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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平台机构代表发言八】张玉生:多措并举 积极构建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的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09     

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2家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参会。现将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发言刊登。


多措并举 积极构建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的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厦门仲裁委员会驻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

张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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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来到十三朝古都、“丝绸之路”的起点西安参加此次会议,厦门仲裁委也非常荣幸能够成为第二 批加入最高人民法院 “一站式”机制的仲裁机构。

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需求,加强国际法 治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并与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 决平台,服务和保障国际商事交易秩序。国际商事法庭对纳 入“ 一站式”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标的额3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实行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集中管辖,无疑对仲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能够促进仲裁进一步发挥作用。为推动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司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仲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与支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建议对涉港、涉澳的商事案件准用该规定,并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纳入受案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支持。同时,还要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仲裁程序基本法是一国仲裁机构能否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争取通过建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制度、引入仲裁地和紧急仲裁员制度、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利等,积极与国际仲裁规则并轨,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不断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提升机构影响力

为推动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进一步发挥纳入“一站式”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作用,关键还在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仲裁机构自身的建设尤其重要。以厦门仲裁委为例,厦门仲裁委主动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及仲裁服务热点,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提高适应能力与创新能力,深化仲裁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创新仲裁规则。厦门仲裁委在新版仲裁规则中加入了仲裁地、境外保全、紧急仲裁员、仲裁员小时费率制度、开放仲裁员名册等相关内容,对涉外和国际案件相关程序进行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扩大对重大国际商事案件的吸引力,提升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并建立联系人制度,实现司法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为实现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适应和满足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需要,应大力推进机构与“一站式”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建议优化“一站式”平台的在线功能,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实现国际商事法庭从立案、分流到纠纷解决的在线化,公正透明地化解国际商事争议。在日常沟通层面,需畅通交流渠道,加强人员配置,建立更为高效便捷的互联互通机制。建议强化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间司法程序与仲裁案件的对接和信息共享,指定专班专人进行日常对接,建立联系人制度,切实提升“一站式”平台高效便利化解纠纷的效能。

四、主动选取典型案例,发挥“一站式”机制优势

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受理3亿元以上标的额的国际商事案件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条件。鉴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建议可由纳入“一站式”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每年共同选报一至两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所称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收归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主动筛选,而非被动接收,工作上可取得更积极的成效。

五、丰富宣传手段,扩大国际交流

为了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一站式”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大力支持各机构举办国际会议、广泛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利用国际商事法庭和仲裁机构网站平台共同宣传、定期选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一站式”平台对外宣传力度。同时,应加强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和仲裁机构国际仲裁员的互动交流,通过国际交流、专家培训、学术活动等方式,介绍最新法律与实践,为仲裁机构国际仲裁员提供互学互鉴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