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域外法查明平台> 法律查明资源库> 法律查明案例库

【(2019)沪0110民初8708号】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6-03-0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8708号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嘉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京,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博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博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王雅梅,被告嘀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京,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宽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作品《碧蓝之海》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00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106,801.03元);3.三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www.dilidili.name及www.005.tv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经下架,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因www.dilidili.name已无法登陆,故撤回在该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投入巨资采购了动画作品《碧蓝之海》并取得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涉案作品的传播、宣传推广等投入巨大。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网站www.dilidili.wang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在www.dilidili.name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在www.bbs.005.tv提供涉案作品百度网盘的下载链接和密码,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作品在原告网站全网独家播出,且需付费观看,而被告在相关网站对热播的涉案作品作同步跟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严重分流了原告的用户,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拒不改正,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呈讼。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1.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属于域外作品,其版权权属应由国家版权管理机关认可的域外权利认证机构认证,涉案作品权属不明。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制作人名单,涉案作品并非由AvexPicturesInc.(以下简称Avex公司)独有,故Avex公司授权无效。2.Avex公司作为“窗口公司”没有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法律意见书》缺乏客观性、准确性。即便认定日本制作委员会商业模式下制作委员会成员共有著作权,本案中也并无证据能够证明Avex公司有权成为所谓的“窗口公司”或经授权享有“窗口权”。3.原告提供的许可协议上载明的合同主体为Avex公司与BilibiliInc.,且授予权利仅限于协议期限内在区域内有关特许节目的特许权,并不含诉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单独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4.www.dilidili.wang网站因被黑客入侵已无法打开。www.dilidili.name网站在2019年3月7日已经移交给新加坡公司运营,之后的侵权行为与其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1.同意被告嘀哩公司的抗辩意见。2.被告网站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3.三被告不存在共同经营相关网站的行为。三被告均为独立法人,即便曾有投资关系也不能否认各自的独立性。D站(www.dilidili.wang及www.dilidili.name)并非由其经营,其在该网站上提供链接仅是简单的商务合作,也不存在会员共用。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相关证据和依据。原告付费会员可以收看其网站所有作品,无法通过会员付费损失来计算其侵权损失。原告网站与被告网站规模、流量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用原告网站广告收益来简单推算被告的广告收益。另外,原告未发函通知被告,侵权时间应当以公证书记载时间为准。4.关于合理费用,原告并未提供律师费转账凭证,部分公证书已在关联案件中使用,部分翻译费与本案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宽娱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权属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1.1Avex公司出具的涉案作品《原产国证明》及Avex公司向BilibiliInc.出具的《授权书》公证认证件和翻译件;

证据1.2BilibiliInc.向宽娱公司出具的《作品授权证明书》(撤回);

证据1.3BilibiliInc.向宽娱公司出具的《授权与确认函》;

证据1.4原告刊登的《关于动画作品的版权公告(一)》;

证据1.5涉案作品片头、片尾中体现制片方等版权信息的截图及翻译件(同证据1.15);

证据1.6第三方网站介绍涉案作品制片方及版权人信息的网页;

证据1.7Bilibili.Inc.向宽娱公司出具的《授权与确认函》及签字人权限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件和翻译件;

证据1.8Bilibili.Inc.主体存续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和翻译件;

证据1.9Avex公司与制作委员会就涉案作品在中国起诉事宜的沟通往来邮件和翻译件;

证据1.10Avex公司与株式会社Bilibili就涉案作品在中国起诉事宜的沟通往来邮件和翻译件;

证据1.11Avex公司主体存续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和翻译件;

证据1.12涉案作品在B站播放页截图的打印件;

证据1.13涉案作品版权交易合同网络签署事宜的沟通邮件和翻译件;

证据1.14涉案作品版权交易合同翻译件(同证据7.1的翻译件);

证据1.15涉案作品片头片尾版权信息翻译件(同证据1.5)。

第二组证据:侵权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2.1.1www.dilidili.wang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的网页截图;

证据2.1.2(2018)泰祥证民内字第774号公证书;

证据2.2(2019)沪长证经字第1047号公证书;

证据2.3www.dilidili.name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官网中正版视频的比对表;

证据2.4www.dilidili.name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组证据:三被告共同侵权证据,证明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共同受益于本案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导致了共同的损害结果,故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在业务、人员、经营地址等方面存在交叉混同,难以区分独立主体及实施行为,应当视为一个侵权整体。

证据3.1.1www.dilidili.wang的ICP备案信息网页公证截屏;

证据3.1.2(2019)粤佛岭南第2280号公证书;

证据3.2.1嘀哩公司企查查工商信息打印页;

证据3.2.2(2018)沪东证21177号公证书(D站、羁绊网备案、经营主体证据部分);

证据3.3羁绊网(www.005.tv)的ICP备案信息网页公证截屏;

证据4.1.1www.dilidili.name主页公示更改域名网页截屏;

证据4.1.2(2018)沪长证经字第1048号公证书;

证据4.1.3(2019)沪长证经字第1388号公证书;

证据4.2(2018)沪东证字第21177号公证书(D站会员注册登录界面跳转至羁绊网的网页截图);

证据4.3.1www.dilidili.wang官网招聘信息的网页公证截屏;

证据4.3.2(2018)浙杭证民字第12221号公证书(D站招聘信息部分);

证据4.3.3(2019)沪长证经字第1049号公证书(羁绊网招聘信息网页截图);

证据4.4.1“dili更新姬”微博认证信息网页公证截屏;

证据4.4.2“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认证信息网页截图;

证据4.5羁绊网网站介绍及羁绊网微博实名认证信息网页截图;

证据4.6(2019)厦鹭证内字第53177、53179号公证书;

证据4.7司法鉴定意见书(沪东方IT司鉴所[2018]鉴字第79号);

证据5.1被告一工商信息报告;

证据5.2被告二工商信息报告;

证据5.3被告三工商信息报告。

第四组:损害赔偿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合理费用。

证据6原告官网付费观看网页截图;

证据7.1Avex公司与BilibiliInc.签订的涉案作品许可协议及其翻译件(保密证据);

证据7.2与涉案作品热度相当的作品采购协议若干(保密证据);

证据8涉案作品在B站首播时间截图;

证据9(2019)沪长证经字第1047号公证书(同证据2.2)及(2018)泰祥证民内字第774号公证书(同证据2.1.2);

证据10(2019)厦鹭证内字第53179号公证书;

证据11(2019)厦鹭证内字第53178号公证书;

证据12律师费发票;

证据13公证费发票;

证据14翻译费发票及付款通知书;

证据15《中国盗版视频网站流量变现研究报告》;

证据16被告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诉及被处罚记录;

证据17体现被告以盗版侵权为主业的网络媒体报道打印件。

被告嘀哩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www.dilidili.name网页截图,证明域名主体是InfinityEdgefoundationPET.LTD,www.dilidili.name目前在工信部ICP备案系统已无查询结果;

证据2“通知”的网页截图【(2019)闽证内字4441号公证书第12-14页】,证明被告及其认证的所有自媒体已经不参与D站及APP运营。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

一、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部分

(一)第一组证据部分

三被告对证据1.3、1.7-1.10、1.12、1.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3、1.7、1.8仅是对形式进行公证认证,未对内容真实性进行公证认证;证据1.9、1.10不能证明所谓制作委员会对本案诉讼知悉;证据1.12、1.13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1.9、1.10,原告当庭作了演示并说明了相关电子邮件接收方的邮箱地址来源及身份情况,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其他证据均有原件,且均与涉案作品权属有关,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证据1.11、1.14,被告嘀哩公司对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1.11公证认证未涵盖内容真实性,证据1.14无法核实合同中Bilibili.Inc.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1.11中卢美玲身份不明,单方宣誓的内容不真实,证据1.14未授予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原告均提供了原件,与本案亦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证据1.1、1.5、1.15,三被告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1是Avex公司自我证明的文件,未经国家版权管理机关认可,不能证明作品的权属,Avex公司对外授权行为无效;证据1.5、1.15是原告自行制作的,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原告均提供了原件,证据1.1中签字者为该公司的董事及法人代表,证据1.5原告提交了第三方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证据1.4、1.6,三被告对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4是原告单方面声明,且报刊刊登时间为诉讼之后,证据1.6是第三方网站的介绍,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4版权公告,在性质上属权利人声明,证据1.6,不能排除用户自行编辑的可能性,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证明力,均不能单独达到确定权利归属的证明效力,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二)第二组证据部分

三被告对证据2.2、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2未对完整的视频进行公证。因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证据2.1.2,被告嘀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对完整的视频进行公证,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认为公证申请人王春华与原告、原告代理人及涉案作品并无关系,也不能证明申请电子数据保管公证的内容与涉案作品系同一作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了该证据原件,公证书亦载明对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作了审查,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三被告对证据2.1.1及证据2.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2.1.1未经公证,证据2.3是原告自行制作的比对表。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2.1.1,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原件,但确因被告相关网站不能再登录致原网页已不存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供复印件并不当然不具有证据资格,本院将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当事人的证明目的、证据与本案之间的关联程度及证明力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和全案具体情况,酌情予以采纳;对证据2.3,虽是原告自行制作的比对表,但该比对表比对的素材为证据2.2公证书中的内容及经当庭查验的原告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内容,相关内容可以进行验证,在三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三)第三组证据部分

三被告对证据3.1.1、3.1.2、3.2.2、3.3、4.1.1、4.1.2、4.1.3、4.5、4.6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对4.2、4.3.1、4.3.2、4.3.3、4.4.1、4.4.2、5.1、5.2、5.3,被告嘀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因原告提交了上述证据原件,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3.2.1,三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第三方网站的企业登记信息不具有公示效力,但该证据的内容与证据3.1.2、证据5.1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可予采纳;对证据4.7,三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因原告提交了该证据原件,该证据与原告的待证事项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四)第四组证据部分

三被告对证据6、8、9、10-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证的dilidili.name域名已不属于被告嘀哩公司所有或运营,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三被告对证据15-17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三方的报告、报道不具有客观性。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对证据7.1,三被告对证据三性不认可,因原告已就该份保密证据当庭作了完整开示,并提交相关邮件往来进行佐证,被告对此虽持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7.2,三被告对证据三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所涉作品与本案无关,相关作品的时长、热度均有差异,又因分涉不同协议,不同时期作品的交易价格易受市场行情和谈判能力等因素影响,故在原告已提供涉案作品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嘀哩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对被告嘀哩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因被告嘀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1的翻译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关于证据2,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只能证明相关自媒体账号曾发表过其不再涉及D站及APP运营的声明这一事实,不能反映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故本院认为被告嘀哩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审理中,原告以《碧蓝之海》等五部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授予“窗口公司”及“窗口公司”授予版权进口方的著作权许可关系的认定,涉及日本国法律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外国法查明。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该五部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关系,对日本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明。该中心对案件所涉及的外国法和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翻译、分析,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于2020年4月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查字第2号)。经质证,原告认可法律意见书中查明的所有内容。被告嘀哩公司认为,“制作委员会”“窗口公司”只是日本影视行业的商业模式,并不能成为商业惯例,作品著作权应属于成员共有,“窗口公司”也必须经过成员授权才能对外许可,日本所谓的“软法”不应在中国实行,论证过程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不应被采信。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认可被告嘀哩公司的意见,还认为该意见书的结论主要是学理上的论述,内容不客观、不准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作品的权利客体均无异议,分歧在于权利归属及后续许可的效力,因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的取得及部分许可关系发生在日本国,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涉及该国著作权许可关系如何理解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予采纳;对于该意见书所列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及可适用性,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情况

2018年6月,Avex公司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BilibiliInc.签订许可协议,将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互联网权利(指通过互联网下载或互联网流式传输使用电影)授予BilibiliInc.,授权期限为5年,授权费用每集最低保证金110,000美元,共12集,每集大致长度23分钟,同时约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该协议通过电子方式签署。Avex公司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BilibiliInc.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

Avex公司同时出具《原产国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其系涉案作品《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的代表,该作品由该制作委员会(Avex公司、NBC环球娱乐日本有限公司、ZERO-G公司、株式会社讲谈社、株式会社每日放送、株式会社JR东日本企划、Q-TEC公司、株式会社GYAO)于2018年在日本制作,时长23分钟,集数12集,版权:?KenjiInoue,KimitakeYoshioka,KODANSHA/GrandBlueDreamingProject。Avex公司另出具《授权书》和《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其对在日本制作的涉案作品《碧蓝之海》拥有权利并有权授予BilibiliInc.公司互联网权利及分许可权,许可期限为5年,BilibiliInc.有权亲自或委托第三方向侵权者维护权利。

2019年4月2日,BilibiliInc.出具《授权与确认函》,主要内容为:其将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或被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宽娱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宽娱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及全部的必要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自身名义针对涉嫌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以要求并获得任何和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2018年10月,株式会社Bilibili员工中里浩彰向Avex公司员工西山刚史发邮件,表示将就DILIDILI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8月,Avex公司员工松村一人向《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grandblue-committee@googlegroups.com)发邮件,并抄送西山刚史,表示Bilibili向违法播放包括《碧蓝之海》在内作品的DILIDILI提起了民事诉讼,因法院提出确认制作委员会的各公司是否了解有关本诉讼的事实情况,因此在此再次进行联络。有关本事件,如有疑问需确认的地方,于26日前回复。审理中,原告宽娱公司表示《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成员未表异议。

2019年3月及5月,番剧研究所、南方都市报、北京商报刊登《哔哩哔哩关于动画作品的版权公告(一)》,主要内容为:bilibili.com(哔哩哔哩)经过版权方的合法授权,依法获得包括涉案作品《碧蓝之海》在内的动画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此独家授权情形予以公示。

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于2018年7月14日在B站(www.bilibili.com)首播(中国大陆地区),共12集,其中第2-12集需大会员才能观看。播放时片头、片尾显示:“原作:GRANDBLUE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ood!afternoon]连载”“动画制作人:持丸健动画制作:ZERO-G”“制作:GRANDBLUE制作委员会(NBC环球娱乐Avexpictures讲谈社JR东日本企划MBSZERO-GQTECGYAO)”“?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RANDBLUE制作委员会”。

“Bangumi番组计划”网站介绍涉案作品:放送时间2018年7月13日,播放结束2018年9月28日,copyright:?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RANDBLUE制作委员会。百度百科“碧蓝之海”词条显示:放映时间2018年7月13日-9月28日,网络播放bilibili(中国大陆),中国大陆由bilibili独家正版发布,出品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

二、原、被告及被控侵权网站的基本情况

原告宽娱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系B站(www.bilibili.com)的主办单位,与BilibiliInc.系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数码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下无双公司曾系其控股公司(占股75%),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的研发、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影视制作等。被告嘀哩公司系D站(www.dilidili.wang)的主办单位,www.dilidili.wang后改名为www.dilidili.name。该公司官方微博账号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

被告羁绊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博特控股90%,经营范围包括网站建设、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动画设计、游戏制作、网页制作等。2016年9月8日前该公司名称为福州市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官方微博账号名为“dili更新姬”。

被告天下无双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由温博特控股100%,经营范围包括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投资;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投资;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行业的投资;投资咨询服务。2018年9月4日前该公司名称为福建命运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命运时刻公司),后变更为福建天下无双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27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本案庭审中,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表示羁绊网(www.005.tv)备案在被告天下无双公司名下,由被告羁绊公司实际运营。

三、被控侵权事实及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经营侵权网站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2018)泰祥证民内字第774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7月24日,王春华登录公证云系统,通过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进行取证,取证服务器运行取证环境清洁性检查后,对相应的桌面操作(包括网页截图)进行实时保全,保全取得的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处保管。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8938,证据文件222个,包含“XXXXXXXXXXXXXXXXXXX8938-1.mp4”“嘀哩嘀哩,这里是兴趣使然的无名小站(D站)_dilidili.png”“碧蓝之海-在线&下载-嘀哩嘀哩.png”“碧蓝之海PV1∣嘀哩嘀哩.png”“碧蓝之海PV1∣嘀哩嘀哩(1).png”“碧蓝之海PV2∣嘀哩嘀哩.png”“碧蓝之海PV2∣嘀哩嘀哩(1).png”“碧蓝之海第1话深蓝∣嘀哩嘀哩.png”“碧蓝之海第1话深蓝∣嘀哩嘀哩(1).png”“碧蓝之海第1话深蓝∣嘀哩嘀哩(2).png”“碧蓝之海第2话在水中∣嘀哩嘀哩.png”“碧蓝之海第2话在水中∣嘀哩嘀哩(1).png”“碧蓝之海第2话在水中∣嘀哩嘀哩(2).png”等,上述文件均生成相应的电子数据指纹(MD5)。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地区日本,年代2018年7月,看点改编自井上坚二原作、吉冈公威作画的漫画,状态待更新,更新时间7.14更新,“在线”“下载”标签,第PV1-PV2话、第1-2话等信息,依次点击后对视频在线播放部分内容截屏保存。

原告提交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104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斌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如下操作: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dilidili.name”并进入该网站首页,选择“2018新番”项下“7月”,找到“碧蓝之海”影片,显示:地区日本,年代2018年7月,状态已完结,更新时间7.14更新,在线第PV1-PV2话、第1-12话等信息,依次点击播放1-12话,播放页面左侧和右侧有广告,视频左上角或右上角为“YouTube”等水印,部分剧集播放时视频右上角有“bilibili独播”水印,未显示每集的播放量。

庭审中,三被告对上述公证过程显示的涉案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的一致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是任意采取时间点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平台上视频的标题、时长、作品简介及作品内容与权利作品均完全一致。经比对,在www.dilidili.name上播放的涉案作品,部分视频在右上角“bilibili独播”水印位置上覆盖“YouTube”图标,部分视频左上角添加“YouTube”图标。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7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1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婧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通过该处的清洁电脑连接网络后进行如下操作: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该网址页面点击“公共查询”链接,查询首页网址为“www.bilibili.com”“www.005.tv”“www.dilidili.wang”的网站主办单位分别为原告宽娱公司、被告天下无双公司和嘀哩公司。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dilidili.wang”进入该网站,首页显示周一至周日每天动漫作品更新的情况,且该网站有按年份、播放方式、类型、字母方式等对该网站上的动漫作品进行分类的功能。点击该网站首页“个人中心-注册”,直接跳转至羁绊网“www.005.tv”会员中心的注册页面,点击该注册页面右下角“官方微博”链接,进入微博账号名为“dili更新姬”的微博主页,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羁绊公司,简介为“Dilidli-你与我的羁绊”,主页第一条信息发布于2017年5月11日,称“往后这个账号就要和大家说再见啦,因为某些原因我们开设了新的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站会努力加油的”。点击“@嘀哩嘀哩更新姬”链接进入微博账号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主页,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简介称:嘀哩嘀哩,这是你兴趣使然的无名小站(D站),友情链接有嘀哩嘀哩、D站论坛。点击“D站论坛”链接,进入羁绊网相关页面(bbs.005.tv),有“萌娘资源”“嘀哩嘀哩资源区”“嘀哩嘀哩报错寻番”“热门动漫讨论区”“嘀哩搞基(姬)区”“官方通告”等板块。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005.tv”进入该网站,点击首页底部“关于羁绊网”链接,显示羁绊网隶属于被告羁绊公司,是集合动漫资讯、资源、社交平台为一体的的动漫门户网站,为广大ACG一站全方位动漫服务。点击首页上方“论坛”链接进入论坛,点击进入官方通告中的“再不关注嘀哩嘀哩的微信公众号,你就真的吃大亏了!”(发表于2018年10月24日),该贴对D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宣传,并将相关二维码予以发布。点击进入官方通告中的“D站招聘启事~一起来D站发电吧!!”(发表于2018年8月31日),该贴发布了运营主管、网络推广主管、自媒体运营、文案策划、网络管理员、运营专员等职位的招聘信息,均要求有意向者将简历发至“hr@dilidili.wang”的邮箱。

原告提交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2221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2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慧雯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打开www.dilidili.wang网站,点击“加入我们”,联系电话:0591-XXXXXXXX;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新村茉莉园16座;公司网址为羁绊网:www.005.tv,D站:www.dilidili.wang。

原告提交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104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斌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打开www.005.tv网站,点击“加入我们”,联系电话:0591-XXXXXXXX;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新村茉莉园16座;部分职位公司网址为羁绊网:www.005.tv,部分职位公司网址为hr@dilidili.wang。

原告提交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1388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斌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打开www.dilidili.name网站,首页显示“嘀哩嘀哩(D站)已经更换全新域名:www.dilidili.name,原来的已经弃用,请广大小伙伴赶紧保存~”。点“论坛”“个人中心”会员注册登录,网页均从“dilidili.name”跳转至“bbs.005.tv”。

2018年9月30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沪东方IT司鉴所[2018]鉴字第79号),鉴定结果为:送检的www.dilidili.wang平台上检出并下载到1个安卓版APP和1个IOS版APP。IOS版APP获取视频下载链接的请求方式与安卓版APP的请求地址相同、请求参数一致。上述APP可通过四个包含有“usr.005.tv”的关键域名请求获取动漫信息及动漫剧集信息。

原告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53177、53178、53179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7月15日、7月22日、7月24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桌面操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全。打开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dilidili.wang,显示该域名原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XXXXXXXX号-2已被列入黑名单,搜索www.005.tv,显示该网站首页网址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天下无双公司。进入bbs.005.tv论坛,论坛设有“嘀哩嘀哩资源区”“嘀哩嘀哩报错寻番”“嘀哩嘀哩讨论区”等栏目。该论坛上含D站招聘帖及大量视频下载资源。在bbs.005.tv论坛“嘀哩嘀哩资源区”中打开题为“【动画】碧蓝之海【03】【1080P】”的帖子(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内容为百度云下载链接及密码,打开链接进入百度云相应剧集下载页面。进入www.dilidili.name网站,该网站上有第三方广告。网站首页含“七月新番”“分类”“补番推荐”“论坛”等栏目,按年份、播放方式、类型、字母对视频进行分类,选择视频进行播放,视频播放时带有“bilibili独播”“youku”等水印。

诉讼中,原告提交dilidili.wang在线播放及下载涉案作品的网页截图若干,证明在www.dilidili.wang网站找到《碧蓝之海》影片,显示:地区日本,年代2018年7月,播放241449,看点改编自井上坚二原作、吉冈公威作画的漫画,制作ZERO-G,“在线”“下载”标签,“在线”标签下第PV1-PV2话、第1-8话等信息以及“下载”标签下跳转至百度网盘及相应的播放界面等内容。

四、外国法查明《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

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查字第2号)载明:1.以制作委员会方式制作影视剧在日本业界成为商业惯例,其主要原因是各个成员分担出资风险,并且能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制作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日本法律实务界或是理论界,较为统一地认为属于日本民法规定的“组合”(即我国法上的“合伙”)的规定。2.“窗口公司”是日本版权交易领域存在的特殊商业惯例。通常“窗口公司”是制作委员会的成员,掌握着作品在日本国内外授权使用许可的权利。3.采用制作委员会方式制作的动画作品,署名方式并无统一规则。有的作品以“制作委员会”署名,有的作品则同时署成员公司名称。无论其如何署名,无论其著作权如何归属,在日本版权交易惯例中,对外授权均通过“窗口公司”进行。4.日本著作权法对作者认定的规定,在实践中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著作人格权的归属。制作委员会制度下,对外行使动画作品著作权的是“窗口公司”。5.“窗口公司”的选任是制作委员会内部分工事项,与作品的作者署名无直接关系。因此,“?”标记或署名中出现制作委员会成员时,既可能同时载明“窗口公司”,也可能不载明“窗口公司”,但这与“窗口公司”的“窗口权”并不矛盾,均不影响“窗口公司”对外行使其“窗口权”。6.日本法没有对“窗口公司”身份及其对外授权事项公示的强制规定和制度,制作委员会的网页上通常也不会公开和披露有关“窗口公司”相关信息。并且,“窗口公司”是基于日本国内商业惯例产生和运行,根植于日本社会,具有浓厚日本商业文化特色,制作委员会也并不会为了对外国授权而另外专门设计一套外国法模式下的运作机制。7.“窗口公司”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1)以自己名义对外许可授权;(2)以自己名义收取版权许可费后再分配。在日本版权交易领域,“窗口权”或“窗口公司”是日本长期存在的商业惯例,属于日本影视行业的“软法”,其为业界所广泛采用,日本官方对此也予以认可,实践中也从未发生“窗口公司”无权处分他人著作权而导致的纠纷。

五、其他事实

(一)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盗版视频网站流量变现研究报告》中表述:从直接计算法得出的估值来看,像人人影视和嘀哩嘀哩这样用户规模庞大的盗版视频网站,在行业平均水平上,其年度流量变现价值均能过亿元……

(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于2019年12月28日刊登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一文表述:福建查处嘀哩嘀哩网侵权案。搜狐网、知乎网等平台曾对D站涉诉案件进行报道。

(三)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称:2019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被告嘀哩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刑事立案。报案的涉嫌侵权作品列表中包含涉案作品。原告表示就涉案作品在刑事程序中不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四)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至2020年6月本案开庭时,涉案作品在B站上的总播放量6700万,追番人数234.8万。

(五)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律师费70,028元、公证费21,964.5元(本案主张5,992.9元)、翻译费30,780.13元,共计106,801.03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若原告享有权利,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若被控侵权行为成立,三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包括Avex公司、NBC环球娱乐日本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讲谈社、株式会社JR东日本企划、株式会社每日放送、ZERO-G公司、Q-TEC公司、株式会社GYAO),Avex公司为制作委员会的“窗口公司”,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BilibiliInc.,BilibiliInc.再授予原告。三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系域外作品,其版权权属未经相关域外权利认证机构认证,属权属不明,且Avex公司无授权资格,故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认为,在涉案作品的授权链条中,BilibiliInc.将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予原告一节,由BilibiliInc.出具的《授权与确认函》在案佐证,因此,确定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权利的关键是:第一,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属是否归于《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成员;第二,Avex公司能否单独对外授权。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属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我国与日本国同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根据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外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作品的片头、片尾版权声明部分有四个署名者,即“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和“GRANDBLUE制作委员会”。庭审中原告解释称,“井上坚二”“吉冈公威”系漫画作品的作者,“讲谈社”系漫画作品的出版方,三者虽然标注在涉案作品的片头、片尾中,但并非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此为日本版权声明特殊的署名方式所造成,涉案作品的权利应属于GRANDBLUE制作委员会成员共有。三被告辩称,以上多项署名正说明涉案作品权属不明。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于日本创作并引入我国的动漫影视作品,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作品的署名方式、转让、授权链条的确定等事项因各国地域文化、法律规定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亦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护作品著作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出发,不能因不同法域署名、授权方式的差异而给权利人维权增加不必要的困难,亦不能因此而让侵权人不受制约。在确认权利人及权利流转环节时,应当正视引进的域外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制度和作品署名、授权规则的差异,结合全案证据及相关证明标准予以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首先,涉案作品片头、片尾信息除标注“?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RANDBLUE制作委员会”外,还同时标注了“原作「GRANDBLUE」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ood!afternoon】连载)”等信息,结合相关网页截图及公证书显示的涉案作品“看点改编自井上坚二原作、吉冈公威作画的漫画”,以及Avex公司《原产国证明》中关于涉案作品制作情况的说明,能够综合佐证原告对署名者中“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身份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其次,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的取得及部分许可关系等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虽然本案不存在直接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但《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日本动漫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式、作品署名、权益分配、作品授权等行业惯例的介绍,具有能够客观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功能,可作为认定涉案作品权属的参考。从《法律意见书》中载明的“以制作委员会方式制作影视剧在日本业界成为商业惯例……属于日本民法规定的‘组合’”“采用制作委员会方式制作的动画作品,署名方式并无统一规则。有的作品以‘制作委员会’署名,有的作品则同时署成员公司名称”等内容,结合片头、片尾中标注的“制作GRANDBLUE制作委员会NBC环球娱乐Avex公司讲谈社JR东日本企划MBSZEROGQTECGYAO”的信息,可以确认涉案作品由上述成员组成的制作委员会制作。综上,虽然原告未提交涉案作品的制作协议等有关权属约定的直接证据,但其现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在三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属归于《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成员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二)关于Avex公司单独授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的片头、片尾版权声明中标注“制作GRANDBLUE制作委员会NBC环球娱乐Avex公司讲谈社JR东日本企划MBSZEROGQTECGYAO”,Avex公司出具的《原产国证明》中亦对涉案作品制作情况作了说明,根据《著作权法》上述有关作者认定和作品署名的规定,可以确认Avex公司参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系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共有人之一。

关于Avex公司对外授权的有效性,三被告抗辩称,即便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制作人名单是真实的,涉案作品也并非由Avex公司独有,故Avex公司无权许可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共有人之一的Avex公司,有权行使除将涉案作品著作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只是其所得的相关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共有人。其次,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法律意见书》中载明:“‘窗口公司’是日本版权交易领域存在的特殊商业惯例。‘窗口公司’通常是制作委员会的成员,掌握着作品在日本国内外授权使用许可的权利”“‘窗口公司’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许可授权;以自己名义收取版权许可费后再分配”,该内容与前述法律规定亦不相悖。因此,本案虽然其他共有人未能出具授权证明,但根据上述意见书内容并结合涉诉后Avex公司向《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发送邮件告知本案诉讼维权情况而未收到异议回复的事实,可认定Avex公司有权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

综上所述,综合本案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具体案情,可以认定原告享有对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系实施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本案中,在案公证书显示,在D站(www.dilidili.name)首页中选择“2018新番”项下“7月”,即可找到涉案作品页面,且页面上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在播放涉案作品时亦未见网页跳转或链接到其他网站的任何标识,故可以认定D站上的涉案作品系由被告直接提供。被告辩称,D站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涉案作品的播放行为系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所实施,被告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相关作品,则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就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涉案作品在D站上可正常播放,且未见网页跳转或链接到其他网站的任何证据,此时应由被告对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提出异议却又不能尽到合理的举证义务,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不认可在D站播放的涉案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相一致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1047号公证书已就通过D站在线播放涉案作品的完整过程进行保全,根据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载明的内容,D站上涉案作品播放时每一话的标题与原告网站上的权利作品相应集数显示的标题一致,每一话片尾署名与权利作品均相同,部分集数还显示了“bilibili独播”图标,且每一话的总时长也与权利作品时长极其相近。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D站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作品为涉案作品。

关于被告所提D站未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bbs.005.tv中百度网盘下载的涉案作品系由他人上传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2018)泰祥证民内字第77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载明的内容,D站中涉案作品页面显示“在线”“下载”两个标签,根据提示操作相应显示了“碧蓝之海-在线&下载-嘀哩嘀哩.png”等文件,结合www.dilidili.wang提供在线播放及下载涉案作品的网页截图,以及相关公证书已对在线播放涉案作品的完整过程进行保全的情况,可认定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D站存在下载《碧蓝之海》的渠道。原告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53179号公证书显示,在bbs.005.tv论坛“嘀哩嘀哩资源区”中打开题为“【动画】碧蓝之海【03】【1080P】”的帖子,内容为百度云下载链接及密码,点击链接即进入百度云相应剧集下载页面。被告虽然辩称上述百度网盘中的文件系由他人上传,但并未提供上传者后台信息、上传时间等证据,结合帖子后有大量跟帖以及该帖子所在“嘀哩嘀哩资源区”位置且D站已存在下载涉案作品等事实,可认定被告对上述侵权行为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应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D站和bbs.005.tv论坛通过百度网盘文件分享的方式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由温博特实际控制,且存在人事招聘、公司经营地址、网站及商务合作上的混同;虽然D站的备案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羁绊网的备案主体是被告天下无双的前身命运时刻公司,但羁绊网系由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两网站以羁绊论坛(bbs.005.tv)为桥梁,实现网页直接跳转、内容绑定关联、用户资源导流、流量广告互通,从而攫取更大利益。因此,三被告系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三被告辩称,三者是独立的主体,只是商务合作关系,并未共同参与相关网站的决策、管理和运营。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和天下无双公司对D站及羁绊网有实质上的经营合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温博特是被告羁绊公司与天下无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又曾系被告嘀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天下无双公司曾系被告嘀哩公司的控股股东,故三被告有关联关系。第二,羁绊网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天下无双公司,该网站“关于羁绊网”中显示“羁绊网隶属于福建羁绊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又当庭确认羁绊网备案在被告天下无双公司名下,但由被告羁绊公司实际运营,故可以认定被告羁绊公司与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羁绊网。第三,“dili更新姬”是羁绊网的官方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羁绊公司,但其微博简介与其发布的内容均与D站有关,从其于2017年5月11日发表的博文“往后这个账号就要和大家说再见啦,因为某些原因我们开设了新的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站会努力加油的”中可以看出,该微博与认证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的“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之间具有承继和备存关系,其所做的宣传、运营均是为D站进行服务。第四,“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中设置有友情链接“嘀哩嘀哩D站论坛”,点击后即跳转至网址为bbs.005.tv/forum.php的羁绊论坛页面,这表明被告嘀哩公司在官方宣传中将羁绊网置于D站论坛的地位。而羁绊论坛分为“嘀哩嘀哩资源区”“嘀哩嘀哩报错寻番”“嘀哩嘀哩讨论区”“嘀哩搞基(姬)区”“官方通告”等板块,板块内容、所涉发帖均与D站有关,如设置有“嘀哩嘀哩APP问题反馈合集贴”等。鉴于D站本身是以向网络用户提供国内外经典动漫等为运营目的,羁绊论坛的存在方便了用户交流动漫信息、分享动漫资源并解决在使用D站时遇到的问题,实质上为D站的运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五,点击D站首页“关注站长加关注”后跳转至“BT降临”个人微博,认证信息为“羁绊网及嘀哩嘀哩创始人,命运时刻网络传媒CEO”,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的曾用名即为命运时刻公司;点击D站页面中的“注册”即跳转至usr.005.tv页面,在未登录状态下观看D站部分动漫时无下载选项,登录后部分动漫可进行下载;D站在“加入我们”页面介绍公司网址包括羁绊网;羁绊网在人事招聘中预留的简历接收邮箱为hr@dilidili.wang,D站和羁绊网在对外合作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相同。上述内容均能佐证D站与羁绊网之间存在身份上的互通、运营上的混同、资源上的共享等。综合上述三被告成立后股东及投资关系,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上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可认定三被告对相关网站具有实质上的经营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的被控侵权网站为涉案作品《碧蓝之海》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服务,所播放、下载的内容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相同,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被控侵权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已经下架,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当庭撤回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均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发行时间、知名度、相关许可费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以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000元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在裁量时特别考虑到如下因素:第一,Avex公司与BilibiliInc.签订的《版权交易合同》中就涉案作品约定了较高的授权费用,虽然之后BilibiliInc.授权给原告时未再约定许可费,但鉴于后两者系关联公司,不影响将上述授权费用作为本案赔偿的参考因素。第二,涉案作品自2018年7月起在B站首播,两年间在B站的总播放数达数千万、追番人数达数百万,足以说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受欢迎度。第三,涉案作品在B站上虽不单独收费,但从第2话开始需付费购买大会员方可观看,而在D站上无需付费即能观看,且D站在下架涉案作品前已具有一定规模。第四,涉案作品在D站播放时虽未显示每一话的点播次数情况,但播放时页面两侧存在广告,涉案作品点击量的上升势必会增加被告的经济利益。第五,三被告明知其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仍直接将侵权视频上传至其共同经营的平台供网络用户观看,且提供观看时间与涉案作品在原告平台播放时间相近,侵权的主观恶性程度较高。第六,三被告除了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外,还在D站及羁绊论坛上提供了下载服务,给原告造成了扩大性的损失。第七,自2018年以来,被告曾多次因侵犯著作权被起诉或被行政处罚。第八,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涉嫌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

关于合理费用。关于律师费,原告确已聘请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本院结合案情繁简程度、律师参与本案的工作量、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及诉请金额与判赔金额的比例等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该项费用属于合理的维权成本,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已扣除同批公证的其他作品费用以及在他案中已主张的公证费用,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与本案有关的公证费予以支持。关于翻译费,该项费用系原告为所提交的英文证据进行翻译而支付的费用,亦提交了相应的票据,本院对其中必须的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共同在www.005.tv的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考虑到被告共同经营相关网站以及羁绊网相关页面曾有涉案作品下载链接的情况,对原告主张三被告通过在www.005.tv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二、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0元;

三、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005.tv网站首页上连续五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驳回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94元,由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倪贤锋

书 记 员  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