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研究文章与演讲发言

【研讨会议题二主题发言】沈四宝: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4-12-03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二“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二: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沈四宝

 

一、在跨境商事交易中,公法、私法和国际商法的作用

跨境商事交易(business transaction cross the border)都会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域,因此就会涉及不同法域的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但是,总会与传统上的公法、私法和新时代公私法交融规范,以及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产生密切关系。

事实上,公法、私法和公私法交融都与世界上两大法系有极密切的联系:一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另一个是以英美为首,包括英联邦各国在内的普通法系,或称英美法系。二大法系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一个所谓本质性的差别是,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可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其首要特征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而英美法系则强调的是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而不是成文法,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

所谓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各类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始终以国家利益为中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强调的是整个国家的管理;(2)它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通过强制力直接保障公法的实施;(3)它从宏观上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经济秩序及其正常运行。

私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的特征是:(1)以私人(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2)强调商人(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引导契约自由以及平等。

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说:“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而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时代在前进、商业在发展,但公法和私法的初始概念依然保持着其鲜明的特征。在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公法,比如宪法,但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有完备的公法体系,其私法范围也是以判例法为主。普通法系的私法范围也是以判例法为主,尽管各国都有公司法那样的成文法,但始终未形成公法与私法截然分离的局面。在高度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为了应对飞速运转的市场经济需要,出现了越来越多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规和规范,以满足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公法和私法的交融渐渐成为一种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惯例。

此外,各国之间关于经济贸易方面的公约、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也包含大量公法的规范。因为它们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某一商事领域内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它们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但它们在相关国家实施时会影响到各国商事主体的利益。

总之,对于从事跨境商业交易中的商事主体必须要理解在商事交易中发生作用的公法、私法、公法与私法交融的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重要影响。

二、在跨境商事交易中,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

在处理跨境商事交易时,必须要准确把握好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公法主要为整个交易的法律秩序提供框架和保障,确保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私法则着重确保具体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便更准确体现它们的自治、平等和合同利益。因此,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公法为私法提供保障,私法在公法的框架、范围内发挥微观层面的法治作用。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跨境商业交易中,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之间对国际经贸和投资的管理调控,如海关、外汇、商检、税收等,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在调整跨境交易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过程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公法和私法的互动,促进跨境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跨境交易争议的顺利解决。

总之,在整个跨境交易中,商业主体了解和掌握公法和私法各自的概念和作用、把握好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互动和关联、充分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都是处理跨境商事交易时不可或缺的法治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