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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勇: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机遇与展望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陈福勇     发布时间:2018-07-13     

我们这一单元的议题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与发展”。坦率地讲,虽然创新是一个很吸引人眼球的字眼,但我觉得法律人是不宜轻易说创新的。无奈的是,当下似乎国内外都在争先恐后地创新,我们被裹挟着站在了时代的前沿,不谈“创新”都不行。那当我们有这样一个机会,被推上了历史舞台,需要去考虑一些创新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回到本源。

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我自己更是以仲裁为业,我们会在无意中把纠纷解决的重要性抬高到语言所能表达的极限。如果回到本源看,纠纷解决虽然很重要,但可能没有重要到我们想象的那个地步。商事纠纷只不过是商人从事各类交易的一个副产品。解决各类纠纷的机制其实像一个生态系统,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本来这个生态系统中各类纠纷解决方式是相安无事的,因为每一个纠纷解决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能在处理特定类型纠纷时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要。但是,近些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试图通过“跨界”来创新,比如前面有专家介绍到新加坡的国际商事法庭其实是比照仲裁的特性来设计的,反映了诉讼仲裁化的苗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上有些内容也是吸收或者借鉴了国内仲裁已有的实践。比如,第五条提到的“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北仲从04年版的仲裁规则就规定仲裁庭成员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签字,但必须把少数意见写出来。机构会把该少数意见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的裁决一同发给当事人。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允许把少数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国内许多人觉得国情不同,一直不太接受。北仲04年引进规则前进行征求意见时,大部分人都是反对的,不过后来发现实践中使用起来效果很好。又如,第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其实北仲的实践中早就是这么做的。再如,第十条的“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北仲也早就允许。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仲裁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正在被法院所吸收。而吸收了仲裁一些做法的国际商事法庭,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就是“创新”。

我们习惯说仲裁和调解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在跨境的场合,国际仲裁从来都是主流的,甚至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不是替代性的,因为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执行,而法院判决或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难以得到跨境执行。不过事情正在起变化,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就因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执行问题形成了公约草案并且前不久在贸法会的大会上得到了通过。大家都说,这是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我个人认为它比《纽约公约》还要厉害。厉害在哪里呢?《纽约公约》是只有成员国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而这个关于调解的公约不是。我个人有幸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的讨论,后来北仲作为观察员也有独立组团参会,因此了解公约的形成过程。在草案中曾经有个问题是调解要不要有一个调解地的概念,就像仲裁通过仲裁地来确定裁决的国籍一样,如果有调解地就可以通过它来确定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国籍,然后一个国家加入公约后只需要执行在公约成员国形成的和解协议。不过,最终大家经过讨论,没有采纳调解地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只要一个国家加入调解公约,那全世界其他国家因为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都可以到这个国家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个对因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无疑是一种创新。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加入调解公约,预计调解在跨境纠纷解决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结合今天讨论的《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它里边强调了一站式的服务,把调解放在里边是非常好的,绝对大有可为。但有一个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考虑,根据调解公约第一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的时候在技术上应该如何表述才能避免达成的和解协议被认为是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达成的,从而可以借助调解公约来执行就显得非常重要。

说完诉讼和调解再来看看仲裁。别人都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仲裁有没有突破性的创新呢?如果观察近几年国际仲裁机构的关注重点或者国际仲裁会议的热点问题,简单归纳起来不外乎四点:第一,回应效率低的问题;第二,回应费用高的问题;第三,强调科技创新,采用各种技术的手段特别是互联网手段,第四,回应仲裁员委任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国际上关注的这些问题其实都是从本源上去让仲裁真正成为一种符合当事人期待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意思的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基本不成问题。我国的仲裁费用整体而言并不高,效率相当不错,相关科技手段特别是互联网手段的运用也已经做了很多的探索,女性仲裁员在实践中被指定的比例也很高,比如北仲大约有40%的委任机会是给女性仲裁员的,而许多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只有百分十几的机会是给女性仲裁员的。

在中国目前的特定背景下,我们思考创新,能做什么呢?今天签约成立的“中央法务区”是一个非常好的概念。在这个中央法务区具体能做什么?其实我们能做的一个方向是沿着科技创新的路子往前推进。这块是大有可为的,以北仲的实践为例,从立案开始,所有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网上立案,整个程序都是有记录,当事人、仲裁员,都有端口进入这个系统,所有信息都是共享的,最后裁决书定稿了,签字很简单,通过手机就可以签字。在利用科技手段来优化或改善服务流程的时候,其实有些有价值的创新就产生了。另外一个比科技手段更根本的努力方向是重视经营和服务。学法律的人习惯于满足谈规则,其实一个事业能不能做起来需要考虑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是如何产生的。就像经济学家熊彼特所说的,关键是要把资源作出更有效地组合,这种组合其实就是经营,需要有企业家精神。实践中,经常是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地区,做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来做结果非常不一样。这时候人的价值就凸显出来的。所以,希望有更多的法律人成为一种有企业家精神的法律人。这个时代需要有一大批法律企业家去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如果有人觉得企业家精神似乎太高大上,也可以简单的理解就是现代店小二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围绕着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和纠纷解决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法官和仲裁员)的所有合理需求去整合资源。这个时代所有的仲裁资源、人才资源都是全世界共享的,关键是看你能不能本着服务的宗旨,发挥店小二的精神和能力去有效整合。谁整合得好,谁就能脱颖而出。

我就分享这些,谢谢大家。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