证券借贷保证金确认书》;证据6-7证明①太平证券同意SPH孖展融资申请,并为SPH开立证券户口;②明确规定已被暂停买卖超过2日的股票,其按仓值将变为零。8.《交收指示通知》,证明SPH向太平证券签发交收指示通知,指令太平证券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收取优源控股股票并支付港元4500万元给SPH。9.《综合成交单据及账户日结单》;10.香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易记录;证据9-10证明①SPH在2019年3月15日将6750万股股票存入太平证券;②太平证券于2019年3月15日向柯文托放款港元4500万元。11.(2019)闽泉桐证字第1517号公证书(往来邮件),证明①太平证券与SPH约定的授信额度为不超过4500万港元,借款年利率为9.125%,并明确了该交易的风控方法;②柯文托作为SPH代表人对太平证券邮件内容表示确认无误;③由于优源国际的股票下跌,太平证券于2019年8月15日要求SPH补充保证金,柯文托确认其应承担补充保证金的义务,但以资金没有提前安排为由,未及时补足保证金,并要求将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19年8月19日下午15时30分。12.优源国际停牌公告,证明优源国际宣布自2019年8月19日11时8分起停止其股票交易。13.《关于抵押之股票停牌追收欠款通知》,证明太平证券要求SPH支付保证金差额43670360.17港元。14.《律师函》,证明太平证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予SPH和柯文托,要求SPH和柯文托必须在2019年9月4日(星期三)的下午4:00前将等值港元43670360.17元(不包括累计利息)之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担保/抵押存入指定的证券/银行账户。15.优源国际于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公告;16.优源国际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公告;证据15-16共同证明优源国际的涉案抵押股票直至2020年2月25日仍然处于停牌状态。17.SPH孖展业务交易文件资料及说明,证明①本案所涉交易采用的是“货银对付”的方式,即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付款确认后,会即时发放有关股票予付款方;②阐明了本案所涉交易的流程;③太平证券与SPH完成了抵押股票交收和融资款的支付。18.优源国际项目诉讼的法律文件补充说明,证明解释了本案授信额度的矛盾问题,中年利率的依据和客户利息列表中8月31日利息的计算依据以及主债权的计算依据。证据1-18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袁某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19.《香港律师法律意见书》,证明①根据香港法律,本案涉及的《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申请表格、《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条款及细则、《保证及弥偿附件》及《保证及弥偿条款》均为有效;②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太平证券可直接起诉作为保证人的柯文托,而无须先行起诉主债务人SPH或等候执行对SPH之判决后才可将柯文托起诉;③根据《保证及弥偿条款》的规定,柯文托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因本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如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转递费等。20.香港的近律师行律师费用发票及中文翻译;21.聘请香港的近律师行合同、附注及中文翻译;证据20、21证明太平证券委托相关的近律师行出具本案法律意见书和翻译本案证据共花费港元290250.60元。2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费发票;23.太平证券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22、23证明太平证券委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共花费人民币500000元。24.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公证费用发票及公证服务协议书,证明太平证券委托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对太平证券与柯文托来往邮件进行公证,共花费人民币1000元。补充证据25.客户利息列表,证明柯文托截止2019年8月31日应当支付的利息港元363987.90元。
柯文托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太平证券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形成于境外的证据均依法办理了公证转递手续,英文证据亦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译为中文,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他证据均提供原件或注明来源以供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太平证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3日,案外人SPH向太平证券申请以其持有的案外人优源国际的6250万股股票存入太平证券作抵押进行股票孖展融资,并签署《申请表格》。
2.2019年2月13日,柯文托签署《保证及弥偿附件》。
3.2019年3月12日,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开通证券户口通知》和《关于证券借贷保证金确认书》,同意SPH的保证金融资申请,并明确载明:已被暂停买卖超过2日的股票,其按仓值将变为零。同日,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表明同意给予SPH最新的授信额度,具体规定为申请授信额度(信用限额):不超过港元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P+4.5%(P为最优惠利率5.125%);风控方法:遵循我司孖展业务,当“贷款额/按仓值”>105%时追收保证金,当“贷款额/按仓值”>120%时斩仓;已被暂停买卖超过2日的股票,其按仓值将变为零;公司唯一股东柯文托对该项目负有不可撤销无限责任担保。同日,针对上述邮件内容,柯文托向太平证券发送邮件称:确认无误。
4.2019年3月15日,SPH将6750万股优源国际的股票存入太平证券作抵押,太平证券实际放款4500万港元完成交收。完成交收后,SPH保证金账户显示欠款为4500万港元,抵押品价值为166050000港元。
5.由于优源国际的股票下跌,SPH所持有的证券保证金户口的贷款额与按仓值的比值超过105%,太平证券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53分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要求SPH根据通知书按时交付所需的按金及逾期支付的后果。同日下午16时55分,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要求SPH在2019年8月16日下午3时30分前缴付足够之款项,并称SPH的保证金账户的欠款与按仓值的比值已达112.23%,应追收孖展金额为港元4902189.91元。2019年8月16日下午2时18分,柯文托回复太平证券邮件称:由于资金没有提前安排,导致补仓资金目前还未到账;还请将截止时间宽容至下周一,即8月19日下午15时30分;本公司会在此时间之前安排相应款项。同日下午3时22分,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表示同意柯文托的延期补足保证金申请,并明确告知柯文托:在未付清保证金期间,若客户的借款比率达到120%(即股价1.85),本公司将立即斩仓而不会事先通知。2019年8月19日,因优源国际股票大跌,触发太平证券斩仓线,太平证券启动斩仓,累计斩仓2610000股,斩仓收回资金1326829.74港元。
6.2019年8月19日,优源国际发布停牌公告,宣布从当日11时8分起停止其公司股票交易。
7.2019年8月19日下午4时8分,太平证券向柯文托发送邮件称:截至2019年8月19日上午11:08,贵户需付保证金差额为港元38608940.68元,请于2019年8月20日中午12时前缴付上述之保证金差额;倘若抵押之股票未能在2019年8月20日下午1时恢复买卖,客户必须在2019年8月21日上午12时前支付全部欠款,欠款应为港元43670360.68元(未计当月贷款利息)。
8.2019年8月20日12时28分,柯文托向太平证券发送邮件称:根据目前的状况,暂时无法补足保证金。
9.2019年8月30日,太平证券委托律所向柯文托发送《律师函》,要求柯文托必须在2019年9月4日下午4:00前将等值港元43670360.17元(不包括累计利息)之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担保/抵押存入指定的证券/银行账户,以弥补该抵押股份的贬值。
10.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和《保证及弥偿附件》的规定,SPH有义务补充差额,而柯文托作为该项孖展融资的弥偿保证人应当代替SPH或与SPH一同向太平证券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
11.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38.1条的规定及《保证及弥偿条款》第3.2条的规定,太平证券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成本有权向保证人柯文托主张。
12.截至2019年8月31日,SPH尚欠太平证券港元43670360.17元及利息港元363987.90元,柯文托并未履行保证人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太平证券与柯文托因担保合同产生的纠纷,因太平证券系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本案属涉港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保证及弥偿条款》中明确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实体法应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准据法。
关于本案涉及的香港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太平证券根据该规定,提供了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近律师行关兆明律师作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袁某见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来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本案相关问题的适用情况。
该《法律意见书》对本院提出需查明的法律问题作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香港法律,主合同是否有效,即确定《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申请表格》(统称“借款协议”)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是否有权通过证券融资形式发放贷款。法律意见如下:①《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52.1段清楚订明,该协议受香港法例管辖,所以该协议的解释按香港法律解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抵触《基本法》或经香港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都予以保留及继续有效。此外,《基本法》第160条也规定,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法律,如日后发现有法律与《基本法》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因此,于1997年6月30日在香港应用的英国普通法及衡平法将继续适用于香港,除非有关法律在日后被断定为抵触《基本法》。③在普通法原则下,一份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合同须包含四项主要元素,分别是:(a)在合约双方提出要约及承约(OfferandAcceptance)的基础下成立;(b)合约各方之间存在“对价”(Consideration);(c)合约各方均有“缔结法律关系之意向”(intentiontocreatelegalrelations);及(d)合约各方均具备“订立合约之行为能力”(capacitytocontract)。③一般来说,在商业上签署的合约已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如承约人已签署合同文件,合同双方均会受该文件的所有条款约束,不管承约人在签署合同文件时是否有认真阅读及理解条款。④根据香港法律,上述借款协议有效、合法、有约束力及可执行,原因如下:在香港普通法的原则之下,一方签署的合同已构成该签署方同意该签订文本内所载的所有条款,但签署方所同意的条款并不限于该签订的文本上,亦包括签订文本内提述的其他文本内所载有的条款及细则,即使其他文本内所载有的条款及细则没有让签署方签署。而《申请表格》由SPH董事柯文托代表SPH于有关位置妥善签署。该《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虽然没有独立地由SPH董事柯文托代表SPH签署,但由于借款协议作为一个整体,《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内所载的条款及细则对SPH具有约束力。此外,(a)申请表格第1页清楚列明:“此申请表格及需签署的附带文件(如有)乃旨在于SPH与太平证券之间建立法律关系”,故SPH和太平证券“缔结法律关系之意向”的意图明显并符合普通法的要求。(b)申请表格由柯文托代表SPH在2019年2月13日签署。根据SPH的董事名册,柯文托为SPH签订申请表格时的唯一董事,而由柯文托作为SPH唯一董事签署日期同样为2019年2月13日董事会决议也随附于申请表格。该董事会决议授权柯文托有权代表SPH签订《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故柯文托有权及有能力代表SPH订立《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另一方面,太平证券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V部所发的第一类(证券交易)牌照的机构,有权向其客户提供财务通融,例如以证券保证金融资方式,以便为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再者,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的定义并不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证券交易业务,并同时从事证券保证金融资以利便其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的法团。太平证券不单是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牌照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法团,且太平证券正是透过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方式为其客户SPH持有优源国际的股票,所以太平证券的贷款是符合上述有关放债人定义的豁免。所以,太平证券不受《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所约束,并有权以证券保证金融资方式向SPH提供贷款。综上,根据香港法律,借款协议有效、合法、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合同。
二、根据香港法律,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协议)与保证合同(即《保证及弥偿条款》《保证及弥偿附件》的关系,及保证合同的效力是否依附于主合同。《法律意见书》认为,保证合同同属有效。理由如下:①在《保证及弥偿附件》的第6页的第3部分有关“保证人协议”亦清楚载列:“每名保证人明白并同意,透过签署下文,他们本人可能须代替客户(或与客户一同)负责支付客户在证券信贷保证金协议下结欠的金额,并同意本附件附上的保证及弥偿的条款”。因为签署主体同意附件上的保证及弥偿的条款,所以《保证及弥偿条款》亦成为《保证及弥偿附件》的一部份,所以签署主体受《保证及弥偿附件》及《保证及弥偿条款》约束。②就《保证及弥偿附件》的有效性方面,在香港法律下,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其他合同一样,受上述普通法有关有效合同的四个原则所规管。因为《保证及弥偿附件》已被签署人所签署,根据香港法律,《保证及弥偿附件》及《保证及弥偿条款》为有效、合法、有约束力及可执行。③另一方面,该保证的签订日期与《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同为2019年2月13日,因此,三者是有关连的,该保证在香港法律下为依附于《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的一份保证协议。根据《保证及弥偿条款》,保证人对《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的所有义务及欠款有担保及连带的责任,即若SPH不支付《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的欠款,保证人须对此负责及负上与SPH相同的支付责任。
三、本案的保证人究竟是柯文托还是SPH?《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保证人可合理地被视为是柯文托。理由如下:尽管在《保证及弥偿附件》第7页有关“保证人协议”的第3部分的签署位置上不但有柯文托的签名,还有SPH的印章,但根据有关普通法案例,合约有关方的客观意图应通过合约上使用的词语及签订协议时的相关情况来确认,而协议应当作一个整体来理解,以便对合约的条款作出相互协调的解释。1.本案有大量证据显示柯文托才是担保人,而他是以个人名义签署《保证及弥偿附件》,这也是各方的真正意图。①柯文托只在《保证及弥偿附件》第5页“如保证人是个人”部分上填写其个人资料及在第7页“适用于拥有印章的个人保证人”位置上签署,并没有在《保证及弥偿附件》第1页“如保证人是公司”部分上填写任何资料或在第8页“适用于拥有印章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保证人”部分签署或在第10页如保证人是公司提供证明文件。②在《保证及弥偿附件》第7页的签署位置上,柯文托只填写了他的全名,并无列出其作为SPH董事的身分,与《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申请表格第10页柯文托代表SPH签订时填上职衔为董事不同。③柯文托以个人名义签署了《保证及弥偿附件》第9页有关“证明文件”部分,并提交了其个人住宅地址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中国护照的副本;若柯文托是代表SPH签署《保证及弥偿附件》,柯文托并不需要提供个人住宅地址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中国护照的副本。④根据《保证及弥偿附件》第5页有关“个人资料”部分,柯文托的电邮地址为“×××@qq.com”。在太平证券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2时32分发给该电邮地址的电邮中,太平证券清楚表明,除其他事项外,“公司唯一股东柯文托对该项目负有不可撤销无限责任担保”,而该电邮地址也在同日下午2时38分回邮表示“确认无误”。所以柯文托同意及知悉他有责任为SPH于《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的责任及欠款提供担保。2.相反,若单单因为《保证及弥偿附件》第7页有关“保证人协议”签署位置上出现SPH的盖印而认为SPH才是担保人,這无法解释上述显示柯文托是担保人的证据,亦无法解释以下证明SPH不可能是担保人的相反证据:①《保证及弥偿附件》第1页“如保证人是公司”部分被留空;②《保证及弥偿附件》在第8页“适用于拥有印章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保证人”没有签署及被留白;③《保证及弥偿附件》第10页如保证人是公司须提供证明文件没被填写;及④SPH不可能为本身在《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的责任及欠款提供额外的担保。综上,现有的客观理据足以判定柯文托系以个人名义签署《保证及弥偿附件》。
四、根据香港法律,保证人在本案中需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以及保证金贷款利息、违约金(如有)的约定是否合乎香港法的规定。《法律意见书》认为,在香港法律下,担保人的责任本质上是附带的,即《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下若有任何欠款,保证人须对此负责及有相同责任支付欠款,但若《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下没有欠款,保证人便没有付款责任。由于SPH所持有的证券保证金户口已超过太平证券的追收规定,太平证券在2019年8月15日以电邮向柯文托催缴保证金,但未获柯文托回应。在2019年8月19日,香港联交所更宣布优源控股停牌,直接令到《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下的抵押品之价值变为零。在此情况下,太平证券有权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12至14段向SPH及根据《保证及弥偿条款》第2.1及2.2条向保证人柯文托追讨保证金的差额。而太平证券也在2019年8月30日委托了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代表太平证券向SPH及柯文托追收保证金,要求他们于2019年9月4日前将等值港元43670360.17元(不包括利息)之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担保/扺押存入指定的证券账户,以弥补优源控股股票的贬值。太平证券在向柯文托追讨保证金差额的过程中符合普通法案例的要求,先向主要债务人SPH发函追收保证金差额,并仅在主要债务人未能缴偿欠款时,才向保证人柯文托作出追讨。此外,按照《保证及弥偿条款》第2.2条,柯文托亦被视为主要义务人(而非仅为一名担保人)。《保证及弥偿条款》第13.1条也订明:“保证人豁免其可能拥有在申索此项保证及弥偿前,先要求太平证券起诉任何人士,或向任何人士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权利或担保或索赔付款的任何权利。不论任何相反的法例或客户协议任何相反的条文,此项豁免将适用”。在香港法下,该条款的意思是太平证券可直接起诉柯文托,而无须先行起诉主债务人SPH或者等候执行对SPH之判决后才可向柯文托起诉。此外,根据《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第38.1条及《保证及弥偿条款》第3.2条约定,太平证券有权向柯文托主张所有因本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包括法律费用、翻译费、公证费、转递费等。综上所述,根据香港法律,只要柯文托被法院认定对《保证及弥偿附件》承担个人担保,须根据《保证及弥偿附件》及《保证及弥偿条款》向太平证券支付《证券借贷保证金协议》下SPH欠太平证券的港元43670360.17元欠款、相关利息及因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
本院认为,上述《法律意见书》来源真实、程序合法,所作出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待证法律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且柯文托亦未对上述《法律意见书》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的规定,本院对上述《法律意见书》查明的相关法律及其理解与适用予以确认,即主合同(借款协议)、保证合同(《保证及弥偿附件》《保证及弥偿条款》)均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本案保证人系柯文托;太平证券可直接起诉柯文托,而无须先行起诉主债务人SPH或者等候执行对SPH之判决后才可向柯文托起诉;柯文托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利息及因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
经本院核算,SPH尚欠太平证券港元43670360.17元及相应利息(以港元43670360.17元为起始月2019年8月的基数(其后每个月的基数为上个月应付利息与当月本金之和)按年利率9.625%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应付的利息)。太平证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合理支出为港元320819.85元、人民币501000元(其中,香港律师费港元198000元、内地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翻译费港元855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保全保险费港元30569.25元,其他合理支出港元6750.6元)。柯文托应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太平证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合理支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太平证券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柯文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文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港元43670360.17元及相应利息(以港元43670360.17元为起始月2019年8月的基数(其后每个月的基数为上个月应付利息与当月本金之和)按年利率9.625%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应付的利息);
二、被告柯文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港元320819.85元、人民币501000元(其中,香港律师费港元198000元、内地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翻译费港元855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保全保险费港元30569.25元,其他合理支出港元6750.6元);
三、驳回原告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972元,由被告柯文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柯文托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九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