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恩: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实现法庭间的协调发展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王朝恩 发布时间:2018-07-13因为今天会议的主题叫“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我的理解是,这一主题确定了我们要重点关注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本身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什么样的影响?后者也就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如何和这个法庭之间实现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这个是我想讲的中心内容。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讲的非常短,只讲这一点。
商事法庭的设立,我们期待已久,业界有很多的猜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规定之后,综合来说,这些创新依然采用了非常稳健的步伐。比如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上排除了对涉及主权国家的案件的管辖。当然我们理解这是和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相一致的,比如与我们对仲裁的《纽约公约》的保留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我们放眼全世界,我们会看到对全世界的商事法庭来说,涉及主权国家的案件仍然是一个难以绕过的坎儿。比如英国的商事法院就每年都会受理相当数量的以主权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国家有时做原告,有时做被告。
当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比较稳健的步伐,没有将这类案件纳入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之内,从时间和经验的角度考虑,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从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到国际商事法庭的挂牌成立,时间非常短。而且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几乎没有处理过涉及主权国家的司法案件,而这类案件因为涉及主权豁免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如果准备不充足就贸然涉入该领域,可能并不见得是好事。因此,我们说司法暂不受理这类案件,也就是在这类问题上,当然也包括其他问题上采取稳健的处理方式,是有必要的。
但如果不下水,永远不知道会不会游泳。在司法已经采取稳健的创新策略的情况下,作为司法外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商事仲裁也好,其他商事解决手段也好,我们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呢?
我想,同样还是要回到司法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概念来谈。如以仲裁为例,当我们考察仲裁这个词本身的概念时,我们会发现仲裁也就是Arbitration这个概念是有着不同的含义的,这个概念是发展着的,而且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是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同样是“仲裁”,西方怎么认为,国际公法怎么认为,国内法上怎么认为,商人习惯法上怎么认为,是不一样的。仲裁虽然是一个词,但是它有不同的含义。
比如仲裁,现实中很多的临时仲裁,特别是在国际公法下,它都是允许对裁决结果进行审查的。有的是通过解释的方式实现的,如允许仲裁庭对当事人对裁决的不服进行解释以明晰化。有的允许将这种解释提交到国际法院。通过解释事实上对裁决进行了审查(review),在投资仲裁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回到我们中国其实情况很不一样,我们和英国也很不一样。比如我们老是说仲裁机构,只承认机构仲裁。但如果非要给仲裁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很难的,比如中国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不是仲裁,外国不结合调解的仲裁是不是仲裁。再比如说投资仲裁,它与传统上我们中国认为的商事仲裁就有很大的区别。
另外我们说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也是一样的,什么叫临时仲裁,什么叫机构仲裁?由贸仲来实施的仲裁就是机构仲裁吗?我们可以看到在所谓的机构仲裁中也是有仲裁庭的,是由仲裁庭来审理案件,不是那个机构,贸仲、北仲这些组织自己在审理案件。这些所谓机构仲裁下的仲裁庭也是临时的,也是为这个案件专门设立的专案仲裁庭,裁完了就解散了。你能说这种仲裁庭和临时仲裁的仲裁庭有多大本质区别呢?
因此,可能我们还是要回到一个基本的概念,也就是说回到它本身中去,仲裁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不断创新性的概念。在商事法庭设立之后,我们想仲裁业,或者其他司法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发挥我们在探索创新道路上的功能。比如说如果我们无法界定什么叫临时仲裁,什么叫机构仲裁,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自贸区的临时仲裁,可不可以受理一个纯粹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涉及到第三方主权国家的一个仲裁案件?这个仲裁案件做出之后,在其他世界上除中国以外的国家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它在中国司法体系中能否获得承认?如果我们能以创新的精神来应对国际商事法庭设立背景下的案件需要,我想我们就可以实现创新,推动一种新型的商事习惯法、商人法的产生。
在司法这个国之重器不可乱动的情况下,其他替代性的手段可以为我们进一步的参与到国际争端解决的过程当中,参与到规则和制度创新中,提供更好的道路,谢谢!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助理王朝恩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