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从燕:完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提高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条约与国际惯例适用司法解释的若干解读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4-01-09完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提高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条约与国际惯例适用司法解释的若干解读
蔡从燕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2024年1月1日,《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对外关系法》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也解决了《民法典》由于没有处理条约适用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难,是中国在完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方面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提升涉外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更广泛地说,该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国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是人民法院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具体实践。
以下从提高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一、提高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新时代背景
公信力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以及整体司法制度优劣的根本指标之一,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当前,中国持续推进对外开放,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努力提高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一新时代背景对于中国司法工作既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更多机遇,比如中国法院如何更好地参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如何更好地发挥塑造甚至制定国际规则的功能,以及如何提高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与吸引力,对于中国法院在新时代背景下承担新的司法使命是不可或缺的。
二、《解释》对于提高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的重要性
中国法院提高司法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的途径有很多,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在这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国际法本身的特殊性。与本质上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国内法不同,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的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通用语言”。因此,法院适用条约可以展现中国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良好国际形象。特别是,各国缔结大量的条约规定的是诸如跨国公司等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条约适用有利于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与商业环境。第二,国际法的当前状态。受到国际关系格局变革和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国际法律体系处于深刻的变革期。中国法院适用条约既有助于维护条约的权威性,也有助于增强条约的适应性。第三,国际惯例的普遍适用性。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却是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通用语言”,对于维护国际商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解释》如何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在这些措施中,《解释》对于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具有突出的作用。
第一,该司法解释重点突出,聚焦国内法院所适用条约的主体部分。法院适用的条约种类繁多。然而,无论从各国法院还是中国法院的实践来看,国内法院所适用的条约大都是民商事条约,这是由于民商事活动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决定的。因此,完善民商事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对于建立与维护跨国民商事法律秩序,进而整体国际法律秩序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解释》集中规定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条约适用问题,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抓住了条约司法适用中的重点。
第二,该司法解释为更多的民商事条约提供了适用指南。此前我国只是在诸如《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部分国内法中规定了条约适用方法。《对外关系法》第30、31条为我国实施与适用条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方法。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上述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条约的,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这就为我国法院适用更多的民商事条约提供了适用指南。
第三,该司法解释维护了条约的权威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特定条约限制当事人排除或部分排除条约的适用,而当事人主张依据其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条约适用的,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非条约适用违反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我国在缔结或参加条约时做出保留,条约均可以适用,即便我国法律包含着与相关条约不同的规定。特别是,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尚未对我国生效的条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有关未生效条约规定的重大发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法院维护条约权威性的决心。
第四,该司法解释支持国际惯例的约束力。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国际惯例。更重要地是,它规定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仅以未明示选择特定国际惯例主张排除适用的主张。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国际公认的商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