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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高效审结首批五件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乔文心     发布时间:2019-12-30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获悉,第一国际商事法庭2019年2月受理的首批5件案件,分别于同年9月18日和10月25日作出裁判。现裁判文书已送达当事人,上述案件均已结案。

据了解,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5件案件均为提级管辖。当事人有日本、意大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公司以及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和个人。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国际商事法庭提级管辖,并认可一审终审制。

记者从国际商事法庭CICC官网上刊登的裁判文书了解到,此次结案的5件案件中,有3件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这3个案件的相关裁定明确了几个重大法律问题,进一步确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这3个案件在仲裁界引起极大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沈四宝告诉记者,这3个关于仲裁条款成立的裁判,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界和仲裁界对该问题产生的疑惑。

“这些裁判有力地统一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思路和标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决心和实力。”沈四宝说。

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还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和一起合同纠纷案。其中,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是国际商事法庭作出实体判决的第一案。该案明确了双方在未成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作为已经履行了召回义务的销售者,应可根据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判决充分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

“该案的审理展现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上的能力和水平,该判决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明确了裁判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通过裁判,有效规制了“存在仲裁条款情况下,当事人采取增加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达到规避仲裁条款的目的的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单文华表示,该案的裁判对于在诉讼中故意规避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以及其他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据国际商事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效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显著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一审终审制为国际商事法庭高效审理案件提供了基础,上述几个案件均在几个月内结案。另外,当事人可直接提交英文证据材料,无需翻译,法官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质证,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在审理案件时,法庭还向多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出咨询意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时间不长,但从迄今为止的运作中可以清楚看到,其受理案件非常慎重,会选择对中国相关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Susan Finder表示,从首批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软先例”,即权威性的裁判。

据了解,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13起国际商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对于已经作出的裁判,社会反响良好。有商界人士反映,他们已经或将在合同订立时增加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的条款。


相关链接: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effectively concluded the first five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