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涉华国际仲裁实务工作的观察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王俊 发布时间:2018-07-13刚才各位嘉宾的发言已经讲了很多了,已经把我想讲的大部分都讲了,我从一个非常普通的从事涉华国际仲裁实务工作业者的立场,给大家提供三点非常粗浅的观察。
第一点,在现阶段,如果有客户问我,在涉华国际商事合同中,在最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选项中是选仲裁,还是说诉讼呢?我的答案确定是仲裁。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学者在做很前沿的研究,但我们执业者相对滞后,我们给客户出意见首先求稳。因为我们知道,在国际上,特别是在亚太地区,由于《纽约公约》越来越被诸多司法区所接受,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全世界范围内与《纽约公约》构成两大中流砥柱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工商界和专业服务界的人士对于已很成熟和久经考验的当代国际仲裁生态系统体系的了解和认可度是越来越高的。比如中国,在包括在座和不在座的许多中国仲裁人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对仲裁的认识和熟悉程度与前些年相比有很大进步。亚太地区其他地方都在跟进,包括晚加入《纽约公约》的缅甸,还有在越南等东盟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和律师对《纽约公约》进行深入了解和积累实践经验。
(二) 仲裁的保密性,是对中国国有企业来讲非常有吸引力的一个因素。就在昨天,我收到北京的一家国有企业的咨询,帮它做一个瑞典仲裁案子,他们在玻利维亚有一个项目,已经被玻利维亚当事人告到当地法院去了。北京这家国企的目的不是要钱,诉求是请瑞典仲裁庭确认其仲裁管辖权而要令玻利维亚当地法院诉讼程序终止。因为这家北京国企不希望在南美投资早前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由于玻利维亚诉讼而被当地的媒体报道出来,使今后项目推进非常被动,所以保密性依然是仲裁的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地方。
(三)因为我自己原产于中国,所以很清楚这片土地文化的基因在哪里。仲裁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选择仲裁员。无论是在普通法还是在大陆法地区,我都没有看到有中国法律背景人士在国际商事法庭担任法官。我举个例子,我以前有一个瑞典仲裁的案子,客户是一家中国家喻户晓的石油公司。这个案子这家公司输掉了,但客户的法务总监后来跟我说还是最喜欢你推荐的那个仲裁员,因为她在开庭时的提问使我确信仲裁庭中只有她真正明白了我们公司当时为什么那么做事。我想,对于中国当事人而言,有权指定仲裁员是仲裁的一个特别大的吸引力。
(四)在我的工作中,近年来接触的案件大部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随着《纽约公约》在这些地方的推广和越来越受到认可,这些地方的当事人来讲会坚持仲裁,选择仲裁。尽管他们许多来自发展中国家,但在和中国当事人谈判合同时我没有看到很多中国的律师或者中国的企业有很强的合同起草主笔权和话语权,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涉华国际仲裁的春天尚未开始。
第二点,我对目前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观察密切。原因有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层,从我个人私心和私利的角度来讲,有一些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比如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的极为资深的普通法学家,同时也是仲裁员。他们在我的仲裁案件中,对于代理人来讲,因为法院判决是公开的,他们在同类型判决案件是怎么说的,对于我非常重要。以前只能通过看到他们发表的一些学术文章来分析,可是我们作为执业者更希望看到的是刺刀见血的案例。比如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某判决中,你这个问题是这么说的,这就很具有说服性。第二层就是关于这些法院案件的代理律师。因为涉华国际仲裁的圈子非常小,这些代理律师在同样的问题中如何切入处理,对于我来讲非常重要。因为通过研究判决,我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遇到同样问题如何试图反制他,或者没法反制他,这一点是对我很有帮助的。
事实上,由于迪拜和新加坡分别在“一带”和“一路”上占据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枢纽节点位置,而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起点,这几年最高法院的阳光司法判决上网做法,特别是“一带一路”典型案例的发布,对我们执业者来讲太有帮助了。因为这些案例判决公开发表,我无论人在世界哪个角落都能看到。我的案件基本都是一个案件同时跨越多个司法区,没有一个是单独只有仲裁的,都是一个国际仲裁搭配在数个国家或地区几个以上司法诉讼的,所以每个案件都有多个司法区的诉讼律师支援配合我一起工作。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上网对于我而言,能帮助思考我的客户在不同的司法区的立场火候把握如何拿捏才能有非常好的把握。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它的说理是怎么样的,那么在境外的一些相关问题里怎么拿捏火候才能不让我的客户在不同的司法区立场上不一致,哪些话在哪里不可以说得更深,哪些话在哪里则可以更进一步说透。在网上都可以看到的国际商事法庭判决说理对于我们从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的这些业者来讲是非常有帮助的。第三层,从没有私心没有私利的角度,我是想讲这些案子的判决,对促进这种融合加速发展非常有帮助。新加坡通过设立亚洲商法协会(ABLI)牵了一个头,从而能够使本地区内在实体商法方面相互更多了解借鉴。现在我看到的是这些国际商事法庭,包括在迪拜和新加坡这两个地方,实际上它们是新兴的两个地方。有些地方的法院虽然没有“国际商事”那么吸引眼球的字眼但其实有许多国际商事案件的存在,比如在英格兰、美国特拉华州以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等。由于基于英语的普通法是开放的体系,英美澳新加坡这些地方法院能在彼此借鉴融合这些方面做得非常好。可是我没有看到的是不限于中日韩在内的大陆法国家法院之间更多的互动,各自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语言和法律体系下。在实践中,我还没有看到大陆法系法律问题在普通法世界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当中的更多互动,包括审视中国法的问题,但是我相信将来一定会。中国法问题在境外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并被公开上网发表,反过来将会对整个亚洲商事法律的融合是非常好的。
第三点,因为我现身在学校,所以还是回到教育关于人才。现在我们在本地区没有看到更多的关于某个人是“亚洲律师”或者“国际律师”的提法,随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因为信息公开,会增加很多西方人对于中国法的了解。我希望看到更多关于亚洲国际比较法的研究,相信会对下一代的业者有很深的帮助。换句话说,通过对有价值信息集中的国际商事司法判决的比较研究和由此亚洲商法的逐渐整合,我希望是能够看到下一代业者很多时候不再视自己为任何一个单独司法区的业者(比如“我是中国律师”)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亚洲律师或者国际律师。
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香港恒岳国际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事务所创始人王俊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