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研究文章与演讲发言

【“一站式”平台机构代表发言七】陆春玮:对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09     

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2家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参会。现将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发言刊登。


对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陆春玮


1691568280419.png

发扬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精神,落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举措,贯彻“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原则,一直以来都是上仲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对自身的要求。

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作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上的仲裁机构,致力于为国内外民商事主体提供争议解决机制保障。除传统仲裁服务外,上仲设立了上海多元化争端解决中心(“ADR中心”)。ADR中心集专家评审、谈判促进、调解、和解、中立评估等多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为一体,提供灵活的争端解决程序,各种方式可单独或组合使用。通过调解加仲裁、调解加和解、调解加中立评估等形式,跳出传统的调解与仲裁,丰富纠纷解决渠道,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求,以适应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和重大发展战略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并提升服务能力,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同时,《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年版仲裁规则》(“《规则》”)中也对仲裁程序和灵活的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ADR中心的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本身并不妨碍平行仲裁或其它程序的开始,两种程序同时配备,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对于完整的争端解决方式的需求。尤其在原有的仲裁程序中,如申请仲裁前、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后等各个节点,加入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既大幅度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又保留了解决结果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对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上海仲裁委员会有如下建议。

首先,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不畅。就诉仲对接而言,一是仲裁保全执行不便造成执行程序叠加;二是财产保全门槛过高增添当事人难度,影响当事人选择我国的积极性。就诉调对接而言,一是受案方式受限致使审前调解作用未发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前调解与诉讼调解并存导致“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定位模糊,致使程序推进中权利义务平衡产生偏差;三是专家委员会调解定位尚不清晰,难以与《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适配。

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比例失衡。尽管目前逐步建立了“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主导下主动分流纠纷,但当事人依旧缺乏将纠纷交由仲裁与调解的意愿。究其原因,运行上行政化和地域化的仲裁与调解管理体制的衔接有待提升,商事调解亦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对于以上问题,上仲提出的建议与考量因素如下:

首先,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各方式界限与衔接途径。由于各纠纷解决方式的差异,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针对个案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譬如,对于纠纷各方利益分歧并不大且关系维持良好的案件,可选择调解促进各方沟通和理解。对于那些具有一定专业性、私密性要求且当事人希望得到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案件,仲裁更能提供带有终局性的裁决并促使其自愿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也能提升裁决的可执行性。对于那些各方分歧较大且难以维系的商业关系,各方都想要得到一份能够彻底定分止争且直接执行的解纷结果的案件,诉讼是一种现实选择。此外,一旦解纷情况产生变化也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转入其他方式进行,以满足纠纷双方利益诉求的变化。

其次,提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地位,缓解法院“案少人多”的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中均指明,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故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提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地位,是落实“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再次,推动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具体而言,在确定非营利法人地位的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推动内部治理。加强外部监督,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仲裁机构依法解散等优胜劣汰;发挥行政与司法的外部监督,依法惩戒有损仲裁公正性的行为。

最后,建立商事争议解决配套支持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会议中提出,中国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这离不开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人才。因此,建议在总体上为国际性法律人才在沪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尤其应在签证、居住、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同时,也要通过明确的考核方式,赋予外国律师或争议解决辅助人员在沪开展业务的资格,允许其出庭和提供咨询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性的争议解决服务。此外,还应重视国际化争议解决人才队伍的培养,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解纷体系的调整,我国迎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时代契机,机遇总是与挑战相伴而行,我相信在大家通力合作和大力支持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会得到继续发展,并进一步促进全球治理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