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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登记法典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24     

更正
鉴於经九月二十日第46/99/M号法令核准及公布於第三十八期《政府公报》第一组之《物业登记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中葡文文本中有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须对有关登记作欠缴费用之附注,但对收费事宜已提出申诉者除外。”
应为:“(……)须对有关登记作欠缴费用之附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